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美中 (略)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有害垃圾、低值可回收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服务采购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县有害垃圾、低值可回收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服务 | 垃圾处理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佰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本项目采取总额限价即三年共计14,258,850元,每年4,752,950元,最终按实际量按中标单价并结合履约考核情况进行结算。 2、项目单价 序号 | 服务内容 | 类别 | 数量及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 (元) | 1 | 低值可回收物的统一收集、运输、分拣储存、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服务 | 废旧玻璃、塑料、橡胶、 织物、废纸、金属、纤 维、一次性塑料包装物 等制品 | 14000 吨 | 302 | * | 2 | 有害垃圾的统一收集、运输、分拣储存、利用或处置服务 | 废弃的镍镉电池和氧化 汞电池 | 0.5 吨 | 9980 | 4990 | 3 | 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 废含汞电光源 | 5 吨 | 19350 | 96750 | 4 | 废药品及其包装物 | 1 吨 | 5350 | 5350 | 5 | 农药包装废弃物 | 13.5 吨 | 4750 | 64125 | 6 | 废油漆 | 2 吨 | 5350 | 10700 | 7 | 废油漆桶、废机油壶 | 99 吨 | 3465 | * | 8 | 高值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分拣储存、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试点服务 | 黄板纸、报纸、书本纸、废金属、塑料、废旧电器等 | 应收尽收 | / | / | 合计价款( 一年) | * | 说明:上述单价均为含税单价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1-07 —— 2025-11-06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县财采购[2022]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验收。 2、本项目履约验收由*方组织。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每年度内的季度履约情况考核不合格达到3次及以上的,该年度验收为不合格;年度验收不合格的,次年的服务合同不予续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服务费用结算: 1、服务费用按季度结算,结算方式为: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基数-考核扣款)×履约情况考核支付比例。 2、服务费用基数根据项目单价及低值可回收物的实际回收量、有害垃圾的实际利用或处置量计算,其中低值可回收物服务费按照实际回收量乘以项目单价据实结算;有害垃圾服务费按照实际利用或处置量乘以项目单价据实结算。 3、**双方共同制定《长沙县有害垃圾、低值可回收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服务采购项目履约考核细则》 (以下简称考核细则,详见本合同协议书附件一)作为*方对于*方履约考核的依据,*方无条件接受*方的考核结果。 4、考核扣款为*方根据*方履约情况及考核细则作出的扣款金额。 5、履约情况评分考核为*方根据*方履约情况及考核细则作出的考核得分情况,*方根据*方季度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履约情况考核支付比例,具体比例如下: 季度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按照100%支付该季度服务费;季度考核得分80分(含)至90分的,按照97.5%支付该 季度服务费;季度考核得分70分(含)至80分的,按照95%支付该季度服务费;季度考核7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一次考核不 合格的,按照50%支付该季度服务费;第二次考核不合格的,扣减该季度服务费的100%。 服务费的支付 1、正式运行期履约服务费: 双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服务费用进行结算,*方应提供回收台账、《过磅单》、双方签字的《三联单》 、现场清运水印照片;利用或处置台账、《过磅单》、处置凭证、现场出库水印照片、履约考核结果。双方结算确认后,*方在收到*方提交的税务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2、年度服务期间,如服务费用已提前达到该年度合同金额时,该年度的合同即终止,顺延续签下一年度的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当总服务费用达到三年总中标金额时则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4.2 收款账户: 中国 (略) 长沙新中路支行(湖南美中 (略) :*0365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方在收到*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本次整体服务期限为三年,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23年11月7日起计算,该年度内季度履约情况考核不合格达到3次及以上的,次年度及此后的服务合同不予续签。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一)项目场地和设施要求 1、*方必须在中标后60天内,提供厂区可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的厂房作为本项目后端分拣工厂(“蓝岛”),用作可回收物精细分拣和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使用期限应长于本项目服务期;“蓝岛”建设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B/T 37515-2019),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略) 有害垃圾投放收集转移处置环境污染防治作业规范》(长环委办函[2021]59号)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2、后端分拣工厂(“蓝岛”)设置规范,功能分区合理,厂区环境保持整洁有序。大体应区分为装卸货区、原料仓库、辅料仓库、分拣车间、打包车间、成品存储区、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出入库磅房、办公区等组成。根据回收垃圾特点,在分拣车间配备生活垃圾精细分拣设备。 3、*方应设立专门的垃圾回收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常驻本项目后端分拣工厂(“蓝岛”),有办公桌、办公椅、电脑、打印机、网络等,确保每日8:00至18:00有专人负责称重、收集、台账登记。回收场地内应配有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磅,并通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并需定期进行强制性检测,强制检测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方需提供全年每天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4、*方回收场地内的仓库、地磅室、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进出通道等场所须无死角安装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和防火报警装置,*方应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畅通,实时接受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且视频监控系统要统一接入*方指定的站点监控云平台,支持*方远程在线监控;利用物联网技术,建设智能过磅系统,垃圾暂存重量信息,纳入企业监管系统备查,接受主管部门实时监管抽查。 (二)中端运输 1、*方应自备运输车辆(厢式机动车)作为本项目专用清运车7台,其中,6台为可回收物专用运输车(承载量在4吨及以上),1台为有害垃圾专用运输车,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证复印件交采购人备查;车辆标识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的有关规定,运输车辆运行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有害垃圾车辆应配备灭火器、防油手套和应急药箱等应急器材;车辆须有合法的证件,保险手续齐全,驾驶人员均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应的资质证书,车辆必须定期维修、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每台车须配搬运工1名,要求统一着工作服,并配备防护手套和口罩。 2、及时清运。根据各农村镇(街道)、公共服务机构回收站(“蓝屋”)预约订单和*方提出的实际需求,*方必须在72小时内进行响应并完成回收清运;如运输车出现损坏或者数量不足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补设,确保项目正常运行;低值可回收物与高值可回收物须分开清运;未经*方同意,车辆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更换或者补设的车辆,须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证复印件交采购人备查。对纳入*方直收直运的回收站(“蓝屋”),有害垃圾每个季度清运不少于1次,并能满足各个“蓝屋”的实际回收清运需求。 3、*方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的要求,统一提供电池、日光灯管、节能灯泡、过期药品、农药包装废弃物等有害垃圾专用密封包装容器,为全县各“蓝屋”按需配置50KG带塑料内胆有害垃圾专用红色编织袋、统一规格收集箱、气泡膜等有害垃圾打包易耗品,防止收集、运输过程发生溢漏、腐蚀、破损而造成二次污染;有害垃圾不允许与其他生活垃圾混装混运。按需配置危险废物二维码标识、标签方便贴及锁口扎带,通过二维码可溯源到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相关易耗品质量经*方审核后方可投入使用。 4、中端收运过程采用信息化管理,从站点呼叫预约回收时间至订单完成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当日站点呼叫预约订单达到45车次(不含)以上时,每超过3车次须增派清运车辆1台,依此类推;为防止偷倒和转卖,每辆车安装GPS定位系统以及车载行车记录仪,并纳入信息化管理,车辆运行轨迹历史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在安沙、青山铺、福临、金井、高桥、果园、路口、黄兴等8个镇级“蓝屋”清运的可回收物要实行现场过磅和“蓝岛”入库过磅复核;在其余“蓝屋”清运的可回收物在“蓝岛”入库过磅;清运的有害垃圾全部采取现场称重和“蓝岛”入库过磅复核,且城区“蓝屋”清运的有害垃圾须每季度报送县城管局审核后再交*方;回收三联单信息须清运司机和交货方双方签字确认,否则,其垃圾分类回收量不予认可;现场清运水印照片、三联单照片和过磅重量信息均要及时纳入企业监管系统备查,接受主管部门实时监管抽查和服务对象监管核查。 (三)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利用、处置 1、*方收集储存的有害垃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略) 有害垃圾投放收集转移处置环境污染防治作业规范》(长环委办函[2021]59号)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利用和处置,在集中转运点内暂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并做到几种危险废物几本台账。 2、*方进行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分拣储存、利用或处置和可回收物的收集、储存、分拣、运输、加工等全过程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禁止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的生活垃圾统一处理。 3、*方转移 (略) 、自治区、 (略) 行政区域贮存、利用、处置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方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4、*方收集的可回收物应进行资源化利用处理,使可用资源优先得到物质回收利用。利用处置过程需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拣后最终少量废弃垃圾,经报请*方同意后,由*方转运至周边就近的垃圾中转场进行中转处理,中转费用由*方负责,且中转处理量不得超过回收量的5%。 5、*方进行集中处置或利用的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出库信息(品类、去向、处理方式、转出车牌号)纳入企业监管系统备查,接受采购人对重量信息、溯源信息、流向追溯不定期抽查监督;要及时按类登记《回收台账》、《利用、处置台账》,随时备查。*方每次处置有害垃圾(废油漆包装物除外),均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方,并由*方派监督员现场监督有害垃圾出库。每月5号前,*方须将上月回收台账统计表和明细表、中标人《过磅单》、垃圾回收三联单收据、现场清运水印照片,利用和处置台账统计表和明细表、中标人《过磅单》、处置凭证、现场出库水印照片一并装订成册交采购人存档备查,同时将电子版报送给采购人备查。 (四)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平台 根据政府监管要求,*方必须为政府提供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服务,由*方负责数据传输、链路租用及运营维护。为便于项目监管,平台对垃圾收集、运输及精细分类相关的数据录入或查询、汇总等功能向*方开放,并提供端口供*方指定的第三方查询、调取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数据,且*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再次开发建设。所有信息数据所有权均归属于*方,*方未经*方同意不得将任何信息数据挪作他用。系统平台应实现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垃圾分类大数据平台、后端分拣工厂(“蓝岛”)智能过磅系统及远程在线监管系统平台建设内容,功能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条第(四)款。 (五)垃圾分类指导和培训 *方每季度须对各农村镇(街道)“蓝屋”进行一次现场指导和质量抽查,并负责向*方每个季度反馈一次质量抽查结果;每季度制作农村垃圾分类回收宣传短视频不少于1个;每年要负责集中对各镇(街道)环保合作社(或物业公司)负责人、公共服务机构垃圾回收负责人、村(社区)环保专干及环保队长至少开展一次垃圾分类知识或危险废物管理知识培训。 (六)投入人员要求 *方应对本项目投入不少于55名人员。最低人员配置如下: 岗位 | 数量 | 说明 | 宣传指导员 | 1人 | | 驾驶员(中端) | 7人 | | 搬运工(中端) | 7人 | | 行政管理人员 | 10人 | 包括负责人、生产主管、业务经理、财务、人事、生产班长、仓管、技术人员、办公室、门卫、保洁等后勤人员 | 分拣工人(后端分拣工厂) | 30人 | 根据每人每天分拣1.5吨可回收物测算 | 合计 | 55人 | (七)应急响应 1、*方必须设立应急队*和车辆,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必须2小时内安排车辆、人员到现场处理;如遇农村镇(街道)回收站(“蓝屋”)积压(清运计划申报后72内未完成清运的),*方应立即增派应急车辆,确保各农村镇街回收站点正常运行。 2、*方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为保证服务质量、便于政府监管,*方如在项目所在地无分支机构的,应在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注册 分支机构,负责本项目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服务。 2、服务期内,*方须严格按*方招标服务范围提供运输、收集、分拣储存、处置和利用服务,禁止超区域范围收集, 禁止接纳工业固体废物。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方提出了索赔,*方应按照*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方应在按到*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方负担。同时,*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方接受。如果*方未能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方损失的,*方有权进一步要求*方赔偿。 2退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方。*方在收到*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方迟延交货,*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1月7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 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 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应支付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 )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 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 条。*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 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 *方应当在*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 货物的验收 6.1 *方在收到*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方应负责按照*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方在*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 *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方提供的进口产品,*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 *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 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 (略) 投保以*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 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方应保证其货 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 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方。 (3)*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 求的材料等,*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方承担,*方根据合同规定对*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方承担全部责任。 11. 知识产权保护 11.1 *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等权利。 11.2 *方使用*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方造成损害的,*方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11.3 *方委托*方开发的产品,*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 验收合格后,*方出具正规发票给*方,凭*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 ,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方自行支付的部分,*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 支付合同价款时, 一律不向*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 果*方要求变更,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 伴随服务 14.1 *方应向*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 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方在质量保 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 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方提出了索赔,*方应按照*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方应在接到*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 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方负担。同时,*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 证期。 (2)如果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方接受。如果*方未能在*方发出索赔 通知后十日内或*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 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方损失的,*方有权进一步要求*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 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方。*方在收到*方通知后,应尽快对 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 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 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 的百分之五(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方迟延交货,*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 *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方签订补充合同,*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 的履行。 17.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方终止合同而不给*方补偿。 (4)如果*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 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 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 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 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盖章处 |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 地址: | (略) 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2栋6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