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2023年舲舫、严塘集中供水改造工程合同公告
茶陵县2023年舲舫、严塘集中供水改造工程合同公告
茶陵县2023年舲舫、严塘集中供水改造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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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2023年舲舫、严塘集中供水改造工程
包2(严塘标段)
施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CLNY - 2023 - 05
发包人:茶陵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承包人:株洲 (略)
目 录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二、成交通知书
三、专用合同条款
四、安全生产合同
五、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六、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茶陵县水利局 (*方)
供应商(全称): 株洲 (略)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茶陵县水利局委托茶陵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履行合同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茶陵县2023年舲舫、严塘集中供水改造工程包2(严塘标段)
(2)采购计划编号:株茶财采计【2023】*
(3)项目内容: 铺设管道4439m及其他附属工程
(4)是否分包: 否 。
(5)项目负责人: 李望龙 。
(6)联系电话: *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00 元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定价方式:R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应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
¨预付款: (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t分期付款: (应按照进度支付合同款项)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2023 年 10月 31日,完成日期: 2023年12月30日。总日历天数:60天。
(2)地点: 严塘镇 。
(3)方式: / 。
(4)履约担保: / 。
(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3%、质保期满且无任何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4.合同验收
(1)验收主体:茶陵县水利局。
(2)验收方式:工地现场及资料查看。
(3)验收标准: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评定的标准。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的日期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3年10月31日
合同订立地点:茶陵县水利局
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
* 方:(公章) *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二、成交通知书
三、专用合同条款
1.1.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 发包人: 茶陵县水利局。
1.1.3 承包人:株洲 (略) 。
1.1.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施工员、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李望龙,湘*
技术负责人:胡滔,B*07
施工员:李志国,SGL*
安全员:李文,SGL*
1.1.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365天 。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安全生产合同;
(3)成交通知书;
(4)投标函
(5)采购文件及修改文件;
(6)专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1)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1.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在发出开工令之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以施工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签订合同时确定。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2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无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4.11款约定,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11.3款、12.3款、12.4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按第11.3款、11.4款约定,确定工期延长;
(6)按第15.3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确定变更价格;
(7)按第15.4款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9)按第15.8款约定,确定暂估列金额;
(10)按第14.1款约定,确定索赔额。
4.1.1 其它义务(补充)
4.1.2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的7天内确保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员、材料进场到位,并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协调和接受水厂经营管理方的质量监督。
4.1.3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4.1.4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需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等一切费用。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料场范围内开采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办理除临时用地手续以外的开采和运输等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5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6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对合同工程的影响。承包人为消除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7 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8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本合同工程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0%。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无息)给承包人。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4.3款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项目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
4.4.1(1)签订合同协议书时,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必须亲自到场;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以弄虚作 (略) 级水利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发包人将对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主要人员实行每月考勤制度,承包人应保证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管理职务,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5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出现两次因考勤原因引起的罚款情形,发包人将发出警告,若承包人仍然达不到考勤要求,发包人将 (略) 水利厅申报承包人的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4.5.1补充: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或施工五大员未经发包人要求或批准,不得进行更换,擅自更换以上人员的承包人应按1000元人民币/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变更需在发包人批 (略) 水利厅建管处备案后实施,更换后的相应人员的资格等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
4.5.2补充:尽管承包人已按第4.6.2款的规定派遣了各类人员,若这些人员仍然不能满足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和/或更换)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应到岗,否则,将按500元人民币/人/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监理人的要求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到岗止。
4.6.1 承包人承诺由发包人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从承包人的月进度支付款中暂扣该月应付款项的2%作为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承包人应于次月的月底向发包人提交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和相关证明资料,若无拖欠,发包人将在收到报告后的次月工程进度结算款中全额返还该笔款项。
4.7.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管材)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补充:1、采购PE类管材需100%全新原料生产,所有材料在现场供货验收时均需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符合饮用水标准及本批次卫生检验报告,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材料款(批次检 (略) 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管材及管件的压力等级不低于清单要求的压力等级,详见清单。
3、PE管材的生产验收符合国家标准《给水用聚*烯(PE)管系统第2部分:管材》(GB/T 13663.2-2018),(如在合同执行时有新规范或标准,按新规范或标准执行)。
4、成交供应商确定管材生产厂家后,须签订合同,并将管材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及合同等证明材料交业主备案。未经业主同意,成交供应商严禁随意变换管材生产厂家。管材供应商每次供货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业主单位,到达卸货地点后,由业主、监理、施工方共同验货,签字认可,未经验货认可,不予办理结算。每批次各型号管材必须提交相关自检报告。由业主、监理、成交供应商共同抽样并由业主送检,检测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发包人不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少或任意更换。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7.2.1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9.1.1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与安全有关的资料,所有资料均有承包人负责收集。
9.2.1删除通用合同条款9.2.12项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合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9.2.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无 。其中 无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3.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现场设置“六牌一图”,创建文明工地。
10.1.1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3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
(2)风速大于 10 m/s的 6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5 ℃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或10mm的大雪持续5天以上;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略) 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在开工令下达之日起100天内完成全部合同工程,承包人逾期完工,比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2000元,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下列情形除外:应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顺延的;因耕作灌溉导致工期顺延的;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因素导致工期顺延的。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本合同工程不支付工期提前的奖金。
(1)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
(1)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12.1.1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率100% 。
12.1.2工程合格标准为:合格。
13.1.1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管材及配件装、卸车、场内运输、保管、二次装卸车、仓储等。
13.1.2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由监理人确定 。
承包人必须委托有水利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试块、原材料、试件进行检测。并及时向监理提供真实的实验检测报告。承包人必须及时在监理见证下取样,按照规范规定的频率对进场原材料、试块、试件进行取样,及时送检。
14.1.1本合同工程不因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而调整合同单价。
14.1.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实际情况与施工图纸不符或无法按施工图施工必须进行变更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监理提出变更申请,在得到业主、监理、设计等部门的认可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承包人才能按变更指示进行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未申请变更且未得到业主、监理的同意,擅自改变施工图纸,擅自施工,将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业主对这部分工程量不予计量。
本款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供参考时,则按下述方法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材料、风、水、电、人工工资的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最终所报数字为依据,如投标文件中没有此种材料价格,则以发包人认可的实际采购价为准;有关费率采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最终单价分析表中相关类别项目费率;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用量以投标报价要用湘水建管[2015]第130号最新的预算定额,2008年的老预算定额已经废除; (略) 水利工程2015版概(估)预算系列定额。若以上定额没有可供参考的,将参照其他行业有关预算定额和机械台时、台班费定额确定。”
暂列金额的使用需通过发包人批准。
15.1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承包人在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均不予纠正。并执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
15.2 监理在计量时发现有申请完成的工程项目中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工程未完成,则该项目暂不予计量并通知承包人继续完成相关工程。待该项目及所有相关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技术要求后再给予计量。承包人必须如实申报工程数量,若发现虚报工程数量,发包人有权对虚报的工程量进行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对承包人已取得的任何签证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包括已计量支付的内容)。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核实,为调查核实提供一切方便。如经核实有虚假成份,则涉及计量方面的虚假按本款上述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尽管签证书中有发包人人员的签证,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此类处罚。且调查、核实工作所耗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核实结果不存在虚假成份,则此次调查、核实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补充:建安工程、管材及其他设备等工程量以实际签证为准,单价按照投标单价计且不得超过预算审核单价计。
16.1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16.2预付款保函(担保)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17.2.2(1)条,以下列文代替:本合同工程工程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无 。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无 。
本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送审价的80%并不超过中标价的80%;待工程结算经茶陵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付至97%;其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无息付清。
16.4质量保证金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结算评审总价的3%。
本工程验收按照发包人的书面通知执行。
17.2.1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按照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期限 365天 ,起算时间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 365天 。
保修范围:永久工程。
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本款第19.1项修改为“本合同工程不投保工程险”
本条款19.2项修改为:
(1)发包人负责保险的种类:无
(2)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自己决定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负贵赔偿: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监理机构组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负责赔偿。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承包人 (略) 水利厅文件关于印发《 (略) 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购买安责险,并按照文件的相关政策要求贯彻落实;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根据湘水发〔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期限: 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
19.4.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开工令发布后14天内 。
保险条件: 保单副本 ;
19.4.2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的费用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无 。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 。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 (略)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茶陵县2023年舲舫、严塘集中供水改造工程(土建施工)包1(舲舫标段)(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茶陵县水利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株洲 (略)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建造师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建造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 (略)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茶陵县水利局 承包人:株洲 (略)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五、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茶陵县2023年舲舫、严塘集中供水改造工程包2(严塘标段)
工程项目地址:严塘镇
发包人:茶陵县水利局
承包人:株洲 (略)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 (略) 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 (略) 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人。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和本工程施工合同书同时使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茶陵县水利局 承包人:株洲 (略)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六、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
为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恢复环境自然植被面,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方” )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方” )特签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
一、*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2、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组织对*方的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监督*方及时处理各种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问题。
5、凡发现*方在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方应责令*方及时整改,若情节严重,*方应及时上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
二、*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
2、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的环保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入有责。项目经理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应配备专职环保监督员,专职负责本合同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检查工作,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三、违约责任
如因*方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方有权责令*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方批评、罚款:
1、情节轻微者,*方可对*方予以通报批评;
2、累计三次因环境问题被有关方面通报批评,或情节严重,*方可向*方处以 万元罚款。
本责任书和施工合同同时使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茶陵县水利局 承包人:株洲 (略)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茶陵县2023年舲舫、严塘集中供水改造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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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2023年舲舫、严塘集中供水改造工程
包2(严塘标段)
施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CLNY - 2023 - 05
发包人:茶陵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承包人:株洲 (略)
目 录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二、成交通知书
三、专用合同条款
四、安全生产合同
五、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六、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茶陵县水利局 (*方)
供应商(全称): 株洲 (略)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茶陵县水利局委托茶陵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履行合同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茶陵县2023年舲舫、严塘集中供水改造工程包2(严塘标段)
(2)采购计划编号:株茶财采计【2023】*
(3)项目内容: 铺设管道4439m及其他附属工程
(4)是否分包: 否 。
(5)项目负责人: 李望龙 。
(6)联系电话: *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00 元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定价方式:R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应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
¨预付款: (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t分期付款: (应按照进度支付合同款项)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2023 年 10月 31日,完成日期: 2023年12月30日。总日历天数:60天。
(2)地点: 严塘镇 。
(3)方式: / 。
(4)履约担保: / 。
(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3%、质保期满且无任何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4.合同验收
(1)验收主体:茶陵县水利局。
(2)验收方式:工地现场及资料查看。
(3)验收标准: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评定的标准。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的日期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3年10月31日
合同订立地点:茶陵县水利局
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
* 方:(公章) *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二、成交通知书
三、专用合同条款
1.1.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 发包人: 茶陵县水利局。
1.1.3 承包人:株洲 (略) 。
1.1.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施工员、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李望龙,湘*
技术负责人:胡滔,B*07
施工员:李志国,SGL*
安全员:李文,SGL*
1.1.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365天 。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安全生产合同;
(3)成交通知书;
(4)投标函
(5)采购文件及修改文件;
(6)专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1)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1.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在发出开工令之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以施工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签订合同时确定。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2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无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4.11款约定,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11.3款、12.3款、12.4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按第11.3款、11.4款约定,确定工期延长;
(6)按第15.3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确定变更价格;
(7)按第15.4款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9)按第15.8款约定,确定暂估列金额;
(10)按第14.1款约定,确定索赔额。
4.1.1 其它义务(补充)
4.1.2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的7天内确保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员、材料进场到位,并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协调和接受水厂经营管理方的质量监督。
4.1.3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4.1.4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需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等一切费用。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料场范围内开采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办理除临时用地手续以外的开采和运输等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5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6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对合同工程的影响。承包人为消除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7 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8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本合同工程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0%。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无息)给承包人。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4.3款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项目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
4.4.1(1)签订合同协议书时,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必须亲自到场;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以弄虚作 (略) 级水利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发包人将对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主要人员实行每月考勤制度,承包人应保证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管理职务,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5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出现两次因考勤原因引起的罚款情形,发包人将发出警告,若承包人仍然达不到考勤要求,发包人将 (略) 水利厅申报承包人的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4.5.1补充: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或施工五大员未经发包人要求或批准,不得进行更换,擅自更换以上人员的承包人应按1000元人民币/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变更需在发包人批 (略) 水利厅建管处备案后实施,更换后的相应人员的资格等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
4.5.2补充:尽管承包人已按第4.6.2款的规定派遣了各类人员,若这些人员仍然不能满足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和/或更换)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应到岗,否则,将按500元人民币/人/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监理人的要求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到岗止。
4.6.1 承包人承诺由发包人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从承包人的月进度支付款中暂扣该月应付款项的2%作为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承包人应于次月的月底向发包人提交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和相关证明资料,若无拖欠,发包人将在收到报告后的次月工程进度结算款中全额返还该笔款项。
4.7.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管材)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补充:1、采购PE类管材需100%全新原料生产,所有材料在现场供货验收时均需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符合饮用水标准及本批次卫生检验报告,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材料款(批次检 (略) 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管材及管件的压力等级不低于清单要求的压力等级,详见清单。
3、PE管材的生产验收符合国家标准《给水用聚*烯(PE)管系统第2部分:管材》(GB/T 13663.2-2018),(如在合同执行时有新规范或标准,按新规范或标准执行)。
4、成交供应商确定管材生产厂家后,须签订合同,并将管材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及合同等证明材料交业主备案。未经业主同意,成交供应商严禁随意变换管材生产厂家。管材供应商每次供货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业主单位,到达卸货地点后,由业主、监理、施工方共同验货,签字认可,未经验货认可,不予办理结算。每批次各型号管材必须提交相关自检报告。由业主、监理、成交供应商共同抽样并由业主送检,检测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发包人不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少或任意更换。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7.2.1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9.1.1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与安全有关的资料,所有资料均有承包人负责收集。
9.2.1删除通用合同条款9.2.12项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合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9.2.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无 。其中 无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3.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现场设置“六牌一图”,创建文明工地。
10.1.1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3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
(2)风速大于 10 m/s的 6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5 ℃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或10mm的大雪持续5天以上;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略) 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在开工令下达之日起100天内完成全部合同工程,承包人逾期完工,比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2000元,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下列情形除外:应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顺延的;因耕作灌溉导致工期顺延的;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因素导致工期顺延的。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本合同工程不支付工期提前的奖金。
(1)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
(1)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12.1.1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率100% 。
12.1.2工程合格标准为:合格。
13.1.1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管材及配件装、卸车、场内运输、保管、二次装卸车、仓储等。
13.1.2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由监理人确定 。
承包人必须委托有水利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试块、原材料、试件进行检测。并及时向监理提供真实的实验检测报告。承包人必须及时在监理见证下取样,按照规范规定的频率对进场原材料、试块、试件进行取样,及时送检。
14.1.1本合同工程不因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而调整合同单价。
14.1.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实际情况与施工图纸不符或无法按施工图施工必须进行变更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监理提出变更申请,在得到业主、监理、设计等部门的认可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承包人才能按变更指示进行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未申请变更且未得到业主、监理的同意,擅自改变施工图纸,擅自施工,将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业主对这部分工程量不予计量。
本款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供参考时,则按下述方法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材料、风、水、电、人工工资的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最终所报数字为依据,如投标文件中没有此种材料价格,则以发包人认可的实际采购价为准;有关费率采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最终单价分析表中相关类别项目费率;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用量以投标报价要用湘水建管[2015]第130号最新的预算定额,2008年的老预算定额已经废除; (略) 水利工程2015版概(估)预算系列定额。若以上定额没有可供参考的,将参照其他行业有关预算定额和机械台时、台班费定额确定。”
暂列金额的使用需通过发包人批准。
15.1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承包人在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均不予纠正。并执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
15.2 监理在计量时发现有申请完成的工程项目中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工程未完成,则该项目暂不予计量并通知承包人继续完成相关工程。待该项目及所有相关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技术要求后再给予计量。承包人必须如实申报工程数量,若发现虚报工程数量,发包人有权对虚报的工程量进行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对承包人已取得的任何签证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包括已计量支付的内容)。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核实,为调查核实提供一切方便。如经核实有虚假成份,则涉及计量方面的虚假按本款上述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尽管签证书中有发包人人员的签证,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此类处罚。且调查、核实工作所耗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核实结果不存在虚假成份,则此次调查、核实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补充:建安工程、管材及其他设备等工程量以实际签证为准,单价按照投标单价计且不得超过预算审核单价计。
16.1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16.2预付款保函(担保)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17.2.2(1)条,以下列文代替:本合同工程工程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无 。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无 。
本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送审价的80%并不超过中标价的80%;待工程结算经茶陵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付至97%;其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无息付清。
16.4质量保证金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结算评审总价的3%。
本工程验收按照发包人的书面通知执行。
17.2.1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按照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期限 365天 ,起算时间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 365天 。
保修范围:永久工程。
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本款第19.1项修改为“本合同工程不投保工程险”
本条款19.2项修改为:
(1)发包人负责保险的种类:无
(2)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自己决定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负贵赔偿: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监理机构组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负责赔偿。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承包人 (略) 水利厅文件关于印发《 (略) 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购买安责险,并按照文件的相关政策要求贯彻落实;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根据湘水发〔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期限: 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
19.4.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开工令发布后14天内 。
保险条件: 保单副本 ;
19.4.2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的费用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无 。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 。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 (略)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茶陵县2023年舲舫、严塘集中供水改造工程(土建施工)包1(舲舫标段)(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茶陵县水利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株洲 (略)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建造师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建造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 (略)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茶陵县水利局 承包人:株洲 (略)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五、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茶陵县2023年舲舫、严塘集中供水改造工程包2(严塘标段)
工程项目地址:严塘镇
发包人:茶陵县水利局
承包人:株洲 (略)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 (略) 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 (略) 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人。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和本工程施工合同书同时使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茶陵县水利局 承包人:株洲 (略)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六、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
为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恢复环境自然植被面,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方” )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方” )特签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
一、*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2、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组织对*方的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监督*方及时处理各种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问题。
5、凡发现*方在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方应责令*方及时整改,若情节严重,*方应及时上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
二、*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
2、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的环保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入有责。项目经理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应配备专职环保监督员,专职负责本合同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检查工作,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三、违约责任
如因*方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方有权责令*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方批评、罚款:
1、情节轻微者,*方可对*方予以通报批评;
2、累计三次因环境问题被有关方面通报批评,或情节严重,*方可向*方处以 万元罚款。
本责任书和施工合同同时使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茶陵县水利局 承包人:株洲 (略)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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