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空港二江寺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二江寺项目商业招商代理服务评审结果公示
成都空港二江寺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二江寺项目商业招商代理服务评审结果公示
成都空港二 (略) (略) 二江寺项目商业招商代理服务
评审结果公示
项目及标段名称 | 成都空港二 (略) (略) 二江寺项目商业招商代理服务 | ||||
项目业主 | 成都空港二 (略) (略) |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 028-* | ||
遴选人 | 成都空港二 (略) (略) | 遴选人联系电话 | 028-* | ||
开选地点 | (略) 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396号地铁大厦A栋407室 | 开选时间 | * - 09:30:00 | ||
公示期 | 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1月30日 | 最高限价(元) | 控制价:*元 | ||
中选候选人及排序 | 中选候选人名称 | 参选报价(元) | 不含税参选报价 (元) | 综合评标得分 | |
第一名 | 成都 (略) | * | *.44 | 97.16 | |
第二名 | 成都新港奥莱 (略) | * | *.18 | 87.56 | |
第三名 | 四川牧野 (略) | * | *.21 | 79.33 | |
其他参选人(除中选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 |||||
参选人名称 | 参选报价(元)或否决参选依据条款(参选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比选文件评审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 评审的参选价(元,不含税)或否决参选理由(参选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比选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 综合评估得分 | 备注 | |
四川荟 (略) | * | *.25 | 60.79 | ||
四川一凯 (略) | * | *.02 | 75.22 | ||
成 (略) (略) | 参选人业绩不满足遴选文件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予以否决参选 | 参选人业绩不满足遴选文件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予以否决参选 | / | ||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 1.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并将盖章质疑文件送达比选人。比选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比选参选活动。 2.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成都空港二 (略) (略) 二江寺项目商业招商代理服务
评审结果公示
项目及标段名称 | 成都空港二 (略) (略) 二江寺项目商业招商代理服务 | ||||
项目业主 | 成都空港二 (略) (略) |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 028-* | ||
遴选人 | 成都空港二 (略) (略) | 遴选人联系电话 | 028-* | ||
开选地点 | (略) 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396号地铁大厦A栋407室 | 开选时间 | * - 09:30:00 | ||
公示期 | 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1月30日 | 最高限价(元) | 控制价:*元 | ||
中选候选人及排序 | 中选候选人名称 | 参选报价(元) | 不含税参选报价 (元) | 综合评标得分 | |
第一名 | 成都 (略) | * | *.44 | 97.16 | |
第二名 | 成都新港奥莱 (略) | * | *.18 | 87.56 | |
第三名 | 四川牧野 (略) | * | *.21 | 79.33 | |
其他参选人(除中选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 |||||
参选人名称 | 参选报价(元)或否决参选依据条款(参选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比选文件评审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 评审的参选价(元,不含税)或否决参选理由(参选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比选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 综合评估得分 | 备注 | |
四川荟 (略) | * | *.25 | 60.79 | ||
四川一凯 (略) | * | *.02 | 75.22 | ||
成 (略) (略) | 参选人业绩不满足遴选文件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予以否决参选 | 参选人业绩不满足遴选文件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予以否决参选 | / | ||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 1.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并将盖章质疑文件送达比选人。比选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比选参选活动。 2.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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