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财政局关于德保县公安局全体民辅警健康体检费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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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财政局关于德保县公安局全体民辅警健康体检费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SZC2023-C3-*-XBZB

二、项目名称:德保县公安局全体民辅警健康体检费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南宁美 (略)

地 址: (略) 江南区白沙大道38-8号第三层

被投诉人:广西 (略)

地 址: (略) 右江区龙景名都7栋2单元27层2706号(1-4楼)

相关供应商: (略) (略)

地 址: (略) 新靖镇城东路延长线靖西东盟原生中药养生物流中心8栋106、107、108号

当 事 人:德保县公安局

地 址: (略) 德保县城关镇象山街6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评分结果不合理。投诉事项2: (略) (略) 不具备本项目服务能力。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2、处理结果:(一)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提出的投诉。
(二)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按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


德保县财政局

2024年02月18日



一、项目编号:BSZC2023-C3-*-XBZB

二、项目名称:德保县公安局全体民辅警健康体检费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南宁美 (略)

地 址: (略) 江南区白沙大道38-8号第三层

被投诉人:广西 (略)

地 址: (略) 右江区龙景名都7栋2单元27层2706号(1-4楼)

相关供应商: (略) (略)

地 址: (略) 新靖镇城东路延长线靖西东盟原生中药养生物流中心8栋106、107、108号

当 事 人:德保县公安局

地 址: (略) 德保县城关镇象山街6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评分结果不合理。投诉事项2: (略) (略) 不具备本项目服务能力。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2、处理结果:(一)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提出的投诉。
(二)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按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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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财政局

2024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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