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关于开展省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关于开展省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药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 (略) 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以下简称“中药配方颗粒集采”)顺利落地实施,根据《中药配方颗粒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SD-YPDL2023-1)》和有关规定,现就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及购销协议签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签订主体
(一)医疗机构: (略) 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
(二)中选企业:省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
(三)配送企业: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中选产品配送企业。
二、协议签订产品及价格
协议 (略) 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价格执行中选价格(详见附件1)。
三、操作程序
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略) 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中选产品调入我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内,企业无需新增申报。
(一)登录方式
请各单位凭账号密码自行登录西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网址:http://**),点击“登录入口”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进行操作。未注册账号的单位,请按照账号注册操作指引,注册账号后进行操作(详见附件2)。
(二)配送关系建立
中药配方颗粒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委托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受托配送企业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
中选企业以地(市)为单位勾选配送企业。中选企业勾选的所有配送企业,其配送区域叠加后应覆盖全 (略) 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对中选企业勾选的配送关系进行确认。配送企业一旦确认配送区域,原则上不得再修改。医疗机构根据协议采购量,在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范围内选择配送企业并分配合同采购量。医疗机构分配的合同采购量一旦确认,原则上不得再修改。
(三)购销协议签订
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在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协议签订顺序为【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依次响应。配送关系建立及购销协议签订操作手册详见招采子系统“帮助文档”。
四、时间安排
2023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各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须通过招采子系统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和购销协议签订工作。
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须及时、足量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协议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
全区统一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配送关系建立以及购销协议 (略) 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顺利落地的重要环节,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要求顺利完成。
(二)各地(市)医保局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区域的有关医疗机构,并协调相关企业做好配送关系建立以及购销协议签订工作。
(三)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中选企业指定的配送 (略) 配送其供应清单产品,不得设置任何条件增加中选生产(经营)企业负担,确保按时完成配送关系的建立和购销协议的签订,确保中选企业产品正常使用。
附件:1.省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清单
2.招采子系统账号注册操作指引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普通附件: | 附件1:省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清单.xlsx 附件2:招采子系统账号注册操作指引.pdf |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药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 (略) 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以下简称“中药配方颗粒集采”)顺利落地实施,根据《中药配方颗粒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SD-YPDL2023-1)》和有关规定,现就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及购销协议签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签订主体
(一)医疗机构: (略) 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
(二)中选企业:省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
(三)配送企业: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中选产品配送企业。
二、协议签订产品及价格
协议 (略) 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价格执行中选价格(详见附件1)。
三、操作程序
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略) 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中选产品调入我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内,企业无需新增申报。
(一)登录方式
请各单位凭账号密码自行登录西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网址:http://**),点击“登录入口”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进行操作。未注册账号的单位,请按照账号注册操作指引,注册账号后进行操作(详见附件2)。
(二)配送关系建立
中药配方颗粒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委托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受托配送企业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
中选企业以地(市)为单位勾选配送企业。中选企业勾选的所有配送企业,其配送区域叠加后应覆盖全 (略) 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对中选企业勾选的配送关系进行确认。配送企业一旦确认配送区域,原则上不得再修改。医疗机构根据协议采购量,在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范围内选择配送企业并分配合同采购量。医疗机构分配的合同采购量一旦确认,原则上不得再修改。
(三)购销协议签订
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在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协议签订顺序为【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依次响应。配送关系建立及购销协议签订操作手册详见招采子系统“帮助文档”。
四、时间安排
2023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各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须通过招采子系统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和购销协议签订工作。
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须及时、足量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协议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
全区统一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配送关系建立以及购销协议 (略) 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顺利落地的重要环节,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要求顺利完成。
(二)各地(市)医保局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区域的有关医疗机构,并协调相关企业做好配送关系建立以及购销协议签订工作。
(三)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中选企业指定的配送 (略) 配送其供应清单产品,不得设置任何条件增加中选生产(经营)企业负担,确保按时完成配送关系的建立和购销协议的签订,确保中选企业产品正常使用。
附件:1.省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清单
2.招采子系统账号注册操作指引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普通附件: | 附件1:省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清单.xlsx 附件2:招采子系统账号注册操作指引.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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