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襄阳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襄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襄阳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襄财采发〔2023〕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市直各单位、市内各有关金融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 (略) 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略) 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
(略) 财政局 中国人 (略) 中心支行
(略) 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20日
附件
(略) 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略) 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 (略) 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 (略) 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 (略) 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襄政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帮助中小微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以下简称“政采贷”),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 (略) 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工作部署,依托建设运行的“政采贷”平台,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做好“政采贷”业务政策宣传、引导、服务和协调等工作,切实解决“政采贷”合同融资中存在的政策宣传不到位、采购信息公告和合同备案不及时、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不均衡等实际问题, (略) 一盘棋的思想,全面推动“政采贷”工作,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扩大规模、防范风险,增加中小企业获得感。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平台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银企自愿、风险共担、统一政策、分级实施”模式,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建成“政采贷”线上平台,有效实现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和“政采贷”系统对接,统筹资源,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融资规模。各县(市、区)务必在2023年3月31日前实现线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加快推进“政采贷”业务增量扩面。
(二)加强宣传引导。财政部门要做好“政采贷”业务相关政策宣传、引导、服务和协调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督促采购单位及时进行合同公示、合同备案、按时支付合同款项。经信部门要积极宣传“政采贷”业务相关政策,充分调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政采贷”的积极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告知供应商“政采贷”政策及融资方式、渠道,为供应商融资提供便利。
(三)完善考核评价。人 (略) 中心支行加强对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统计、汇总、分析和通报金融机构“政采贷”业务开展情况,并将完成情况纳入辖内金融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督导各商业银行建立“政采贷”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负责对接“政采贷”业务,提高融资时效。
(四)明确任务目标。根据各县(市、区)2022年度政府采购规模、“政采贷”融资规模等情况,确定2023年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中各地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目标金额(详见附件2),加强序时进度管理,倒逼各县(市、区)在政府采购融资上加力度、赶进度、提速度,确保于今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五)压实主体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监督,引导采购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对不配合、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定期对“政采贷”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和核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将采购人信息公告、合同公示及合同备案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采购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上网公示、7个工作日内未在政府采购一体化系统备案,影响了供应商获得“政采贷”融资的, (略) 通报。通过印发工作提醒函的方式,督促各预算单位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配合做好约定汇款账户的变更核准工作。各预算单位在收到融资告知函后,在l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信息变更。
三、政策支持
(一)提供快捷的专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中标(成交)企业首次线上贷款申请,金融机构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应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再次贷款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
(二)降低融资准入门槛。根据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需求,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金融机构应实行“应贷尽贷”,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降低“政采贷”成本。金融机构应遵循“保本薄利,让利于企”的原则,对“政采贷”业务实行优惠利率政策,与小微企业创业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相结合,对“政采贷”线上业务给予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利率原则上应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金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政采贷”是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之一,是优化营商环境综合评价的的重要内容,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将“政采贷”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宣传引导, (略) “政采贷”工作高质高效开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 (略) 财政局、人 (略) 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采贷”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政采贷”任务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通报工作进度和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信部门要明确一名具体负责“政采贷”工作的联络员,同步建立本地“政采贷”工作协作机制。财政部门负责统计本地联络员信息,按照附件1格式填写信息,于3月24日前将联 (略) 财政局。
(三)加强监督管理。“政采贷”工作环节多,链条长,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相关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利用虚假采购合同融资、政府采购合同质押后未经贷款银行同意更改付款账号、不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账号付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设置“政采贷”服务和举报电话,在市财政局、人 (略) 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襄财采发〔2023〕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市直各单位、市内各有关金融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 (略) 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略) 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
(略) 财政局 中国人 (略) 中心支行
(略) 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20日
附件
(略) 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略) 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 (略) 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 (略) 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 (略) 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襄政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帮助中小微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以下简称“政采贷”),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 (略) 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工作部署,依托建设运行的“政采贷”平台,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做好“政采贷”业务政策宣传、引导、服务和协调等工作,切实解决“政采贷”合同融资中存在的政策宣传不到位、采购信息公告和合同备案不及时、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不均衡等实际问题, (略) 一盘棋的思想,全面推动“政采贷”工作,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扩大规模、防范风险,增加中小企业获得感。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平台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银企自愿、风险共担、统一政策、分级实施”模式,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建成“政采贷”线上平台,有效实现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和“政采贷”系统对接,统筹资源,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融资规模。各县(市、区)务必在2023年3月31日前实现线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加快推进“政采贷”业务增量扩面。
(二)加强宣传引导。财政部门要做好“政采贷”业务相关政策宣传、引导、服务和协调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督促采购单位及时进行合同公示、合同备案、按时支付合同款项。经信部门要积极宣传“政采贷”业务相关政策,充分调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政采贷”的积极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告知供应商“政采贷”政策及融资方式、渠道,为供应商融资提供便利。
(三)完善考核评价。人 (略) 中心支行加强对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统计、汇总、分析和通报金融机构“政采贷”业务开展情况,并将完成情况纳入辖内金融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督导各商业银行建立“政采贷”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负责对接“政采贷”业务,提高融资时效。
(四)明确任务目标。根据各县(市、区)2022年度政府采购规模、“政采贷”融资规模等情况,确定2023年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中各地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目标金额(详见附件2),加强序时进度管理,倒逼各县(市、区)在政府采购融资上加力度、赶进度、提速度,确保于今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五)压实主体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监督,引导采购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对不配合、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定期对“政采贷”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和核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将采购人信息公告、合同公示及合同备案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采购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上网公示、7个工作日内未在政府采购一体化系统备案,影响了供应商获得“政采贷”融资的, (略) 通报。通过印发工作提醒函的方式,督促各预算单位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配合做好约定汇款账户的变更核准工作。各预算单位在收到融资告知函后,在l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信息变更。
三、政策支持
(一)提供快捷的专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中标(成交)企业首次线上贷款申请,金融机构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应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再次贷款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
(二)降低融资准入门槛。根据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需求,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金融机构应实行“应贷尽贷”,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降低“政采贷”成本。金融机构应遵循“保本薄利,让利于企”的原则,对“政采贷”业务实行优惠利率政策,与小微企业创业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相结合,对“政采贷”线上业务给予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利率原则上应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金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政采贷”是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之一,是优化营商环境综合评价的的重要内容,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将“政采贷”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宣传引导, (略) “政采贷”工作高质高效开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 (略) 财政局、人 (略) 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采贷”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政采贷”任务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通报工作进度和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信部门要明确一名具体负责“政采贷”工作的联络员,同步建立本地“政采贷”工作协作机制。财政部门负责统计本地联络员信息,按照附件1格式填写信息,于3月24日前将联 (略) 财政局。
(三)加强监督管理。“政采贷”工作环节多,链条长,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相关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利用虚假采购合同融资、政府采购合同质押后未经贷款银行同意更改付款账号、不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账号付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设置“政采贷”服务和举报电话,在市财政局、人 (略) 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已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