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同富裕安居工程统建上楼项目后续安置指标专项分配工作法律服务的公告实施购买后-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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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同富裕安居工程统建上楼项目后续安置指标专项分配工作法律服务的公告实施购买后-结果公告

关于购买同富裕安居工程统建上楼项目后续安置指标专项分配工作法律服务的公告

(实施购买后)

根据《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2018-2019年度光明新区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光发财〔2018〕559号)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项目名称: 购买同富裕安居工程统建上楼项目后续安置指标专项分配工作法律服务

实施购买后公开的信息

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 共有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该项目: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广东盛唐(龙岗)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龙华)律师事务所

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 对3家供应商进行评比:广东盛唐(龙岗)律师事务所提供了完整服务资质证明,并以175,000元人民币的服务价格承接此项目。

成交供应商(承接主体)名称: 广东盛唐(龙岗)律师事务所

项目成交金额: 175,000元

服务内容和承诺:

专业法律顾问驻点,对同富裕安居工程统建上楼项目后续安置指标专项分配工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对2002年至今的所有同富裕安居工程历史政策、人员资格、档案底册一一进行复核审查,避免因人员资格审查、历史政策理解等因素产生新一轮历史遗留问题;

2.为相关分配方案的制定提出法律层面的专业意见;

3.为同富裕安居工程统建上楼项目后续安置指标专项分配工作以及该项目涉及的其他事项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必要时出具正式法律意见或律师函;

4.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相关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5.涉及本项目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宜。

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光明区光明街道营商环境办公室

地址: (略) 光明区华夏路富安花园

联系人:彭海达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公告日期: 2023年 11 月 29 日

备注:

一、未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购买服务实施前,采购人应当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购买服务结果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项目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对外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

关于购买同富裕安居工程统建上楼项目后续安置指标专项分配工作法律服务的公告

(实施购买后)

根据《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2018-2019年度光明新区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光发财〔2018〕559号)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项目名称: 购买同富裕安居工程统建上楼项目后续安置指标专项分配工作法律服务

实施购买后公开的信息

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 共有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该项目: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广东盛唐(龙岗)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龙华)律师事务所

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 对3家供应商进行评比:广东盛唐(龙岗)律师事务所提供了完整服务资质证明,并以175,000元人民币的服务价格承接此项目。

成交供应商(承接主体)名称: 广东盛唐(龙岗)律师事务所

项目成交金额: 175,000元

服务内容和承诺:

专业法律顾问驻点,对同富裕安居工程统建上楼项目后续安置指标专项分配工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对2002年至今的所有同富裕安居工程历史政策、人员资格、档案底册一一进行复核审查,避免因人员资格审查、历史政策理解等因素产生新一轮历史遗留问题;

2.为相关分配方案的制定提出法律层面的专业意见;

3.为同富裕安居工程统建上楼项目后续安置指标专项分配工作以及该项目涉及的其他事项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必要时出具正式法律意见或律师函;

4.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相关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5.涉及本项目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宜。

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光明区光明街道营商环境办公室

地址: (略) 光明区华夏路富安花园

联系人:彭海达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公告日期: 2023年 11 月 29 日

备注:

一、未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购买服务实施前,采购人应当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购买服务结果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项目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对外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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