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办〔2023〕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医药企业、 (略) :
为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我市参加了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根据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本次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二、采购周期
本次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首年协议采购量按《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ZCYLM-2023-1)》中相关规则确定。各级医保部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落实采购任务。
(二)规范采购行为。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通过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疗机构不得在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实施初期突击采购,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只采不用”。
(三)严格价格执行。平台开辟绿色通道,协助企业及时完成挂网工作。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对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同药品名称下未在中选企业申报供应清单的药品予以暂停挂网。非中选药品按照《 (略)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略) 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13号)等政策要求,执行其全国最低价, (略) 非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结果, (略) 的采购价格。
(四) (略) 使用。医疗机构要畅通 (略) 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各级医保部门加强供需双方对接指导,督促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及时配送到位,保障使用。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确需使用流标药品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在本次集采报量的50%。
(五)保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加强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按程序报告。严禁医疗机构指定配送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配送企业缴纳保证金。
(六)落实医保预付。市医保监测中心测算医保总预付金。各级医保部门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预付金,作为其向企业支付中选药品货款的周转金。落地执行的次月底前将医保预付金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当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结算月度继续抵扣,超过一年未抵扣完毕的,由医疗机构原渠道全部退回。其中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职工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由居民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拨付医保基金。
(七)调整支付标准。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及同药品名称下的非中选药品,均按挂网价格确定其支付标准。
(八)完善激励约束。按照《 (略) 医疗 (略) 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0〕64号)精神,将本次中成药联盟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结余留用”考核。在采购周期内,不因采购中选药品价格下降而相应降低医保总额指标,对工作进度滞后和未完成协议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减少下一年度医保总额指标。对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支付方式改革的医疗机构,首年不调整相应DRG组的权重分值,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医疗机构要完善落实结余留用内部考核办法,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规范、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九)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药品线上采购的监控力度,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杜绝医疗机构线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现象。市医保监测中心按照《 (略)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略)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84号)要求,对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评级和处置。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总额指标挂钩。平台 (略) 医疗机构在平台采购执行和生产企业供应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强化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主动组织实施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处置和报告。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针对中选药品价格执行,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医保支付标准执行等重点政策,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引发不稳定事件,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9日起实施。中选药品在履行购销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购销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协议中的各方协商解决。
附件:重庆参与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略) 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通附件: | 1.附件:重庆参与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docx |
渝医保办〔2023〕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医药企业、 (略) :
为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我市参加了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根据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本次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二、采购周期
本次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首年协议采购量按《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ZCYLM-2023-1)》中相关规则确定。各级医保部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落实采购任务。
(二)规范采购行为。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通过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疗机构不得在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实施初期突击采购,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只采不用”。
(三)严格价格执行。平台开辟绿色通道,协助企业及时完成挂网工作。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对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同药品名称下未在中选企业申报供应清单的药品予以暂停挂网。非中选药品按照《 (略)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略) 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13号)等政策要求,执行其全国最低价, (略) 非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结果, (略) 的采购价格。
(四) (略) 使用。医疗机构要畅通 (略) 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各级医保部门加强供需双方对接指导,督促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及时配送到位,保障使用。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确需使用流标药品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在本次集采报量的50%。
(五)保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加强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按程序报告。严禁医疗机构指定配送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配送企业缴纳保证金。
(六)落实医保预付。市医保监测中心测算医保总预付金。各级医保部门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预付金,作为其向企业支付中选药品货款的周转金。落地执行的次月底前将医保预付金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当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结算月度继续抵扣,超过一年未抵扣完毕的,由医疗机构原渠道全部退回。其中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职工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由居民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拨付医保基金。
(七)调整支付标准。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及同药品名称下的非中选药品,均按挂网价格确定其支付标准。
(八)完善激励约束。按照《 (略) 医疗 (略) 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0〕64号)精神,将本次中成药联盟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结余留用”考核。在采购周期内,不因采购中选药品价格下降而相应降低医保总额指标,对工作进度滞后和未完成协议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减少下一年度医保总额指标。对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支付方式改革的医疗机构,首年不调整相应DRG组的权重分值,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医疗机构要完善落实结余留用内部考核办法,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规范、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九)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药品线上采购的监控力度,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杜绝医疗机构线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现象。市医保监测中心按照《 (略)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略)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84号)要求,对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评级和处置。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总额指标挂钩。平台 (略) 医疗机构在平台采购执行和生产企业供应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强化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主动组织实施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处置和报告。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针对中选药品价格执行,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医保支付标准执行等重点政策,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引发不稳定事件,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9日起实施。中选药品在履行购销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购销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协议中的各方协商解决。
附件:重庆参与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略) 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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