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营房正规化改造装修合同公告
三都水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营房正规化改造装修合同公告
项目名称 | 三都水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营房正规化改造装修 |
---|
中标人名单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报价方式 | 报价(中标价、下浮率或费率) |
---|---|---|---|---|
1 | *569 | 黔南州 (略) | 总价 | 人民币*元 |
发包人(全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承包人(全称): 黔南州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三都水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营房正规化改造装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三都水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营房正规化改造装修
2.工程地点:三都水族自治县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三消党文[2023]7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 后附工程量清单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所示范围及相关补充的文件内容。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 11 月 19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为准,除遇不可抗力,必须严格以此时间作为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 02月 19 日(*方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现行国家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GB50210-2018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依据中标金额,双方再次协商确定价格):
人民币(大写)*佰**万*仟*佰**元整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中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执行,工程量据实计算 ,无论工程量偏差 。
3. 招标清单漏项、变更、签证增加项目,有中标清单适用子目的,按中标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无中标清单项的,按2016《 (略) 政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计算为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刘平六 。
承包人更换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得到监理和发包人的书面同意,1、发包人因此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后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2、承包人擅自更换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人每天300元计,直至将人员换回或合同解除。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2023年 11 月 18 日签订。
本合同在 三都水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 签定之日起 生效。
本合同一式 4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2 份,承包人执 2 份。
签定合同一周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3%的履约保证金。
审计单位由发包人确定,基本审计费及审减率在10%以内部分所发生的审减费由发包人承担。当审减率超过10%的,超过10%以上部分所发生的审减费由承包人承担,审减费计算基数为承包人送审的总金额与最终的审定金额的差值。
(一)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1、承包方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的;
2、承包方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行为。
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转包行为论处。
(二)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1、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2、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方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承包方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
(三)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
1、承包方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
2、承包方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3、承包方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4、承包方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只要承包方有上述任何一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因此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后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项目名称 | 三都水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营房正规化改造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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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名单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报价方式 | 报价(中标价、下浮率或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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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69 | 黔南州 (略) | 总价 | 人民币*元 |
发包人(全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承包人(全称): 黔南州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三都水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营房正规化改造装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三都水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营房正规化改造装修
2.工程地点:三都水族自治县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三消党文[2023]7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 后附工程量清单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所示范围及相关补充的文件内容。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 11 月 19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为准,除遇不可抗力,必须严格以此时间作为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 02月 19 日(*方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现行国家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GB50210-2018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依据中标金额,双方再次协商确定价格):
人民币(大写)*佰**万*仟*佰**元整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中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执行,工程量据实计算 ,无论工程量偏差 。
3. 招标清单漏项、变更、签证增加项目,有中标清单适用子目的,按中标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无中标清单项的,按2016《 (略) 政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计算为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刘平六 。
承包人更换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得到监理和发包人的书面同意,1、发包人因此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后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2、承包人擅自更换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人每天300元计,直至将人员换回或合同解除。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2023年 11 月 18 日签订。
本合同在 三都水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 签定之日起 生效。
本合同一式 4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2 份,承包人执 2 份。
签定合同一周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3%的履约保证金。
审计单位由发包人确定,基本审计费及审减率在10%以内部分所发生的审减费由发包人承担。当审减率超过10%的,超过10%以上部分所发生的审减费由承包人承担,审减费计算基数为承包人送审的总金额与最终的审定金额的差值。
(一)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1、承包方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的;
2、承包方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行为。
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转包行为论处。
(二)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1、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2、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方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承包方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
(三)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
1、承包方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
2、承包方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3、承包方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4、承包方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只要承包方有上述任何一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因此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后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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