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贵格纸业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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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贵格纸业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结果的公示

应 (略) 提出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根据《 (略)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以下简称《核定办法》)、《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 (略) 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以及《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财政局关 (略)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泉环保〔2020〕1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略) 环境科学研究所(市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组织对《 (略) 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具体情况见附表。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核定结果在我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6日

电话:0595-* 传真:0595-*

*@*63.com

通讯地址: (略) 东海行政中心D643室, (略) 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邮编:*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6日

附表

(略) 排污权核定结果建议表

序号

项目

污染物类别

建议核定量

(吨/年)

有效期

1

关停全厂(关闭并拆除所有生产设施)前的全厂初始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25.41

/

氨氮

0.165

二氧化硫

154.2

氮氧化物

126.01

2

关停全厂(关闭并拆除所有生产设施)后的全厂初始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0

/

氨氮

0

二氧化硫

0

氮氧化物

0

3

关停全厂(关闭并拆除所有生产设施)的可交易排污权

一类可交易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0

/

氨氮

0

二氧化硫

0

氮氧化物

0

二类可交易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25.41

2023年8月8日至

2028年8月7日

氨氮

0.165

二氧化硫

154.2

氮氧化物

126.01

应 (略) 提出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根据《 (略)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以下简称《核定办法》)、《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 (略) 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以及《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财政局关 (略)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泉环保〔2020〕1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略) 环境科学研究所(市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组织对《 (略) 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具体情况见附表。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核定结果在我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6日

电话:0595-* 传真:0595-*

*@*63.com

通讯地址: (略) 东海行政中心D643室, (略) 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邮编:*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6日

附表

(略) 排污权核定结果建议表

序号

项目

污染物类别

建议核定量

(吨/年)

有效期

1

关停全厂(关闭并拆除所有生产设施)前的全厂初始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25.41

/

氨氮

0.165

二氧化硫

154.2

氮氧化物

126.01

2

关停全厂(关闭并拆除所有生产设施)后的全厂初始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0

/

氨氮

0

二氧化硫

0

氮氧化物

0

3

关停全厂(关闭并拆除所有生产设施)的可交易排污权

一类可交易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0

/

氨氮

0

二氧化硫

0

氮氧化物

0

二类可交易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25.41

2023年8月8日至

2028年8月7日

氨氮

0.165

二氧化硫

154.2

氮氧化物

1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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