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持证残疾人购买住院医疗补充保险及意外险 中标结果
硚口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持证残疾人购买住院医疗补充保险及意外险 中标结果
一、合同编号:cl*
二、合同名称:*-2023-00448
三、项目编号:DYZC-ZFCG-2023-034
四、项目名称:为持证残 (略) 医疗补充保险及意外险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方): (略) 硚口区残疾人劳动服务部
2、地 址: (略) 硚口区顺道街14号
3、联系方式:*
4、供应商(*方):中国 (略) (略)
5、地 址: (略) 武昌区*字桥路37号
6、联系方式:027-*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为持证残 (略) 医疗补充保险及意外险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住院医疗保险及意外险
3、主要标的数量:15961
4、主要标的单价:153.6
5、合同金额:245.16096(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一)意外伤害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方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8万元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险种不承担既往病史。
(二)意外伤害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方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府救助、商业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方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方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 (略) 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方对每一被保险人每年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0.5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每次事故门急诊医疗费用以500元为限。
本险种不承担既往病史。
(三) (略) 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方认可的其他 (略) 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 (略) 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方按照个人自付部分,扣除年度免赔1000元按80%比例补充赔付保险金(不含自费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大病保险、政府救助、商业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方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方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 (略) 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方对每一被保 (略) 给付的保险金以2万元为限,每年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8万元为限,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本险种承担既往病史。
(四)意 (略) 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方认可的其他 (略) 诊疗,* (略) 日数减去3后的日数乘以合 (略) 日定额给付金额标准( (略) 60元、 (略) 80元)给付保险金。*方对被保险人不足3日的(含3日)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方对被保 (略) 的给付日数以30日为限。被保 (略) 的,同一疾病最高给付90日,不同疾病最高给付180日。若被保 (略) 治 (略) 原因相同, (略) (略) 间隔不超过三十日, (略) (略) 视 (略) 。
本险种承担既往病史。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2023-00448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08-3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10-08
九、其他补充事宜:
一、合同编号:cl*
二、合同名称:*-2023-00448
三、项目编号:DYZC-ZFCG-2023-034
四、项目名称:为持证残 (略) 医疗补充保险及意外险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方): (略) 硚口区残疾人劳动服务部
2、地 址: (略) 硚口区顺道街14号
3、联系方式:*
4、供应商(*方):中国 (略) (略)
5、地 址: (略) 武昌区*字桥路37号
6、联系方式:027-*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为持证残 (略) 医疗补充保险及意外险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住院医疗保险及意外险
3、主要标的数量:15961
4、主要标的单价:153.6
5、合同金额:245.16096(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一)意外伤害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方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8万元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险种不承担既往病史。
(二)意外伤害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方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府救助、商业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方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方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 (略) 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方对每一被保险人每年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0.5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每次事故门急诊医疗费用以500元为限。
本险种不承担既往病史。
(三) (略) 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方认可的其他 (略) 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 (略) 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方按照个人自付部分,扣除年度免赔1000元按80%比例补充赔付保险金(不含自费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大病保险、政府救助、商业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方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方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 (略) 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方对每一被保 (略) 给付的保险金以2万元为限,每年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8万元为限,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本险种承担既往病史。
(四)意 (略) 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方认可的其他 (略) 诊疗,* (略) 日数减去3后的日数乘以合 (略) 日定额给付金额标准( (略) 60元、 (略) 80元)给付保险金。*方对被保险人不足3日的(含3日)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方对被保 (略) 的给付日数以30日为限。被保 (略) 的,同一疾病最高给付90日,不同疾病最高给付180日。若被保 (略) 治 (略) 原因相同, (略) (略) 间隔不超过三十日, (略) (略) 视 (略) 。
本险种承担既往病史。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2023-00448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08-3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10-08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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