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维创2023年至2024年过滤吸收器等物资采购项目第三次成交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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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维创2023年至2024年过滤吸收器等物资采购项目第三次成交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 成都维创2023年至2024年(过滤吸收器等)物资采购项目(第三次)
公示期 2023年9月19日-2023年9月22日 响应最高限价(元) *.56(含税)
成交候选人及排序 成交候选人名称
第一名 四川科志 (略)
第二名 /
第三名 /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一、评标结果异议应具备的“六要素”
(一)资格:异议人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时限:在结果公示期限届满之前提出。
(三)异议函内容: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代理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五)采取书面形式。
(六)递交地点: (略) 新都区石板滩镇石木路818号成都维创轨道交通 (略) 二楼合约法务部(不接收邮寄),联系电话:*。
不满足上述任意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出具材料注意事项
(一)公司授权委托书
办理异议的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鲜章。委托书中必须明确异议人的名称、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授权委托权限等基本信息,并加盖鲜章。
(二)异议函
提供“异议函”原件,并加盖鲜章,异议函中应当有明确的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证明材料。无明确的请求或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均不予受理。
递交纸质版时,同时提供可编辑电子版。
三、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法律责任
异议人、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或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附件:异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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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成都维创2023年至2024年(过滤吸收器等)物资采购项目(第三次)
公示期 2023年9月19日-2023年9月22日 响应最高限价(元) *.56(含税)
成交候选人及排序 成交候选人名称
第一名 四川科志 (略)
第二名 /
第三名 /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一、评标结果异议应具备的“六要素”
(一)资格:异议人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时限:在结果公示期限届满之前提出。
(三)异议函内容: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代理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五)采取书面形式。
(六)递交地点: (略) 新都区石板滩镇石木路818号成都维创轨道交通 (略) 二楼合约法务部(不接收邮寄),联系电话:*。
不满足上述任意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出具材料注意事项
(一)公司授权委托书
办理异议的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鲜章。委托书中必须明确异议人的名称、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授权委托权限等基本信息,并加盖鲜章。
(二)异议函
提供“异议函”原件,并加盖鲜章,异议函中应当有明确的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证明材料。无明确的请求或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均不予受理。
递交纸质版时,同时提供可编辑电子版。
三、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法律责任
异议人、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或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附件:异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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