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案第二次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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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案第二次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中标结果


(略) 和 (略) 预重整案

第二次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日, (略) 横 (略) 根据债权人江西德兴农村 (略) 的申请, (略) 和 (略) 进行破产预重整,同日指定江西公仁律师事务 (略) 和 (略) 临时管理人。

**日, (略) 和 (略) 第二次临时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了《 (略) 和 (略) 预重整方案》,现就表决结果公示如下:

1、购房款债权组:共14位债权人,14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14人,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100%,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该组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已过半、同意预重整方案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故该组表决通过。

2、优先债权组:共9位债权人,9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9人,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100%,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该组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已过半、同意预重整方案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故该组表决通过。

3、职工债权组:共20位债权人,18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17人,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94.44%,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9.74%。该组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已过半、同意预重整方案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故该组表决通过。

4、税收债权组:共1位债权人,1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1人,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100%,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该组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已过半、同意预重整方案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故该组表决通过。

5、普通债权组:共54位债权人,44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36人,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81.82%,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8.31%。该组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已过半、同意预重整方案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故该组表决通过。

6、出资人组:共2位出资人,2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0人,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0%,同意出资人所代表的出资额占该组出资总额的0%。该组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未过半、同意预重整方案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故该组表决未通过。

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略) 和 (略) 预重整方案》未获表决通过。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且仅出资人组未同意上述预重整方案, (略) 和 (略) 仍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尽量提高债权清偿率,临时管理人 (略) 横 (略) (略) 和 (略) 进行破产重整。

特此公告。

(略) 和 (略) 临时管理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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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和 (略) 预重整案

第二次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日, (略) 横 (略) 根据债权人江西德兴农村 (略) 的申请, (略) 和 (略) 进行破产预重整,同日指定江西公仁律师事务 (略) 和 (略) 临时管理人。

**日, (略) 和 (略) 第二次临时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了《 (略) 和 (略) 预重整方案》,现就表决结果公示如下:

1、购房款债权组:共14位债权人,14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14人,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100%,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该组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已过半、同意预重整方案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故该组表决通过。

2、优先债权组:共9位债权人,9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9人,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100%,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该组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已过半、同意预重整方案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故该组表决通过。

3、职工债权组:共20位债权人,18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17人,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94.44%,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9.74%。该组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已过半、同意预重整方案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故该组表决通过。

4、税收债权组:共1位债权人,1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1人,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100%,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该组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已过半、同意预重整方案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故该组表决通过。

5、普通债权组:共54位债权人,44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36人,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81.82%,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8.31%。该组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已过半、同意预重整方案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故该组表决通过。

6、出资人组:共2位出资人,2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0人,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0%,同意出资人所代表的出资额占该组出资总额的0%。该组同意预重整方案人数未过半、同意预重整方案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故该组表决未通过。

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略) 和 (略) 预重整方案》未获表决通过。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且仅出资人组未同意上述预重整方案, (略) 和 (略) 仍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尽量提高债权清偿率,临时管理人 (略) 横 (略) (略) 和 (略) 进行破产重整。

特此公告。

(略) 和 (略) 临时管理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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