蚌埠市特殊教育中心学年度第一学期教职工通勤客车租赁服务二次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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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特殊教育中心学年度第一学期教职工通勤客车租赁服务二次中标结果


一、项目编号:lydl2023〔078〕

二、项目名称: (略) 特殊教育中心2023-2024学年度第一学期教职工通勤客车租赁服务项目(二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略)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淮河路400号二楼

成交金额:418元/天/辆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 (略) 特殊教育中心2023-2024学年度第一学期教职工通勤客车租赁服务项目(二次)

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时间:租赁起始日期以实际中标后,签订合同日期为准。执行中标核定价格,据实结算。服务周期结束,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采购人可采用1+1+1(合同一个服务周期一签)方式,续签下一个服务周期。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郭家骥(组长)、许振波、赵晓峰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11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 (略) 特殊教育中心2023-2024学年度第一学期教职工通勤客车租赁服务项目(二次),详见采购需求。

2.合同履行日期:租赁起始日期以实际中标后,签订合同日期为准。执行中标核定价格,据实结算。服务周期结束,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采购人可采用1+1+1(合同一个服务周期一签)方式,续签下一个服务周期。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预算:470元/天/辆;最高限价:470元/天/辆,供应商报价不得等于或高于此价格,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5.采购公告日期:2023年8月29日

6.采购日期:2023年9月8日

7.资格能力条件:(1)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2)拟投入本租赁服务项目的核定座位数为24座及以上自有车辆[应为自行购买(包括贷款方式购买),且通过年检,不接受转包、承包车辆,下同]不低于2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需要提供车辆车型照片,并附车型、配置明细);(3)拟投入本租赁服务项目的自有车辆应符合国家交通管理要求,且已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司乘座位险等相关保险(投保期限应涵盖本租赁服务项目全过程),其中司乘座位险的保额应达到每个座位¥20万元及以上,第三者责任险应达到¥50万元及以上[ (略) 出具的保单或投标人承诺函(即投标人承诺在中标后会立即对拟投入本租赁服务项目的自有车辆投保相关保险,保额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且投保期限将涵盖本租赁服务项目全过程)为准];(4)拟投入本租赁服务项目的自有车辆应配备驾驶技术优秀,资质合格的驾驶员。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持有相应驾驶等级中国驾驶执照(以驾驶证为准),大客车连续驾驶3年以上无重大交通事故(即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安全驾驶、礼貌服务。(5)其他要求:①如发生疫情、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实际提供服务天数达不到服务周期要求,招标人将按供应商实际提供服务的天数进行结算并支付给供应商服务费;②如因与相关政策法规相违背而必须终止合同时,招标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招标人将按供应商实际提供服务的天数来进行结算并支付给供应商服务费。(6)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 (略) 网站(http://**.cn )查询结果为准。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cn)查询结果为准。③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且被限制投标的,以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cn)查询结果为准。④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n)查询结果为准。

若投标单位(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质疑函范本》格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联系电话:*。投标单位(供应商)*@*q.com邮箱。

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投诉。

八、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特殊教育中心

地址: (略) 淮上区昌明街北首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 (略)

地址: (略) 荣盛时代广场1号楼907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工

电 话:*




一、项目编号:lydl2023〔078〕

二、项目名称: (略) 特殊教育中心2023-2024学年度第一学期教职工通勤客车租赁服务项目(二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略)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淮河路400号二楼

成交金额:418元/天/辆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 (略) 特殊教育中心2023-2024学年度第一学期教职工通勤客车租赁服务项目(二次)

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时间:租赁起始日期以实际中标后,签订合同日期为准。执行中标核定价格,据实结算。服务周期结束,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采购人可采用1+1+1(合同一个服务周期一签)方式,续签下一个服务周期。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郭家骥(组长)、许振波、赵晓峰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11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 (略) 特殊教育中心2023-2024学年度第一学期教职工通勤客车租赁服务项目(二次),详见采购需求。

2.合同履行日期:租赁起始日期以实际中标后,签订合同日期为准。执行中标核定价格,据实结算。服务周期结束,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采购人可采用1+1+1(合同一个服务周期一签)方式,续签下一个服务周期。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预算:470元/天/辆;最高限价:470元/天/辆,供应商报价不得等于或高于此价格,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5.采购公告日期:2023年8月29日

6.采购日期:2023年9月8日

7.资格能力条件:(1)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2)拟投入本租赁服务项目的核定座位数为24座及以上自有车辆[应为自行购买(包括贷款方式购买),且通过年检,不接受转包、承包车辆,下同]不低于2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需要提供车辆车型照片,并附车型、配置明细);(3)拟投入本租赁服务项目的自有车辆应符合国家交通管理要求,且已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司乘座位险等相关保险(投保期限应涵盖本租赁服务项目全过程),其中司乘座位险的保额应达到每个座位¥20万元及以上,第三者责任险应达到¥50万元及以上[ (略) 出具的保单或投标人承诺函(即投标人承诺在中标后会立即对拟投入本租赁服务项目的自有车辆投保相关保险,保额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且投保期限将涵盖本租赁服务项目全过程)为准];(4)拟投入本租赁服务项目的自有车辆应配备驾驶技术优秀,资质合格的驾驶员。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持有相应驾驶等级中国驾驶执照(以驾驶证为准),大客车连续驾驶3年以上无重大交通事故(即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安全驾驶、礼貌服务。(5)其他要求:①如发生疫情、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实际提供服务天数达不到服务周期要求,招标人将按供应商实际提供服务的天数进行结算并支付给供应商服务费;②如因与相关政策法规相违背而必须终止合同时,招标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招标人将按供应商实际提供服务的天数来进行结算并支付给供应商服务费。(6)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 (略) 网站(http://**.cn )查询结果为准。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cn)查询结果为准。③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且被限制投标的,以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cn)查询结果为准。④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n)查询结果为准。

若投标单位(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质疑函范本》格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联系电话:*。投标单位(供应商)*@*q.com邮箱。

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投诉。

八、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特殊教育中心

地址: (略) 淮上区昌明街北首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 (略)

地址: (略) 荣盛时代广场1号楼907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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