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3年支队警务通服务项目合同公示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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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3年支队警务通服务项目合同公示合同公告

警务通业务协议

政府采购编号:邵财采计【2023】*

*方:【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方:中国移动 (略) 【邵阳 】分公司

地址:【 (略) 双清区宝庆东路与新华路交汇处 】地址: (略) 双清区双坡南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定湘 】负责人:【 】

温馨提示:在签署本协议前,请*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认真阅读本协议,特别是以粗体形式标识的重要条款,如有异议或不解之处,请及时咨询或要求解答。*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签署本协议后,视为完全理解、认可并自愿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鉴于:

*方拟开通“警务通业务”,*方愿意并有能力向*方提供相关业务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方为*方提供警务通业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警务通业务”:是指*方向*方提供的多功能信息服务,*方用户在终端上使用警务通业务即可和远端的公安数据中心系统服务器互联,实现通讯、业务处理、信息搜索、联络沟通等多种功能。

1.2 *方办理*方提供的警务通业务应支付相关费用,详细业务资费见附件《警务通业务受理单》。

第二条 *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办理警务通业务时,需向*方出示*方单位有效证件、提供真实单位信息。单位有效证件是指单位注册登记证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并同时提供*方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及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方将如实登记*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提供的信息。如*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第三方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方有权拒绝向*方提供警务通业务服务。*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有权凭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方自办营业厅查询*方在*方登记的信息。

2.2 *方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自愿同意*方以提供服务为目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采取信息化、纸质记录等方式,在国家规定范围和*方业务范围内收集与使用其单位和个人信息。

2.3 如*方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方营业厅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方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或变更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方自行承担。

2.4*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约定范围使用警务通业务,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方支付各项费用,遵守和执 (略) 的规范、文件、制度。

2.5*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的组织协调、用户资料准备、提供业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如因*方未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导致*方被要求支付额外费用的,该费用应由*方承担。对于因*方原因造成的业务开通或维护延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6*方应向*方提供与本业务服务相关的全面、真实的信息,如因*方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业务开通的,开通时间相应顺延,因此造成*方损失的,*方应予以赔偿。

2.7为了保证*方对*方的服务质量,*方应如实提供使用警务通业务的用户资料与该用户同意使用此业务的确认资料,*方根据*方提供的资料开通警务通业务,如由此产生经济法律纠纷,由*方负责,*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8*方需增加或删减警务通业务用户或用户提出退出警务通业务,须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通知*方才能办理。凡因用户资料不准确等原因使得*方无法向*方和*方警务通业务用户提供警务通业务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方负责。如*方用户自行过户、销户的,由此产生的后果与*方无关。

2.9*方保证*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已经授权同意并接受本协议的各项权利义务,如*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对此产生质疑,*方负责对其进行解释和相关处理,并由*方承担全部责任,*方不对此承担任何相责任。

2.10*方或*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开通警务通业务后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自行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凡使用服务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方或*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的行为。*方或*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应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方或*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自行承担,但*方有义务协助法定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2.11*方负责处理因*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事件,并承担相应责任,*方应给予相应配合。

2.12*方以优惠的条件为*方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本协议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方应优先使用*方业务。

第三条 *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方收取各项费用,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方提供服务。

3.2 *方提供的警务通业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

3.3 *方应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方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的登记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3.4 *方在《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的服务时限内,负责网络及设备的安装调测、开通和维护,为*方提供信息化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

3.5 *方保证警务通系统运行稳定,但由于任何非*方原因或意愿(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现有技术缺陷、第三人攻击或损坏、*方过失等)产生的问题,*方不构成违约,不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3.6 在不影响*方业务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方有权进行日常平台检测和软件升级;如因*方网络系统升级或改造,可能影响*方业务正常使用的,*方应提前书面通知*方。在紧急情况下,*方有权在不提前通知*方的情况下,对平台进行检测和软件升级。

3.7 如果发生网络故障,*方应会同*方进行相关调查。如因*方网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方业务不能正常使用,*方有义务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尽早排除故障。

3.8 本协议有效期内*方为*方提供7×24小时故障处理、远程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

3.9 *方负责处理因*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事件,并承担相应责任,*方应给予相应配合。

3.10*方负责提供警务通系统的终端设备,由该终端设备的生产厂家指定的售后单位按照国家“三包”政策为*方提供保修、维修服务。

第四条 计费和结算

4.1*方应从警务通业务开通的当月开始计费。

4.2“计费账期”为每月1日0时0分0秒至月末日23时59分59秒(即一个自然月)。

4.3“账单”为*方计费系统出具,应包含计费账期各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结算金额以及其他对账所需的业务信息。如*方对账单有疑问,双方可进行对账,对账不影响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资金结算仍按照*方出具的账单中所列金额进行结算,对账差异的调整在下一个缴费周期内进行,对于最后一个缴费周期出现的对账差异,双方多退少补。

4.4*方可勾选以下付款方式:

□4.4.1预付费方式。*方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在警务通业务开通之日前按月度为一个缴费周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方足额预缴一个周期的费用,并在每个缴费周期开始前足额预存下一缴费周期的费用。

□4.4.2后付费方式。*方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在警务通业务开通之日后按月度为一个缴费周期,在每个缴费周期结束后,收到*方付款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方足额缴纳上一缴费周期的费用。

4.5*方应在收到*方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方要求向*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五条 违约责任与特别提示

5.1*方应按照与*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方欠费时,*方有权暂停为*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暂停向*方提供服务之日起3个月内,如*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方应在*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暂停提供服务满3个月,*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方有权终止向*方提供服务、解除协议,并有权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向*方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5. (略) 发布的或未来可能发布的关于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各类业务规范、服务规则、通知、公告等(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身发展需要、市场变化等情况,随时制定、修改并发布新的业务规则,该修订和发布无须征得*方同意且双方无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修订和发布后的业务规则以*方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方工作人员邮件、短信、书面通知等合理形式)为准。若*方不同意修改后的有关内容,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方业务和服务;若*方继续使用*方业务和服务的,则表示*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有关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有关内容使用*方业务和服务。

5.3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或其关联方均不对另一方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而产生的间接性、结果性、惩戒性、偶然性、特殊性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收入、利润、机会、客户损失,商誉、信誉、数据或数据使用的损害负责。即 (略) 已被告知或已经意识到这一损害或可能由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5.4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总额之和不超过该责任产生前十二(12)个月期间*方就导致索赔的服务实际支付给*方的费用金额。

5.5因*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方依法或依据本协议约定终止向*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方有权释放*方所订购服务占用的资源,由此带来的数据丢失等损失全部由*方自行承担。如因*方违约行为,使*方遭受任何损失、受到其他用户、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方应对*方、其他用户或相关第三方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5.6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服务期限内,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资费的,则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如 (略) 调整资费的,*方理解并认可*方为提供服务所做的努力,并同意*方有权调整资费,资费调整以*方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方工作人员邮件、短信、书面通知等合理形式)为准。如*方继续使用*方业务或服务的,视为自愿同意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如*方提出异议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在*方结清本协议所涉及全部款项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5.7*方理解并充分认可,为了保障*方使用本协议项下业务和服务的安全以及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为用户推荐更为优质或适合的服务,*方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记录并保存*方登录和使用本协议项下业务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信息、设备信息、日志信息、音视频信息等。根据适用的法律,*方及其合作机构对记录保存的*方信息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使得数据接收方无法重新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或可能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地研究、统计分析和预测,形成群体特征标签、并加以利用,以便提供更加准确、个性、流畅及便捷的服务,用于改善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内容和布局,为商业决策提供产品或服务支撑,以及改进我们的业务和服务(包括使用匿名数据进行机器学所无法避免的,其将不被视为*方违约,双方应友好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5.13*方理解并充分认可:在*方使用*方业务和服务期间,*方可以自行或受第三方委托或由第三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短彩信、wappush、微信、飞信、电子信息、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方发送、展示广告或其他信息(包括商业与非商业信息),广告或其他信息的具体发送及展示形式、频次及内容等以*方实际提供为准。*方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广告业务,*方对本业务和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广告应审慎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并对因该广告而实施的行为负责。

5.14*方理解并充分认可,为技术升级、服务体系升级、或因经营策略调整或配合国家重大技术、法律法规、政府指令等变化,*方不保证永久的提供某种服务,在终止该种服务前,*方将尽最大努力且提前以一种或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彩信、电子邮件等)进行事先通知;如遇紧急突发情况,*方可以立即停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但应及时向*方发送通知。*方同意,*方对因采取上述措施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5.15*方理解并充分认可,*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方的用户信息和数据在下述情况下部分或全部被披露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构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1)经*方同意,向第三方披露;(2)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关披露;(3)如果*方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需要向第三方披露;(4)为提供*方所要求的软件或服务,而必须和第三方分享*方的用户信息和数据。

5.16*方向*方申请开通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前应确保获得合法授权,保证该项业务依法合规,如*方未经合法授权申请开通业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及法律责任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5.17*方提供的信息中包含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方在向*方提供这些个人信息前,*方应确保已经取得合法的授权。如*方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个人信息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及法律责任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5.18*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时,*方可以要求其通过手写板签字的电子方式签名;*方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认可上述手写板签名的数字化图像为可靠、有效的签名。

5.19因*方经营策略安排或调整等原因,不同区域的用户可使用的本协议有关具体业务和服务可能存在差异,*方认可该差异性,并接受*方根据业务单和本协议约定实际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六条 知识产权

6.1*方应保证提交给*方的素材、对*方服务的使用及使用本协议项下业务所产生的成果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有第三方基于侵犯版权、侵犯第三人之权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其他适用的法律等原因而向*方提起索赔、诉讼或可能向其提起诉讼,则*方应赔偿*方因此承担的费用或损失,并使*方完全免责。

6.2如果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方使用本协议项下业务所涉及的相关素材的知识产权归属提出质疑或投诉,*方有责任出具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并配合*方相关投诉处理工作。

6.3本协议项下*方提供业务和服务有关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与该等业务和服务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有关数据或电子文档等)均受法律法规保护,*方和/ (略) 依法享有上述相关知识产权,未经*方或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方和/ (略) 不得为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方复制、传播、实施、利用、转让上述知识产权。

第七条 信息安全责任条款

7.1*方使用*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业务时,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7.1.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实名制管理等相关规定。

7.1.2不得利用*方网络或设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诈骗人民群众等违法犯罪活动。

7.1.3发布、传播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方的系统应保证可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敏感内容进行拦截、过滤,不得利用*方网络或设备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略) 令(第292号))定义的九不准信息、《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消息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77号)》(公通字【2005】77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以及其他违规违法信息。

7.1.4短信业务经营必须符合《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等相关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引起公众大量投诉的,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7.1.5语音专线业务经营必须符合工信部等行业主管单位关于骚扰电话治理相关要求,如《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工信部联信管〔2018〕138号)等,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引起公众大量投诉的,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7.1.6在使用网络或设备时,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但不限于骚扰电话、诈骗电话、网络安全攻击等。如利用*方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方登记相关资料,对网站进行备案,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并确保信息准确。

7.2对出现来源自*方的违反上述7.1条的相关信息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攻击、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骚扰电话、诈骗电话、淫秽色情信息、诈骗信息、其他不良信息等),*方将通知*方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方的系统未拦截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敏感内容等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7.3*方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加固;建立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按要求提供资料;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教育工作;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网络或设备的法律法规。

7.4若*方违反上述规定,*方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网络或设备,情节严重者终止与*方的合作业务,并依法追究*方相关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禁运、瘟疫等。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8.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8.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8.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8.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各方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8.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8.5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费用和损失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双方各自承担己方后果、费用和损失。

8.6本条约定不免除*方在本协议下应履行的付款义务。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

9.2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 (略) 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9.3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9.4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9.5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9.6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9.6.1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9.6.2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9.6.3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9.6.4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9.7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双方的约束力。

9.8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9.9**双方及其各自下属各级单位,对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具体的业务协议的过程中所获知的任何对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各类IP地址信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资费方案,本协议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任何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为本协议目的,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使用中文,其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0.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或与本协议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0.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解决。

10.4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10.5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传真、挂号信件等物理方式或电子邮件、网页公告、站内信、手机短信等电子方式发出。如使用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如使用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邮寄的,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送达日期为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如以电子邮件、网页公告、站内信、手机短信等电子方式发出的,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1.2通知采取物理方式发出的,发出方应按接收方在本协议或附件中所列的联系地址发出。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不可归于*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等不准确或无效、信息传输障碍等)导致*方未在前述视为送达之日收到相关告知、通知及协议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服务期限

12.1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 * 】年,自*方业务开通计费之日起算。

12.2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时,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服务期限按本协议12.1款约定的期限顺延、顺延次数不限。任何一方如在本协议确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不再顺延协议,则服务到期且双方结清费用后本协议终止。

12.3本协议服务期限内,本协议项下*方开展优惠活动的优惠期限以附件一约定为准,且无论本协议是否顺延,优惠期限均不予变更。

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转让

13.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3.2未经协议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和义务。

13.3*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业务办理过程中,通过营业厅、网站或客户端等方式提交的并经*方受理确认的业务申请单/订购单(*方确认同意的订购页面)等各类表单、业务协议等,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方所公示的业务规则、产品介绍等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有权暂停向*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业务服务,直至终止服务,解除协议,并有权清除*方的全部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方自行承担,由此给*方造成的损失,*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向*方追讨欠费:

13.6.1*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更改手续;

13.6.2*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拒绝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

13.6.3*方接到投诉或发现*方利用*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13.6.4*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方提供服务;

13.6.5*方已停止正常营业、或已进入破产、清算、解散或类似程序中;

13.6.6*方发送违规违法类信息、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骚扰信息或发送的信息符合工业与信息化部规定的“九不准信息标准”或符合公安部(公通字【2005】77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等。利用虚假主叫、骚扰电话和伪基站等各种手段进行违法类或商业广告类活动,提供手机淫秽色情内容或服务、传播手机恶意软件;

13.6.7*方擅自以转售、转租、借用、代发等方式将服务代码或端口资源等业务相关内容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利用*方提供的业务服务进行任何带有盈利性质的经营行为和商业用途;为非本协议目的使用本协议项下业务服务的;

13.6.8*方违反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一承诺内容等;

13.6.9未按规定编辑视频、音频信息等或不使用签名;

13.6.10引起*方客户投诉或*方客户要求退订的;

13.6.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方可以停止服务的情形;

13.6.12因上述情形导致的暂停服务不会免除*方支付暂停期之前及期间服务费用的义务;*方无权因此类暂停得到任何退款或服务费用减免。

13.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提前终止:

13.7.1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的;

13.7.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方提前【30】天在网站上通告或给*方发网站内通知或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届时*方应将*方已支付但尚未使用服务部分相对应的款项退还给*方。

13.8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主管部门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方应在服务期满或终止服务日期前做好数据备份工作,服务期满或终止服务后*方将删除所有用户业务数据,包括所有缓存或者备份的副本。*方提前退订服务的,*方将于退订成功后立即删除所有用户业务数据,包括所有缓存或者备份的副本。用户业务数据一经删除,即不可恢复,*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或退订服务前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因未及时备份数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方自行承担。

13.9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3.10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13.11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清单:

附件:警务通业务受理单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声明:*方工作人员已面晤本人,并就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特别是以粗体形式标识的重要条款,逐条详尽向本人进行提示和说明,本人完全理解、认可并自愿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方:(盖章)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7日

*方工作人员声明:本人已面晤*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并就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特别是以粗体形式标识的重要条款,逐条详尽向*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进行提示和说明,并亲自见证*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本协议签字,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方:中国移动 (略) 邵阳分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7日

附件下载:

警务通业务协议

政府采购编号:邵财采计【2023】*

*方:【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方:中国移动 (略) 【邵阳 】分公司

地址:【 (略) 双清区宝庆东路与新华路交汇处 】地址: (略) 双清区双坡南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定湘 】负责人:【 】

温馨提示:在签署本协议前,请*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认真阅读本协议,特别是以粗体形式标识的重要条款,如有异议或不解之处,请及时咨询或要求解答。*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签署本协议后,视为完全理解、认可并自愿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鉴于:

*方拟开通“警务通业务”,*方愿意并有能力向*方提供相关业务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方为*方提供警务通业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警务通业务”:是指*方向*方提供的多功能信息服务,*方用户在终端上使用警务通业务即可和远端的公安数据中心系统服务器互联,实现通讯、业务处理、信息搜索、联络沟通等多种功能。

1.2 *方办理*方提供的警务通业务应支付相关费用,详细业务资费见附件《警务通业务受理单》。

第二条 *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办理警务通业务时,需向*方出示*方单位有效证件、提供真实单位信息。单位有效证件是指单位注册登记证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并同时提供*方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及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方将如实登记*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提供的信息。如*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第三方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方有权拒绝向*方提供警务通业务服务。*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有权凭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方自办营业厅查询*方在*方登记的信息。

2.2 *方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自愿同意*方以提供服务为目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采取信息化、纸质记录等方式,在国家规定范围和*方业务范围内收集与使用其单位和个人信息。

2.3 如*方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方营业厅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方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或变更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方自行承担。

2.4*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约定范围使用警务通业务,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方支付各项费用,遵守和执 (略) 的规范、文件、制度。

2.5*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的组织协调、用户资料准备、提供业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如因*方未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导致*方被要求支付额外费用的,该费用应由*方承担。对于因*方原因造成的业务开通或维护延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6*方应向*方提供与本业务服务相关的全面、真实的信息,如因*方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业务开通的,开通时间相应顺延,因此造成*方损失的,*方应予以赔偿。

2.7为了保证*方对*方的服务质量,*方应如实提供使用警务通业务的用户资料与该用户同意使用此业务的确认资料,*方根据*方提供的资料开通警务通业务,如由此产生经济法律纠纷,由*方负责,*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8*方需增加或删减警务通业务用户或用户提出退出警务通业务,须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通知*方才能办理。凡因用户资料不准确等原因使得*方无法向*方和*方警务通业务用户提供警务通业务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方负责。如*方用户自行过户、销户的,由此产生的后果与*方无关。

2.9*方保证*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已经授权同意并接受本协议的各项权利义务,如*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对此产生质疑,*方负责对其进行解释和相关处理,并由*方承担全部责任,*方不对此承担任何相责任。

2.10*方或*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开通警务通业务后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自行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凡使用服务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方或*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的行为。*方或*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应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方或*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自行承担,但*方有义务协助法定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2.11*方负责处理因*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事件,并承担相应责任,*方应给予相应配合。

2.12*方以优惠的条件为*方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本协议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方应优先使用*方业务。

第三条 *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方收取各项费用,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方提供服务。

3.2 *方提供的警务通业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

3.3 *方应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方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的登记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3.4 *方在《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的服务时限内,负责网络及设备的安装调测、开通和维护,为*方提供信息化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

3.5 *方保证警务通系统运行稳定,但由于任何非*方原因或意愿(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现有技术缺陷、第三人攻击或损坏、*方过失等)产生的问题,*方不构成违约,不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3.6 在不影响*方业务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方有权进行日常平台检测和软件升级;如因*方网络系统升级或改造,可能影响*方业务正常使用的,*方应提前书面通知*方。在紧急情况下,*方有权在不提前通知*方的情况下,对平台进行检测和软件升级。

3.7 如果发生网络故障,*方应会同*方进行相关调查。如因*方网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方业务不能正常使用,*方有义务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尽早排除故障。

3.8 本协议有效期内*方为*方提供7×24小时故障处理、远程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

3.9 *方负责处理因*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事件,并承担相应责任,*方应给予相应配合。

3.10*方负责提供警务通系统的终端设备,由该终端设备的生产厂家指定的售后单位按照国家“三包”政策为*方提供保修、维修服务。

第四条 计费和结算

4.1*方应从警务通业务开通的当月开始计费。

4.2“计费账期”为每月1日0时0分0秒至月末日23时59分59秒(即一个自然月)。

4.3“账单”为*方计费系统出具,应包含计费账期各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结算金额以及其他对账所需的业务信息。如*方对账单有疑问,双方可进行对账,对账不影响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资金结算仍按照*方出具的账单中所列金额进行结算,对账差异的调整在下一个缴费周期内进行,对于最后一个缴费周期出现的对账差异,双方多退少补。

4.4*方可勾选以下付款方式:

□4.4.1预付费方式。*方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在警务通业务开通之日前按月度为一个缴费周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方足额预缴一个周期的费用,并在每个缴费周期开始前足额预存下一缴费周期的费用。

□4.4.2后付费方式。*方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在警务通业务开通之日后按月度为一个缴费周期,在每个缴费周期结束后,收到*方付款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方足额缴纳上一缴费周期的费用。

4.5*方应在收到*方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方要求向*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五条 违约责任与特别提示

5.1*方应按照与*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方欠费时,*方有权暂停为*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暂停向*方提供服务之日起3个月内,如*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方应在*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暂停提供服务满3个月,*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方有权终止向*方提供服务、解除协议,并有权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向*方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5. (略) 发布的或未来可能发布的关于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各类业务规范、服务规则、通知、公告等(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身发展需要、市场变化等情况,随时制定、修改并发布新的业务规则,该修订和发布无须征得*方同意且双方无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修订和发布后的业务规则以*方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方工作人员邮件、短信、书面通知等合理形式)为准。若*方不同意修改后的有关内容,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方业务和服务;若*方继续使用*方业务和服务的,则表示*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有关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有关内容使用*方业务和服务。

5.3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或其关联方均不对另一方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而产生的间接性、结果性、惩戒性、偶然性、特殊性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收入、利润、机会、客户损失,商誉、信誉、数据或数据使用的损害负责。即 (略) 已被告知或已经意识到这一损害或可能由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5.4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总额之和不超过该责任产生前十二(12)个月期间*方就导致索赔的服务实际支付给*方的费用金额。

5.5因*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方依法或依据本协议约定终止向*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方有权释放*方所订购服务占用的资源,由此带来的数据丢失等损失全部由*方自行承担。如因*方违约行为,使*方遭受任何损失、受到其他用户、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方应对*方、其他用户或相关第三方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5.6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服务期限内,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资费的,则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如 (略) 调整资费的,*方理解并认可*方为提供服务所做的努力,并同意*方有权调整资费,资费调整以*方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方工作人员邮件、短信、书面通知等合理形式)为准。如*方继续使用*方业务或服务的,视为自愿同意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如*方提出异议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在*方结清本协议所涉及全部款项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5.7*方理解并充分认可,为了保障*方使用本协议项下业务和服务的安全以及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为用户推荐更为优质或适合的服务,*方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记录并保存*方登录和使用本协议项下业务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信息、设备信息、日志信息、音视频信息等。根据适用的法律,*方及其合作机构对记录保存的*方信息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使得数据接收方无法重新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或可能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地研究、统计分析和预测,形成群体特征标签、并加以利用,以便提供更加准确、个性、流畅及便捷的服务,用于改善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内容和布局,为商业决策提供产品或服务支撑,以及改进我们的业务和服务(包括使用匿名数据进行机器学所无法避免的,其将不被视为*方违约,双方应友好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5.13*方理解并充分认可:在*方使用*方业务和服务期间,*方可以自行或受第三方委托或由第三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短彩信、wappush、微信、飞信、电子信息、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方发送、展示广告或其他信息(包括商业与非商业信息),广告或其他信息的具体发送及展示形式、频次及内容等以*方实际提供为准。*方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广告业务,*方对本业务和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广告应审慎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并对因该广告而实施的行为负责。

5.14*方理解并充分认可,为技术升级、服务体系升级、或因经营策略调整或配合国家重大技术、法律法规、政府指令等变化,*方不保证永久的提供某种服务,在终止该种服务前,*方将尽最大努力且提前以一种或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彩信、电子邮件等)进行事先通知;如遇紧急突发情况,*方可以立即停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但应及时向*方发送通知。*方同意,*方对因采取上述措施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5.15*方理解并充分认可,*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方的用户信息和数据在下述情况下部分或全部被披露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构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1)经*方同意,向第三方披露;(2)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关披露;(3)如果*方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需要向第三方披露;(4)为提供*方所要求的软件或服务,而必须和第三方分享*方的用户信息和数据。

5.16*方向*方申请开通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前应确保获得合法授权,保证该项业务依法合规,如*方未经合法授权申请开通业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及法律责任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5.17*方提供的信息中包含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方在向*方提供这些个人信息前,*方应确保已经取得合法的授权。如*方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个人信息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及法律责任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5.18*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时,*方可以要求其通过手写板签字的电子方式签名;*方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认可上述手写板签名的数字化图像为可靠、有效的签名。

5.19因*方经营策略安排或调整等原因,不同区域的用户可使用的本协议有关具体业务和服务可能存在差异,*方认可该差异性,并接受*方根据业务单和本协议约定实际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六条 知识产权

6.1*方应保证提交给*方的素材、对*方服务的使用及使用本协议项下业务所产生的成果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有第三方基于侵犯版权、侵犯第三人之权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其他适用的法律等原因而向*方提起索赔、诉讼或可能向其提起诉讼,则*方应赔偿*方因此承担的费用或损失,并使*方完全免责。

6.2如果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方使用本协议项下业务所涉及的相关素材的知识产权归属提出质疑或投诉,*方有责任出具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并配合*方相关投诉处理工作。

6.3本协议项下*方提供业务和服务有关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与该等业务和服务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有关数据或电子文档等)均受法律法规保护,*方和/ (略) 依法享有上述相关知识产权,未经*方或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方和/ (略) 不得为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方复制、传播、实施、利用、转让上述知识产权。

第七条 信息安全责任条款

7.1*方使用*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业务时,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7.1.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实名制管理等相关规定。

7.1.2不得利用*方网络或设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诈骗人民群众等违法犯罪活动。

7.1.3发布、传播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方的系统应保证可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敏感内容进行拦截、过滤,不得利用*方网络或设备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略) 令(第292号))定义的九不准信息、《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消息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77号)》(公通字【2005】77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以及其他违规违法信息。

7.1.4短信业务经营必须符合《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等相关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引起公众大量投诉的,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7.1.5语音专线业务经营必须符合工信部等行业主管单位关于骚扰电话治理相关要求,如《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工信部联信管〔2018〕138号)等,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引起公众大量投诉的,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7.1.6在使用网络或设备时,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但不限于骚扰电话、诈骗电话、网络安全攻击等。如利用*方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方登记相关资料,对网站进行备案,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并确保信息准确。

7.2对出现来源自*方的违反上述7.1条的相关信息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攻击、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骚扰电话、诈骗电话、淫秽色情信息、诈骗信息、其他不良信息等),*方将通知*方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方的系统未拦截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敏感内容等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7.3*方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加固;建立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按要求提供资料;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教育工作;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网络或设备的法律法规。

7.4若*方违反上述规定,*方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网络或设备,情节严重者终止与*方的合作业务,并依法追究*方相关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禁运、瘟疫等。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8.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8.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8.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8.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各方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8.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8.5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费用和损失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双方各自承担己方后果、费用和损失。

8.6本条约定不免除*方在本协议下应履行的付款义务。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

9.2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 (略) 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9.3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9.4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9.5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9.6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9.6.1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9.6.2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9.6.3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9.6.4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9.7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双方的约束力。

9.8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9.9**双方及其各自下属各级单位,对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具体的业务协议的过程中所获知的任何对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各类IP地址信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资费方案,本协议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任何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为本协议目的,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使用中文,其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0.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或与本协议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0.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解决。

10.4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10.5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传真、挂号信件等物理方式或电子邮件、网页公告、站内信、手机短信等电子方式发出。如使用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如使用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邮寄的,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送达日期为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如以电子邮件、网页公告、站内信、手机短信等电子方式发出的,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1.2通知采取物理方式发出的,发出方应按接收方在本协议或附件中所列的联系地址发出。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不可归于*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等不准确或无效、信息传输障碍等)导致*方未在前述视为送达之日收到相关告知、通知及协议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服务期限

12.1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 * 】年,自*方业务开通计费之日起算。

12.2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时,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服务期限按本协议12.1款约定的期限顺延、顺延次数不限。任何一方如在本协议确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不再顺延协议,则服务到期且双方结清费用后本协议终止。

12.3本协议服务期限内,本协议项下*方开展优惠活动的优惠期限以附件一约定为准,且无论本协议是否顺延,优惠期限均不予变更。

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转让

13.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3.2未经协议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和义务。

13.3*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业务办理过程中,通过营业厅、网站或客户端等方式提交的并经*方受理确认的业务申请单/订购单(*方确认同意的订购页面)等各类表单、业务协议等,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方所公示的业务规则、产品介绍等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有权暂停向*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业务服务,直至终止服务,解除协议,并有权清除*方的全部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方自行承担,由此给*方造成的损失,*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向*方追讨欠费:

13.6.1*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更改手续;

13.6.2*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拒绝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

13.6.3*方接到投诉或发现*方利用*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13.6.4*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方提供服务;

13.6.5*方已停止正常营业、或已进入破产、清算、解散或类似程序中;

13.6.6*方发送违规违法类信息、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骚扰信息或发送的信息符合工业与信息化部规定的“九不准信息标准”或符合公安部(公通字【2005】77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等。利用虚假主叫、骚扰电话和伪基站等各种手段进行违法类或商业广告类活动,提供手机淫秽色情内容或服务、传播手机恶意软件;

13.6.7*方擅自以转售、转租、借用、代发等方式将服务代码或端口资源等业务相关内容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利用*方提供的业务服务进行任何带有盈利性质的经营行为和商业用途;为非本协议目的使用本协议项下业务服务的;

13.6.8*方违反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一承诺内容等;

13.6.9未按规定编辑视频、音频信息等或不使用签名;

13.6.10引起*方客户投诉或*方客户要求退订的;

13.6.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方可以停止服务的情形;

13.6.12因上述情形导致的暂停服务不会免除*方支付暂停期之前及期间服务费用的义务;*方无权因此类暂停得到任何退款或服务费用减免。

13.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提前终止:

13.7.1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的;

13.7.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方提前【30】天在网站上通告或给*方发网站内通知或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届时*方应将*方已支付但尚未使用服务部分相对应的款项退还给*方。

13.8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主管部门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方应在服务期满或终止服务日期前做好数据备份工作,服务期满或终止服务后*方将删除所有用户业务数据,包括所有缓存或者备份的副本。*方提前退订服务的,*方将于退订成功后立即删除所有用户业务数据,包括所有缓存或者备份的副本。用户业务数据一经删除,即不可恢复,*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或退订服务前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因未及时备份数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方自行承担。

13.9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3.10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13.11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清单:

附件:警务通业务受理单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声明:*方工作人员已面晤本人,并就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特别是以粗体形式标识的重要条款,逐条详尽向本人进行提示和说明,本人完全理解、认可并自愿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方:(盖章)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7日

*方工作人员声明:本人已面晤*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并就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特别是以粗体形式标识的重要条款,逐条详尽向*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进行提示和说明,并亲自见证*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本协议签字,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方:中国移动 (略) 邵阳分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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