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甘04破1号关于要求购房人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告知书
2023甘04破1号关于要求购房人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告知书
兰州鸿森银滩广场项目购房人:
(略) (略) 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甘04破申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债务人白银鸿森茂 (略) 、兰州 (略) 申请实质合并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甘04破1号决定书,指定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担任白银鸿森茂 (略) 、兰州 (略) 的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白银鸿森茂 (略) 、兰州 (略) 因自身经营不善、新冠疫情、 (略) 场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陷入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兰州 (略) 系白银鸿森茂 (略) 为投资开发建设兰州鸿森银滩广场 (略) 。兰州鸿森银滩广场项目已对外销售600多户,为有效盘活兰州鸿森银滩广场项目,尽快完成项目的续建交付,实现兰州鸿森银滩广场项目的“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依法维护购房人、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合法权益, (略) (略) 指导和监督下,现破产重整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经管理人审查购房人与兰州 (略)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有部分购房人尚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因此,为顺利推进破产重整工作,管理人特向未付清房款的购房人告知如下事项:
一、请购房人继续履行与兰州 (略)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管理人要求支付剩余房款,购房人应在2023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剩余房款。
二、如购房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的,则无权主张“要房”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如购房人不支付剩余房款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的,请 (略) 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23年11月30日之前)申报债权,由管理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审查确认债权。
三、 (略) 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23年11月30日之前),购房人既不明确表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也不明确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视为购房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购房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的时间支付剩余房款。
四、管理人在此提示购房人,根据《 (略) 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 (略) 应当予以支持。”据此规定,在不能交房的情况下购房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价款返还请求权属于优先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按照优先债权清偿;在能交房的情况下购房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价款返还请求权应为普通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按照普通债权清偿。即在兰州鸿森银滩广场项目能实现保交楼的情形下,购房人不支付剩余房款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已付购房款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具体法律风险请购房人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兰州鸿森银滩广场项目购房人:
(略) (略) 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甘04破申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债务人白银鸿森茂 (略) 、兰州 (略) 申请实质合并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甘04破1号决定书,指定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担任白银鸿森茂 (略) 、兰州 (略) 的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白银鸿森茂 (略) 、兰州 (略) 因自身经营不善、新冠疫情、 (略) 场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陷入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兰州 (略) 系白银鸿森茂 (略) 为投资开发建设兰州鸿森银滩广场 (略) 。兰州鸿森银滩广场项目已对外销售600多户,为有效盘活兰州鸿森银滩广场项目,尽快完成项目的续建交付,实现兰州鸿森银滩广场项目的“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依法维护购房人、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合法权益, (略) (略) 指导和监督下,现破产重整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经管理人审查购房人与兰州 (略)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有部分购房人尚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因此,为顺利推进破产重整工作,管理人特向未付清房款的购房人告知如下事项:
一、请购房人继续履行与兰州 (略)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管理人要求支付剩余房款,购房人应在2023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剩余房款。
二、如购房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的,则无权主张“要房”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如购房人不支付剩余房款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的,请 (略) 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23年11月30日之前)申报债权,由管理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审查确认债权。
三、 (略) 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23年11月30日之前),购房人既不明确表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也不明确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视为购房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购房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的时间支付剩余房款。
四、管理人在此提示购房人,根据《 (略) 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 (略) 应当予以支持。”据此规定,在不能交房的情况下购房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价款返还请求权属于优先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按照优先债权清偿;在能交房的情况下购房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价款返还请求权应为普通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按照普通债权清偿。即在兰州鸿森银滩广场项目能实现保交楼的情形下,购房人不支付剩余房款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已付购房款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具体法律风险请购房人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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