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征集结果第一批公示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征集结果第一批公示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广大社会公众:
为进 (略) 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略)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于2023年10月9日起进行了场内供应商和部分品目品牌商征集工作。目前场内供应商已完成第一轮审核,现将第一轮已审核通过符合入驻条件的供应商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具体事宜如下:
一、 公示供应商范围
本次征集期内申请提交并于2023年11月2日18:00前经电子卖场审核通过的场内供应商(附件1)。
二、 问题举报和处理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公众,发现各供应商不符合《 (略) 财政厅关于 (略)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的通知》(附件2)要求,可在公示期内向我们举报。举报应写明被举报供应商名称、存在的问题、问题依据、举报人单位、姓名、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不受理匿名举报和逾期举报,举报信请发送至以下信箱:*@*63.com
对于经核实确认属实的问题,将取消有关供应商入驻资格。对于涉嫌伪造申报材料的供应商和提交不实举报的供应商,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
三、 第二批供应商审核公示计划
经电子卖场审核驳回的场内供应商和品牌商,可于2023年11月14日18:00前根据系统内的驳回原因和《申报指南》(附件3)进行补正并提交,每家供应商一次补正机会。电子卖场预计11月17日前后完成全部供应商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对于供应商常见被驳回的问题,如社保证明不全、自产自销证明要求、误提交申请驳回流程等内容已在《申报指南》中更新详细要求和示例,供应商可查看后进行补正。
四、 供应商入驻
经3天公示且未被举报的供应商,将履行缴纳保证金、接受培训等 (略)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销售商品程序。对于被举报的供应商,经核实属于举报不实或有正当理由的,尽快履行入驻程序。
(一)权限开通。电子卖场运营人员在公示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供应商最终提交时间依次为入驻供应商开通商品发布、品牌申请等权限。为了向入驻供应商提供高效的技术支持服务,入驻供应商需使用QQ申请加入“ (略) 政采电子卖场供应商群(由于群成员数量限制,公示名单前1900位供应商进入群号*的群组,1901位以后的供应商进入群号*的群组)”,申请时备注供应商名称及手机号码,每个入驻供应商限一人入群。
(二)缴纳保证金
根据《 (略)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 (略)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入驻供应商应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1万元。入驻供应商需在电子卖场首页“最新资讯”中查找交纳保证金的公告(网址:http://**-view/information/detail?noticeId=*)。按照公告中的保证金缴纳相关规定和流程按时缴纳。
(三)非电商商品上架和店铺开通。无自营电商平台并通过电子卖场后台手动上架商品的供应商根据群公告内的《 (略)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非电商)操作手册》开展基础信息补充、商品上架、库存维护、店铺开通申请等电子卖场活动。非电商与电商享受供应商店铺等同等待遇。
(四)电商接口对接和店铺开通。如入驻供应商希望通过自营电商平台 API数据接口实现与电子卖场进行商品、库存等信息实时同步,可与电子卖场技术支持团队进行接口对接联调工作并支付相关费用1万元。经3天公示通过的供应商可以“电商对接申请+单位全称”为标题并填写《电商对接申请表》(附件4)*@*26.com开展合同签署、接口文档获取、对接联调申请等相关工作,电子卖场技术支持团队按供应商邮件发送顺序处理。
(五)供应商入驻培训。电子卖场计划组织本次征集入驻的供应商进行线上培训,有关事宜将通过QQ群进行通知。
(联系电话:*、*、0451-*、0451-*)
附件:
(略)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广大社会公众:
为进 (略) 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略)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于2023年10月9日起进行了场内供应商和部分品目品牌商征集工作。目前场内供应商已完成第一轮审核,现将第一轮已审核通过符合入驻条件的供应商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具体事宜如下:
一、 公示供应商范围
本次征集期内申请提交并于2023年11月2日18:00前经电子卖场审核通过的场内供应商(附件1)。
二、 问题举报和处理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公众,发现各供应商不符合《 (略) 财政厅关于 (略)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的通知》(附件2)要求,可在公示期内向我们举报。举报应写明被举报供应商名称、存在的问题、问题依据、举报人单位、姓名、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不受理匿名举报和逾期举报,举报信请发送至以下信箱:*@*63.com
对于经核实确认属实的问题,将取消有关供应商入驻资格。对于涉嫌伪造申报材料的供应商和提交不实举报的供应商,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
三、 第二批供应商审核公示计划
经电子卖场审核驳回的场内供应商和品牌商,可于2023年11月14日18:00前根据系统内的驳回原因和《申报指南》(附件3)进行补正并提交,每家供应商一次补正机会。电子卖场预计11月17日前后完成全部供应商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对于供应商常见被驳回的问题,如社保证明不全、自产自销证明要求、误提交申请驳回流程等内容已在《申报指南》中更新详细要求和示例,供应商可查看后进行补正。
四、 供应商入驻
经3天公示且未被举报的供应商,将履行缴纳保证金、接受培训等 (略)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销售商品程序。对于被举报的供应商,经核实属于举报不实或有正当理由的,尽快履行入驻程序。
(一)权限开通。电子卖场运营人员在公示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供应商最终提交时间依次为入驻供应商开通商品发布、品牌申请等权限。为了向入驻供应商提供高效的技术支持服务,入驻供应商需使用QQ申请加入“ (略) 政采电子卖场供应商群(由于群成员数量限制,公示名单前1900位供应商进入群号*的群组,1901位以后的供应商进入群号*的群组)”,申请时备注供应商名称及手机号码,每个入驻供应商限一人入群。
(二)缴纳保证金
根据《 (略)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 (略)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入驻供应商应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1万元。入驻供应商需在电子卖场首页“最新资讯”中查找交纳保证金的公告(网址:http://**-view/information/detail?noticeId=*)。按照公告中的保证金缴纳相关规定和流程按时缴纳。
(三)非电商商品上架和店铺开通。无自营电商平台并通过电子卖场后台手动上架商品的供应商根据群公告内的《 (略)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非电商)操作手册》开展基础信息补充、商品上架、库存维护、店铺开通申请等电子卖场活动。非电商与电商享受供应商店铺等同等待遇。
(四)电商接口对接和店铺开通。如入驻供应商希望通过自营电商平台 API数据接口实现与电子卖场进行商品、库存等信息实时同步,可与电子卖场技术支持团队进行接口对接联调工作并支付相关费用1万元。经3天公示通过的供应商可以“电商对接申请+单位全称”为标题并填写《电商对接申请表》(附件4)*@*26.com开展合同签署、接口文档获取、对接联调申请等相关工作,电子卖场技术支持团队按供应商邮件发送顺序处理。
(五)供应商入驻培训。电子卖场计划组织本次征集入驻的供应商进行线上培训,有关事宜将通过QQ群进行通知。
(联系电话:*、*、0451-*、0451-*)
附件:
(略)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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