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轨道城市寓见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品牌推广宣传片拍摄制作项目评审结果公示
成都轨道城市寓见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品牌推广宣传片拍摄制作项目评审结果公示
(略) (略) 品牌推广宣传片拍摄制作项目
评审结果公示
项目及标段名称 | (略) (略) 品牌推广宣传片拍摄制作项目 | ||||
项目业主 | (略) (略) |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 028-* | ||
遴选人 | (略) (略) | 招标人联系电话 | 028-* | ||
开选地点 | (略) 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396号地铁大厦A栋407室 | 开选时间 | * - 09:30:00 | ||
公示期 | 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0月19日 | 最高限价(元) | 控制价:*元 | ||
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 中选候选人名称 | 参选报价(元) | 不含税参选报价 (元) | 综合评标得分 | |
第一名 | 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 | * | *.49 | 93.15 | |
第二名 | 成都 (略) | *.00 | *.00 | 90.61 | |
第三名 | 四川他 (略) | *.00 | *.10 | 88.58 | |
其他参选人(除中选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 |||||
参选人名称 | 参选报价(元)或否决参选依据条款(参选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比选文件评审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 评审的参选价(元,不含税)或否决参选理由(参选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比选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 综合评估得分 | 备注 | |
(略) (略) | * | *.79 | 83.83 | ||
四川嘉世创新 (略) | */未按要求配备项目人员,创意总监的工作经验年限证明资料有误 | 未按要求配备项目人员,创意总监的工作经验年限证明资料有误 | / | ||
正邦创意(北京) (略) | */缴纳参选保证金时,未按要求在转账备注中写明项目名称 | 缴纳参选保证金时,未按要求在转账备注中写明项目名称 | / | ||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 1.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并将盖章质疑文件送达比选人。比选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比选参选活动。 2.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略) (略) 品牌推广宣传片拍摄制作项目
评审结果公示
项目及标段名称 | (略) (略) 品牌推广宣传片拍摄制作项目 | ||||
项目业主 | (略) (略) |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 028-* | ||
遴选人 | (略) (略) | 招标人联系电话 | 028-* | ||
开选地点 | (略) 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396号地铁大厦A栋407室 | 开选时间 | * - 09:30:00 | ||
公示期 | 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0月19日 | 最高限价(元) | 控制价:*元 | ||
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 中选候选人名称 | 参选报价(元) | 不含税参选报价 (元) | 综合评标得分 | |
第一名 | 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 | * | *.49 | 93.15 | |
第二名 | 成都 (略) | *.00 | *.00 | 90.61 | |
第三名 | 四川他 (略) | *.00 | *.10 | 88.58 | |
其他参选人(除中选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 |||||
参选人名称 | 参选报价(元)或否决参选依据条款(参选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比选文件评审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 评审的参选价(元,不含税)或否决参选理由(参选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比选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 综合评估得分 | 备注 | |
(略) (略) | * | *.79 | 83.83 | ||
四川嘉世创新 (略) | */未按要求配备项目人员,创意总监的工作经验年限证明资料有误 | 未按要求配备项目人员,创意总监的工作经验年限证明资料有误 | / | ||
正邦创意(北京) (略) | */缴纳参选保证金时,未按要求在转账备注中写明项目名称 | 缴纳参选保证金时,未按要求在转账备注中写明项目名称 | / | ||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 1.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并将盖章质疑文件送达比选人。比选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比选参选活动。 2.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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