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关于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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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关于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关于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CCG-LD-2023-001

二、项目名称: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略)            

地 址: (略) 拱墅区湖州街36号22A            

被投诉人:浙江 (略)            

地 址: (略) 上城区机场路106号晟杭中心9楼901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 (略) 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1幢1单元901室
2滨和 (略) 滨江区西兴街道庙后王路425号5幢903室
3浙江 (略) 上城区龙舌路46号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303室
4浙江 (略) (略) 滨江区庙后王路425号3号楼5楼
5 (略) (略) 拱墅区半山街道石塘工业园临一街108号
6浙江 (略) 滨江区滨文路12号万恒创业园2幢10楼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上城区环站东路358号B幢71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 (略) 对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编号:SCCG-LD-2023-0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2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 (略) 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有倾向性。事实依据:根据四个标段的评分细则来看,第11.1项评分均为车辆评分点,根据四个标段要求不同推断,大胜具有三辆登高车,中元具有四辆巡查车。根据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标一标二要求巡查车辆为3辆和4辆,标三标四要求巡查车车辆2辆皮卡车,为何加分项从标项一、标项二的“每增加一辆皮卡车”变成了标项三标项四的“每具有一辆皮卡车”变为评分点。代理只是笼统的回复,并没有针对性(图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事项2:评标不公正。事实依据:四个标项的主观分评分细则大致相同,我司标项一的主观分与浙江 (略) 相差1.29分,标项二相差2分,但在浙江 (略) 中标的标项四却相差10分整;同样,我司标项二主观分与浙江 (略) 相差2.71分,在浙江 (略) 所中标的标项三上却相差9.71分;为何在评分细则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在不同标段的主观分相差如此之多,其余两司针对其对应中标的标段所投标是有多完美,才能有如此大的主观差距。代理只是笼统的回复,并没有针对性。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事项3:存在串通投标报价。事实依据:就 (略) 而言,其虽投了四个标段,然而在标项一和标项四上所报价格离奇之低,在另外两个标段却依旧正常报价,且恰巧在滨和 (略) 和浙江 (略) 所中两个标段,且标段一除却我司外刚好只有大胜、 (略) 投标,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标项三浙江 (略) 身上,是否抱团有待商榷。经过调查在其余浙江宏泰和滨和共同投标的项目上,依旧是同样的情况,具有明显的规律性显然是相互串通投标。此为滨江区彩虹快速路养护项目投标情况,宏泰以最低价形式配合滨和最高价中标,与本项目标段一和标段四情况相同(图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事项4:评标不公正。事实依据:除却标项一只有四家单位参与投标的情况,其余三个标段我司排名均为第四名,且四个标段我司与中标单位的差距四舍五入均为13分,如若中元或是大胜在不同标段所编写的投标文件内的评分技术方案相同的情况下,为何他们的起伏如此之大,而我司却如此平稳,甚至平稳到不论谁是第一名,跟第一名的差距都几乎一样。代理只是笼统的回复,并没有针对性。


标项一

标项二

标项三

标项四

第一名

84.48

83.87

81.37

80.35

(略)

71.47

70.29

67.88

66.51

相差值

13.01

13.58

13.49

13.84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事项5:有暗箱操作嫌疑。事实依据:四个标段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一标限价*元,中标单位:滨和 (略) ,中标价*元。二标限价*元,中标单位: (略) (略) ,中标价 *元。三标限价*元,中标单位:浙江 (略) ,中标价*元。四标限价*元,中标单位:浙江 (略) 中标价*元 ;均是高价中标,且一标和二标的中标单位均只投了一个标段,是有什么把握让他们认为只投这一个标段就一定能中标?代理只是笼统的回复,并没有针对性。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图略)。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查本次招投标流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事宜,并依法处理。投诉人 (略) 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函回复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 (略) 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第一、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有倾向性”,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中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经查询政府采购云平台,投诉单位于2023-12-08 14:03:54获取采购文件,2024年1月8日提供采购文件内容质疑函,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因为投诉人该条质疑已过质疑时限,故我单位在质疑回复函中不予接收。第二、本项目车辆的打分项是依据对于车辆的要求及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设定。标项一养护内容中大部分楼宇位于钱江新城核心区,重要保障活动多,标项二养护内容中楼宇范围分布广,并包含了火车东站及周边建筑等杭州重要窗口设施。采购需求中对于车辆的需求高,要求应急响应情况多。标项三养护内容以钱塘江北岸沿线楼宇为重点,标项四养护楼宇位于老城区(湖滨、小营、清波街道等),养护范围散、交通拥堵,实施过程中多数为电瓶车。各标项的采购需求对于车辆的需求不同,故采购人依据采购需求进行评分标准设定,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诉人对其主张“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有倾向性”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综上所述,本条投诉未经依法质疑,应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第一、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答复,具体回复如下:评标委员会按照先评审标项一、后评审标项二、再评审标项三、最后评审标项四顺序进行评审。在各标项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对各标项采购文件进行了认真阅读,全面了解了标项的基本概况及采购需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规范、审慎的原则,严格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了独立评审。1、四个标项的采购需求不同。四个标项的楼宇分布范围、设施折旧率、楼宇建筑特点(高度、外立面材质、设施安装方式)、养护重点、养护难度、养护服务区域交通及环境条件等实际情况不一。标项一楼宇集中,且大部分楼宇位于钱江新城核心区,超高楼宇居多、设施密度大,政府重要保障活动多,对养护单位高空作业能力、应急响应速度等要求高;标项二楼宇范围分布广,并包含了火车东站及周边建筑等杭州重要窗口设施,对养护单位机动能力、对设施情况的认知具有较高的要求;标项三以钱塘江北岸沿线楼宇为重点,其中包括灯光秀楼宇,对养护单位重大活动保障、灯光秀保障等能力有较高要求;标项四楼宇位于老城区(湖滨、小营、清波街道等),养护范围散、交通拥堵,商业区多,但建筑及景观照明设施老旧,养护难度大,养护单位需充分、清晰认知本项目的复杂度。基于以上情况,需要投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具体明确的养护服务方案。2、投标文件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若投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理解充分,方案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匹配度高,则得分高;若投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理解一般,方案基本完整,针对性不强、匹配程度不高,则得分一般;若投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理解差,方案欠缺,针对性差,匹配度低,则得分低。质疑函中涉及的浙江 (略) 、浙江 (略) 等公司,其对应中标标项所提供的投标文件针对性强、匹配度佳(例如,浙江 (略) 在标项三的重大活动保障方案中详细阐述了通行保障方案、楼宇分布情况以及项目实时观测点位;浙江 (略) 在标项四中逐一分析了所有建筑、设施的现状及日后的针对性养护计划)。结论:各标项客观分得分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依据各标项不同的采购需求,在评分标准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主观分存在高低不同,在评审过程中所有标项不存在畸高、畸低、主观分偏差30%以上等异常情形。因此,本次评标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第二、该项目评审客观分均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客观、独立打分。且通过“技术评分明细表”计算,并未发现评分畸高、畸低行为。对于投诉人提供的其他项目的打分结果截图,我单位认为不同政府采购项目之间,因需求、评分细则不完全相同,不具有可比性。用类似项目评分主张评审不公正,依据不足。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第一、投诉人主张疑似存在串通投标报价,我单位查询所有投标单位标书,标项一:滨和 (略) 报价*元, (略) 报价*元,浙江 (略) 报价*.8元。标项二浙江 (略) 报价*.3元,滨和 (略) 未参与此标项, (略) 报价*元。标项三 (略) 报价*元,滨和 (略) 因标项一中标,标项二按无效标处理,无报价,浙江 (略) 未参与此标项。标项四浙江 (略) 报价*元, (略) 报价*元。对于3家单位并未发现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第二、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 (略) 标项一、标项四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最终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讨论,其报价有效。第三、对于此项投诉,也请评审委员会进行协助调查。评审委员会回复如下:经审查, (略) 、滨和 (略) 和浙江 (略) 其投标文件中未发现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未发现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中未发现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情况。第四、投诉人提供了滨江区彩虹快速路养护项目投标情况,我单位认为不同政府采购项目之间,因需求、评分细则不完全相同,不具有可比性。用其他项目报价主张疑似存在串通,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对其主张“存在串通投标报价”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第一、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答复,具体回复如下:评标委员会按照先评审标项一、后评审标项二、再评审标项三、最后评审标项四顺序进行评审。在各标项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对各标项采购文件进行了认真阅读,全面了解了标项的基本概况及采购需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规范、审慎的原则,严格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了独立评审。1、四个标项的采购需求不同。四个标项的楼宇分布范围、设施折旧率、楼宇建筑特点(高度、外立面材质、设施安装方式)、养护重点、养护难度、养护服务区域交通及环境条件等实际情况不一。标项一楼宇集中,且大部分楼宇位于钱江新城核心区,超高楼宇居多、设施密度大,政府重要保障活动多,对养护单位高空作业能力、应急响应速度等要求高;标项二楼宇范围分布广,并包含了火车东站及周边建筑等杭州重要窗口设施,对养护单位机动能力、对设施情况的认知具有较高的要求;标项三以钱塘江北岸沿线楼宇为重点,其中包括灯光秀楼宇,对养护单位重大活动保障、灯光秀保障等能力有较高要求;标项四楼宇位于老城区(湖滨、小营、清波街道等),养护范围散、交通拥堵,商业区多,但建筑及景观照明设施老旧,养护难度大,养护单位需充分、清晰认知本项目的复杂度。基于以上情况,需要投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具体明确的养护服务方案。2、投标文件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若投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理解充分,方案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匹配度高,则得分高;若投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理解一般,方案基本完整,针对性不强、匹配程度不高,则得分一般;若投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理解差,方案欠缺,针对性差,匹配度低,则得分低。质疑函中涉及的浙江 (略) 、浙江 (略) 等公司,其对应中标标项所提供的投标文件针对性强、匹配度佳(例如,浙江 (略) 在标项三的重大活动保障方案中详细阐述了通行保障方案、楼宇分布情况以及项目实时观测点位;浙江 (略) 在标项四中逐一分析了所有建筑、设施的现状及日后的针对性养护计划)。结论:各标项客观分得分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依据各标项不同的采购需求,在评分标准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主观分存在高低不同,在评审过程中所有标项不存在畸高、畸低、主观分偏差30%以上等异常情形。因此,本次评标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第二、该项目评审客观分均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客观、独立打分。且通过“技术评分明细表”计算,并未发现评分畸高、畸低行为。对于投诉人提供的其他项目的打分结果截图,我单位认为不同政府采购项目之间,因需求、评分细则不完全相同,不具有可比性。用类似项目评分主张评审不公正,依据不足。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针对投诉事项5答复:第一、本项目依法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所有标项的投标,但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标项四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得重复。投诉单位提出标项一和标项二的中标单位均只投了一个标段。经我单位查询,滨和 (略) 投标标项一、三, (略) (略) 投标标项二与事项不符。第二、经查阅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未发现投标文件具有关联性或雷同性,评标委员会也未认定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并且评标委员会未认定投标人报价无效,投诉人主张“有暗箱操作嫌疑”缺乏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缺乏事实依据。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打分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不应予以支持。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3、4、5,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无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应予以支持。此复。被投诉人浙江 (略) 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电子版)、评标资料、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答复的会议纪要等证据。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第一、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有倾向性”,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中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经查询政府采购云平台,投诉单位于2023-12-08 14:03:54获取采购文件,2024年1月8日提供采购文件内容质疑函,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因为投诉人该条质疑已过质疑时限,故我单位在质疑回复函中不予接收。第二、本项目车辆的评分标准是依据对于车辆的要求及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设定。标项1养护内容中大部分楼宇位于钱江新城核心区,重要保障活动多,标项2养护内容中楼宇范围分布广,涵盖采荷、凯旋、闸弄口、彭埠、笕桥、九堡、*兰等街道的景观亮灯设施。采购需求中要求应急响应速度快、情况多,故设置“配置满足需求的巡查车辆基础上,每增加1辆皮卡车得1分,最高得3分”的评分标准。标项3养护内容以钱塘江北岸沿线楼宇为重点,标项4养护楼宇位于老城区(湖滨、小营、清波街道等),养护范围交通拥堵、停车难,在实施过程中,机动车辆行动较为不便,故设置“配置满足需求的巡查车辆每具有1辆皮卡车得1分,最高得3分”的评分标准。各标项的采购需求对于车辆的需求不同,故采购人依据采购需求进行评分标准设定,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诉人对其主张“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有倾向性”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综上所述,本条投诉未经依法质疑,应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第一、在评标过程中,我方派出的监督员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任何违规行为。第二、经采购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咨询,评标委员会答复:“各标项客观分得分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依据各标项不同的采购需求,在评分标准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主观分存在高低不同,在评审过程中所有标项不存在畸高、畸低、主观分偏差30%以上等异常情形。因此,本次评标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经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审查, (略) 存在串通投标报价。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第一、在评标过程中,我方派出的监督员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任何违规行为。第二、经采购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咨询,评标委员会答复:“各标项客观分得分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依据各标项不同的采购需求,在评分标准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主观分存在高低不同,在评审过程中所有标项不存在畸高、畸低、主观分偏差30%以上等异常情形。因此,本次评标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针对投诉事项5答复:第一、在评标过程中,我方派出的监督员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任何违规行为。第二、本项目依法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所有标项的投标,但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标项四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得重复。投诉单位提出标项一和标项二的中标单位均只投了一个标段。经查询,中标单位实际投标情况与质疑方陈述不符。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打分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我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应予以支持。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3、4、5,我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无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应予以支持。此复。

相关供应商滨和 (略) 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回复:招标文件的起草,评分标准的设置,是根据招标内容的要求和技术需求来设置的,任何满足要求的单位都可以来投标,不存在倾向性。针对投诉事项2回复:不存在。针对投诉事项3回复:我公司根据自身的财务成本,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不存在其他串通投标的情况。针对投诉事项4回复:不存在。针对投诉事项5回复: (略) 只投了第一标段, (略) 是投标一二三标段的,因为第一标段中标后,第二三标自动失效的,此投诉表达本身与实际情况不符。另外我公司自行投标,不存在暗箱操作。

相关 (略) (略) 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回复:我公司投标依法依规进行,不存在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有倾向性问题。针对投诉事项2回复:我公司投标依法依规进行,不存在评标不公正问题。针对投诉事项3回复:我公司投标依法依规进行,不存在串通投标报价问题。针对投诉事项4回复:我公司投标依法依规进行,不存在评标不公正问题。针对投诉事项5回复:我公司投标依法依规进行,结合公司发展及现阶段运营情况综合 (略) 业务要求,不存在有暗箱操作问题。

相关供应商浙江 (略) 未作答复。

相关供应商浙江 (略) 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回复: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我司认为无任何倾向性,其中车辆、设备等条件均符合照明设施养护要求。我司投标文件不存在三辆登高车,投诉方推断我司具有三辆登高车,是无稽之言。针对投诉事项2回复:我司每个标段的商务技术文件根据每个标段现状分析、项目特点分析等不同而编制,故每个标段的商务技术文件的数量、质量是有区别的,标段一共597页,标段二共574页,标段四共635页。针对投诉事项3回复:我司报价严格、谨慎,结合各方面成本考虑作出的报价,都是单独报价,不存在与其他单位串通报价。针对投诉事项4回复:我司每个标段的商务技术文件根据每个标段现状分析、项目特点分析等不同而编制,故每个标段的商务技术文件的数量、质量是有区别的,标段一共597页,标段二共574页,标段四共635页。针对投诉事项5回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司出于养护成本、投标成本、中标几率等各种因素考虑,选择或者放弃投标标段,属于公司正常决策。我司中标的标段报价为*元,投诉单位报价为*元,其他投标单位有报价为*元和*元。结合以上情况,不属于投诉单位所说的高价中标。

相关供应商 (略) 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回复:无倾向性。针对投诉事项2回复:不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针对投诉事项3回复:我公司因资信技术部分有扣分,所以在报价方面有所偏低,但也是结合自己的成本,才确定我单位的投标报价的,不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况。针对投诉事项4回复:不存在。针对投诉事项5回复:不存在。

相关供应商浙江 (略) 述称:我公司已收到关于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编号:SCCG-LD-2023-001)投诉书, (略) 存在串通投标报价情况,我公司不予认可。情况说明如下:1、我公司之所以报价低,是因为我单位在客观分上有所扣分,为了获得此项业绩,在投标中更具有竞争力,所以我单位报了低价。不存在串通投标报价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SCCG-LD-2023-001),2023年12月5日发布公开采购公告,12月26日09:30开标,12月27日发布结果公告,滨和 (略) 为标项1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元; (略) (略) 为标项2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6元;浙江 (略) 为标项3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元;浙江 (略) 为标项4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元。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于2024年1月12日、1月22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有倾向性。事实依据:根据四个标段的评分细则来看,第11.1项评分均为车辆评分点,根据四个标段要求不同推断,大胜具有三辆登高车,中元具有四辆巡查车。根据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标一标二要求巡查车辆为3辆和4辆,标三标四要求巡查车车辆2辆皮卡车,为何加分项从标项一、标项二的“每增加一辆皮卡车”变成了标项三标项四的“每具有一辆皮卡车”变为评分点(图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质疑事项2:评标不公正。事实依据:四个标项的主观分评分细则大致相同,我司标项一的主观分与浙江 (略) 相差1.29分,标项二相差2分,但在浙江 (略) 中标的标项四却相差10分整;同样,我司标项二主观分与浙江 (略) 相差2.71分,在浙江 (略) 所中标的标项三上却相差9.71分;为何在评分细则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在不同标段的主观分相差如此之多,其余两司针对其对应中标的标段所投标是有多完美,才能有如此大的主观差距。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质疑事项3:疑似存在串通投标报价。事实依据:就 (略) 而言,其虽投了四个标段,然而在标项一和标项四上所报价格离奇之低,在另外两个标段却依旧正常报价,且恰巧在滨和 (略) 和浙江 (略) 所中两个标段,且标段一除却我司外刚好只有大胜、 (略) 投标,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标项三浙江 (略) 身上,是否抱团有待商榷。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质疑事项4:评标不公正。事实依据:除却标项一只有四家单位参与投标的情况,其余三个标段我司排名均为第四名,且四个标段我司与中标单位的差距四舍五入均为13分,如若中元或是大胜在不同标段所编写的投标文件内的评分技术方案相同的情况下,为何他们的起伏如此之大,而我司却如此平稳,甚至平稳到不论谁是第一名,跟第一名的差距都几乎一样。


标项一

标项二

标项三

标项四

第一名

84.48

83.87

81.37

80.35

(略)

71.47

70.29

67.88

66.51

相差值

13.01

13.58

13.49

13.84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质疑事项5:有暗箱操作嫌疑。事实依据:四个标段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一标限价*元,中标单位:滨和 (略) ,中标价*元。二标限价*元,中标单位: (略) (略) ,中标价 *元。三标限价*元,中标单位:浙江 (略) ,中标价*元。四标限价*元,中标单位:浙江 (略) 中标价*元 ;均是高价中标,且一标和二标的中标单位均只投了一个标段,是有什么把握让他们认为只投这一个标段就一定能中标?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图略)。

被投诉人浙江 (略) 答复: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你单位主张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有倾向性,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中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质疑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对其他内容的质疑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经查询政府采购云平台,你单位2023-12-08 14:03:54获取采购文件,于2024年1月8日提供采购文件内容质疑函,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你单位已过质疑时限,本条质疑不予接收。对于评分细则中车辆的设定,采购人依据每标项采购需求中对车辆的要求并考虑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设定相关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故此条款采购人依据需求进行评分设定,并不存在你单位所述情况。你单位推断大胜具有三辆登高车,中元具有四辆巡查车,我单位查询了其投标文件,与你单位所述不符。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你单位主张评标不公正,所用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且经我单位查询相关证据,未发现专家有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评分时具有倾向性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评审专家的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汇总表、采购文件、评审报告等证据。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先评审标项一、后评审标项二、再评审标项三、最后评审标项四顺序进行,且每个标项均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以及相关材料,熟悉标项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采购响应文件无效情形,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和每标项递交的投标响应情况,对评分内容逐条进行打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该项目评审客观分均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客观、独立打分。根据《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但通过“技术评分明细表”计算,并未发现评分畸高、畸低行为。对于你单位提供的其他项目的打分结果截图,我单位认为不同政府采购项目之间,因需求、评分细则不完全相同,不具有可比性。用类似项目评分主张评审不公正,依据不足。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你方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你方主张疑似存在串通投标报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 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你单位未能提供存在上述情形的实质性证据,且评标委员会也未认定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你方主张的串通投标报价缺乏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你方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4答复:你单位主张评标不公正,所用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且经我单位查询相关证据,未发现专家有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评分时具有倾向性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评审专家的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汇总表、采购文件、评审报告等证据。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先评审标项一、后评审标项二、再评审标项三、最后评审标项四顺序进行,且每个标项均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以及相关材料,熟悉标项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采购响应文件无效情形,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和每标项递交的投标响应情况,对评分内容逐条进行打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该项目评审客观分均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客观、独立打分。根据《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但通过“技术评分明细表”计算,并未发现评分畸高、畸低行为。对于你单位提供的其他项目的打分结果截图,我单位认为不同政府采购项目之间,因需求、评分细则不完全相同,不具有可比性。用类似项目评分主张评审不公正,依据不足。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你方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5答复: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另外,本项目依法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所有标项的投标,但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标项四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得重复。你单位提出一标和二标的中标单位均只投了一个标段,经我单位查询,与事项不符。你单位提出均为高价中标。经查询,投标人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主张的“高价中标”,缺乏事实依据。评标委员会查阅相关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后,未发现投标文件具有关联性或雷同性,也未认定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并且评标委员会未认定投标人报价无效,你方主张暗箱操作嫌疑缺乏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你方质疑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采购内容 标项一、2024-2025年上城区钱江新城、四季青街道等区域涉及39家亮灯养护项目.......标项二、2024-2025年上城区火车东站、彭埠街道等区域涉及65家亮灯养护项目......标项三:2024-2025年上城区南星街道、紫阳街道、望江街道等区域涉及57家亮灯养护项目......标项四:2024-2025年上城区湖滨街道、清波街道、小营街道等区域涉及78家亮灯亮灯养护项目......。四、投标相关情况说明 (三)投标时对方案的要求:1.投标人需对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有清晰的认知,对本项目的背景和需求的理解深度,难点分析。........。7.投标人需结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理解,提供合理的服务承诺、相关设备、车辆、机具等。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以下内容标项一、二、三、四均适用)一、评标方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四、评标中的其他事项 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4.2.14标项1、标项2、标项3、标项4 的中标候选人不允许重复。评标委员会按标项1标项 2、标项3、标项4 的顺序依次进行评审,投标人在前面的标项中已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当前标项将做作无效标处理。

四、评审报告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显示: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标项1: (略) 、 (略) 、滨和 (略) 、浙江 (略) 4家供应商投标。标项2:浙江 (略) 、 (略) 、 (略) 、浙江 (略) 、浙江 (略) 、 (略) (略) 6家供应商投标。标项3:浙江 (略) 、 (略) 、 (略) 、浙江 (略) 、滨和 (略) 、浙江 (略) 、杭 (略) (略) 7家供应商投标。标项4:浙江新欣 (略) 、浙江 (略) 、 (略) 、 (略) 、浙江 (略) 、江苏侨 (略) 、浙江 (略) 、杭 (略) (略) 8家供应商投标。

五、评审报告 四、评审情况及说明 2、符合性审查情况说明 3、无效响应供应商名称、原因及现场确认情况均显示:……标项3:滨和 (略) ,不符合,说明:1.该单位已经是标项一中标候选人……该投标单位已是标段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具备投标资格。……标项4:浙江 (略) ,不符合,说明:1.该单位已经是标项三中标候选人……该单位已是标段三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投标资格。

六、评标资料(标项一)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显示:4家供应商报价分别为 (略) *元、 (略) *元、滨和 (略) *元、浙江 (略) *.8元。

评标资料(标项二)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显示:6家供应商报价 (略) (略) *.6元、浙江 (略) *.3元、浙江 (略) *元、 (略) *元、 (略) *元、浙江 (略) *元。

评标资料(标项三)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显示:6家供应商报价分别为浙江 (略) *元、 (略) *元、 (略) *元、浙江 (略) *元、浙江 (略) *元、杭 (略) (略) *元。

评标资料(标项四)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显示:7家供应商报价分别为浙江 (略) *元、杭 (略) (略) *元、 (略) *元、 (略) *元、江苏侨 (略) *元、浙江新欣 (略) *元、浙江 (略) *元。

七、评标资料(标项一)采购响应文件澄清通知(第一次)显示: (略) :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您单位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请提供说明或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是否承诺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 (略) 澄清称:我公司承诺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评标资料(标项一)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第二次)显示: (略) :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请按照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略) 澄清称:因我公司人员、车辆设备比较齐全,对本项目有能力完成,且对项目成本测算也做过充分核算, (略) 报价,若我公司中标,承诺不影响产品质量,并且能诚信履约。特此澄清!

评标资料(标项三)采购响应文件澄清通知显示:浙江 (略) :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您单位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请提供说明或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是否承诺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浙江 (略) 澄清称:本公司已详细阅读你方发放的澄清函,关于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我单位承诺为了获得此项业绩,我单位虽然报价低于项目预算50%,但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

八、评审报告显示:

标项1:相关供应商滨和 (略) 商务技术得分:81.29分,价格得分3.19分,最终得分为84.48分,排序第一;相关供应商浙江大胜科技工程有限公商务技术得分71.0分,价格得分3.34分,最终得分为74.34分,排序第二;投诉人 (略) 商务技术得分67.71分,价格得分3.76分,最终得分为71.47分,排序第三;相关供应商 (略) 商务技术得分:47.61分,价格得分10.0分,最终得分为57.61分,排序第四。

标项2:相关 (略) (略) 商务技术得分78.71分,价格得分5.16分,最终得分为83.87分,排序第一;相关供应商浙江 (略) 商务技术得分70.29分,价格得分5.37分,最终得分为75.66分,排序第二;相关供应商浙江 (略) 商务技术得分68.0分,价格得分5.37分,最终得分为73.37分,排序第三;投诉人 (略) 商务技术得分64.29分,价格得分6.0分,最终得分为70.29分,排序第四;相关供应商 (略) 商务技术得分51.14分,价格得分6.54分,最终得分为57.68分,排序第五;……。

标项3:相关供应商浙江 (略) 商务技术得分77.57分,价格得分3.8分,最终得分为81.37分,排序第一;相关供应商浙江 (略) 商务技术得分59.57分,价格得分10.0分,最终得分为69.57分,排序第二;……;投诉人 (略) 商务技术得分63.86分,价格得分4.02分,最终得分为67.88分,排序第四;相关供应商 (略) 商务技术得分53.57分,价格得分4.55分,最终得分为58.12分,排序第五;……。

标项4:相关供应商浙江 (略) 商务技术得分77.43分,价格得分2.92分,最终得分为80.35分,排序第一;……;相关供应商 (略) 商务技术得分57.43分,价格得分10.0分,最终得分为67.43分,排序第三;投诉人 (略) 商务技术得分63.43分,价格得分3.08分,最终得分为66.51分,排序第四;……。

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标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滨和 (略) ;标项2:第一中标候选人: (略) (略) ;标项3: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 (略) ;标项4: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 (略) 。其他需说明的评审情况:标项1:无。标项2:无。标项3:中标单位虽然投标报价最高,综合评标得分最高。标项4:无。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 (略) 于2024年1月30日邀请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答复,并于2024年2月2日提供了由原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关于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答复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显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2024第1号)第2条,第4条答复内容如下:评标委员会按照先评审标项一、后评审标项二、再评审标项三、最后评审标项四顺序进行评审。在各标项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对各标项采购文件进行了认真阅读,全面了解了标项的基本概况及采购需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规范、审慎的原则,严格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了独立评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四个标项的采购需求不同。四个标项的楼宇分布范围、设施折旧率、楼宇建筑特点(高度、外立面材质、设施安装方式)、养护重点、养护难度、养护服务区域交通及环境条件等实际情况不一。标段一楼宇集中,且大部分楼宇位于钱江新城核心区,超高楼宇居多、设施密度大,政府重要保障活动多,对养护单位高空作业能力、应急响应速度等要求高;标段二楼宇范围分布广,并包含了火车东站及周边建筑等杭州重要窗口设施,对养护单位机动能力、对设施情况的认知具有较高的要求;标段三以钱塘江北岸沿线楼宇为重点,其中包括灯光秀楼宇,对养护单位重大活动保障、灯光秀保障等能力有较高要求;标段四楼宁位*老城区(湖滨、小营、清波街道等),养护范围散、交通拥堵,商业区多,但建筑及景观照明设施老旧,养护难度大,养护单位需充分、清晰认知本项目的复杂度。基于以上情况,需要投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具体明确的养护服务方案。二、投标文件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若投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理解充分,方案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匹配度高,则得分高;若投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理解一般,方案基本完整,针对性不强、匹配程度不高,则得分一般;若投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理解差,方案欠缺,针对性差,匹配度低,则得分低。质疑函中涉及的浙江 (略) 、浙江 (略) 等公司,其对应中标标项所提供的投标文件针对性强、匹配度佳(例如,浙江 (略) 在标项3的重大活动保障方案中详细阐述了通行保障方案、楼宇分布情况以及项目实时观测点位;浙江 (略) 在标项4中逐一分析了所有建筑、设施的现状及日后的针对性养护计划)。结论:各标项客观分得分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依据各标项不同的采购需求,在评分标准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主观分存在高低不同,在评审过程中所有标项不存在畸高、畸低、主观分偏差30%以上等异常情形。因此,本次评标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2024第1号)第3条答复如下:经审查, (略) 、滨和 (略) 和浙江 (略) 其投标文件中未发现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未发现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中未发现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情况。

十、政采云平台显示: (略) 于2023年12月8日14:03:54申请采购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有倾向性”,实质系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项目于2023年12月5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同时发布。投诉人于2023年12月8日获取招标文件,其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投诉人于2023年1月8日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间,不属依法质疑。相应地,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规定。据此,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关于投诉事项2、4。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投标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得分,取决于其技术商务评审因素的得分,本项目四个标项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中载明了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个投标供应商技术商务具体评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一致,对主观评审因素评分未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形。经核对,各供应商技术商务汇总得分与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7名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内合计数与各细项得分加总一致。各供应商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汇总以及明细情况已随同中标结果一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人应当已经知道其商务技术得分低于中标供应商(或某特定供应商)一定分值具体是由哪几项评审因素得分组成,而投诉人却对其主张“评标不公正”未能明确线索指向,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评标委员会对其与浙江 (略) 、浙江 (略) 的评审打分在不同标项中差距过大,但不能仅仅以此为由认定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不公正。被投诉人浙江 (略) 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作了解释说明,提供了评标委员会签署的《关于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答复的会议纪要》。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投诉答复材料中也表示“在评标过程中,我方派出的监督员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任何违规行为”“本次评标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浙江 (略) 、浙江 (略) 评审打分存在明显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4,均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主张 (略) 与滨和 (略) 、浙江 (略) “存在串通投标报价”,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人提供 (略) 与滨和 (略) 参加其他项目的情况,拟说明 (略) 与滨和 (略) 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投诉人浙江 (略) 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提供了评标委员会签署的《关于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答复的会议纪要》。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投诉答复材料中也表示“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 (略) 与滨和 (略) 、浙江 (略) 等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存在恶意串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标项三浙江 (略) 身上”,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故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仅以“均是高价中标,且一标和二标的中标单位均只投了一个标段,是有什么把握让他们认为只投这一个标段就一定能中标”为由,主张“有暗箱操作嫌疑”,缺乏依据。被投诉人浙江 (略) 和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分别作了解释说明,并均表示“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存在恶意串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编号:SCCG-LD-2023-00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略) 上 (略) 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2月2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略) 上城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余蕾
3、联系电话:0571-*


附件信息:

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关于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CCG-LD-2023-001

二、项目名称: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略)            

地 址: (略) 拱墅区湖州街36号22A            

被投诉人:浙江 (略)            

地 址: (略) 上城区机场路106号晟杭中心9楼901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 (略) 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1幢1单元901室
2滨和 (略) 滨江区西兴街道庙后王路425号5幢903室
3浙江 (略) 上城区龙舌路46号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303室
4浙江 (略) (略) 滨江区庙后王路425号3号楼5楼
5 (略) (略) 拱墅区半山街道石塘工业园临一街108号
6浙江 (略) 滨江区滨文路12号万恒创业园2幢10楼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上城区环站东路358号B幢71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 (略) 对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编号:SCCG-LD-2023-0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2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 (略) 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有倾向性。事实依据:根据四个标段的评分细则来看,第11.1项评分均为车辆评分点,根据四个标段要求不同推断,大胜具有三辆登高车,中元具有四辆巡查车。根据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标一标二要求巡查车辆为3辆和4辆,标三标四要求巡查车车辆2辆皮卡车,为何加分项从标项一、标项二的“每增加一辆皮卡车”变成了标项三标项四的“每具有一辆皮卡车”变为评分点。代理只是笼统的回复,并没有针对性(图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事项2:评标不公正。事实依据:四个标项的主观分评分细则大致相同,我司标项一的主观分与浙江 (略) 相差1.29分,标项二相差2分,但在浙江 (略) 中标的标项四却相差10分整;同样,我司标项二主观分与浙江 (略) 相差2.71分,在浙江 (略) 所中标的标项三上却相差9.71分;为何在评分细则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在不同标段的主观分相差如此之多,其余两司针对其对应中标的标段所投标是有多完美,才能有如此大的主观差距。代理只是笼统的回复,并没有针对性。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事项3:存在串通投标报价。事实依据:就 (略) 而言,其虽投了四个标段,然而在标项一和标项四上所报价格离奇之低,在另外两个标段却依旧正常报价,且恰巧在滨和 (略) 和浙江 (略) 所中两个标段,且标段一除却我司外刚好只有大胜、 (略) 投标,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标项三浙江 (略) 身上,是否抱团有待商榷。经过调查在其余浙江宏泰和滨和共同投标的项目上,依旧是同样的情况,具有明显的规律性显然是相互串通投标。此为滨江区彩虹快速路养护项目投标情况,宏泰以最低价形式配合滨和最高价中标,与本项目标段一和标段四情况相同(图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事项4:评标不公正。事实依据:除却标项一只有四家单位参与投标的情况,其余三个标段我司排名均为第四名,且四个标段我司与中标单位的差距四舍五入均为13分,如若中元或是大胜在不同标段所编写的投标文件内的评分技术方案相同的情况下,为何他们的起伏如此之大,而我司却如此平稳,甚至平稳到不论谁是第一名,跟第一名的差距都几乎一样。代理只是笼统的回复,并没有针对性。


标项一

标项二

标项三

标项四

第一名

84.48

83.87

81.37

80.35

(略)

71.47

70.29

67.88

66.51

相差值

13.01

13.58

13.49

13.84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事项5:有暗箱操作嫌疑。事实依据:四个标段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一标限价*元,中标单位:滨和 (略) ,中标价*元。二标限价*元,中标单位: (略) (略) ,中标价 *元。三标限价*元,中标单位:浙江 (略) ,中标价*元。四标限价*元,中标单位:浙江 (略) 中标价*元 ;均是高价中标,且一标和二标的中标单位均只投了一个标段,是有什么把握让他们认为只投这一个标段就一定能中标?代理只是笼统的回复,并没有针对性。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图略)。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查本次招投标流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事宜,并依法处理。投诉人 (略) 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函回复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 (略) 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第一、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有倾向性”,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中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经查询政府采购云平台,投诉单位于2023-12-08 14:03:54获取采购文件,2024年1月8日提供采购文件内容质疑函,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因为投诉人该条质疑已过质疑时限,故我单位在质疑回复函中不予接收。第二、本项目车辆的打分项是依据对于车辆的要求及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设定。标项一养护内容中大部分楼宇位于钱江新城核心区,重要保障活动多,标项二养护内容中楼宇范围分布广,并包含了火车东站及周边建筑等杭州重要窗口设施。采购需求中对于车辆的需求高,要求应急响应情况多。标项三养护内容以钱塘江北岸沿线楼宇为重点,标项四养护楼宇位于老城区(湖滨、小营、清波街道等),养护范围散、交通拥堵,实施过程中多数为电瓶车。各标项的采购需求对于车辆的需求不同,故采购人依据采购需求进行评分标准设定,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诉人对其主张“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有倾向性”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综上所述,本条投诉未经依法质疑,应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第一、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答复,具体回复如下:评标委员会按照先评审标项一、后评审标项二、再评审标项三、最后评审标项四顺序进行评审。在各标项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对各标项采购文件进行了认真阅读,全面了解了标项的基本概况及采购需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规范、审慎的原则,严格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了独立评审。1、四个标项的采购需求不同。四个标项的楼宇分布范围、设施折旧率、楼宇建筑特点(高度、外立面材质、设施安装方式)、养护重点、养护难度、养护服务区域交通及环境条件等实际情况不一。标项一楼宇集中,且大部分楼宇位于钱江新城核心区,超高楼宇居多、设施密度大,政府重要保障活动多,对养护单位高空作业能力、应急响应速度等要求高;标项二楼宇范围分布广,并包含了火车东站及周边建筑等杭州重要窗口设施,对养护单位机动能力、对设施情况的认知具有较高的要求;标项三以钱塘江北岸沿线楼宇为重点,其中包括灯光秀楼宇,对养护单位重大活动保障、灯光秀保障等能力有较高要求;标项四楼宇位于老城区(湖滨、小营、清波街道等),养护范围散、交通拥堵,商业区多,但建筑及景观照明设施老旧,养护难度大,养护单位需充分、清晰认知本项目的复杂度。基于以上情况,需要投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具体明确的养护服务方案。2、投标文件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若投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理解充分,方案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匹配度高,则得分高;若投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理解一般,方案基本完整,针对性不强、匹配程度不高,则得分一般;若投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理解差,方案欠缺,针对性差,匹配度低,则得分低。质疑函中涉及的浙江 (略) 、浙江 (略) 等公司,其对应中标标项所提供的投标文件针对性强、匹配度佳(例如,浙江 (略) 在标项三的重大活动保障方案中详细阐述了通行保障方案、楼宇分布情况以及项目实时观测点位;浙江 (略) 在标项四中逐一分析了所有建筑、设施的现状及日后的针对性养护计划)。结论:各标项客观分得分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依据各标项不同的采购需求,在评分标准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主观分存在高低不同,在评审过程中所有标项不存在畸高、畸低、主观分偏差30%以上等异常情形。因此,本次评标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第二、该项目评审客观分均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客观、独立打分。且通过“技术评分明细表”计算,并未发现评分畸高、畸低行为。对于投诉人提供的其他项目的打分结果截图,我单位认为不同政府采购项目之间,因需求、评分细则不完全相同,不具有可比性。用类似项目评分主张评审不公正,依据不足。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第一、投诉人主张疑似存在串通投标报价,我单位查询所有投标单位标书,标项一:滨和 (略) 报价*元, (略) 报价*元,浙江 (略) 报价*.8元。标项二浙江 (略) 报价*.3元,滨和 (略) 未参与此标项, (略) 报价*元。标项三 (略) 报价*元,滨和 (略) 因标项一中标,标项二按无效标处理,无报价,浙江 (略) 未参与此标项。标项四浙江 (略) 报价*元, (略) 报价*元。对于3家单位并未发现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第二、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 (略) 标项一、标项四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最终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讨论,其报价有效。第三、对于此项投诉,也请评审委员会进行协助调查。评审委员会回复如下:经审查, (略) 、滨和 (略) 和浙江 (略) 其投标文件中未发现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未发现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中未发现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情况。第四、投诉人提供了滨江区彩虹快速路养护项目投标情况,我单位认为不同政府采购项目之间,因需求、评分细则不完全相同,不具有可比性。用其他项目报价主张疑似存在串通,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对其主张“存在串通投标报价”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第一、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答复,具体回复如下:评标委员会按照先评审标项一、后评审标项二、再评审标项三、最后评审标项四顺序进行评审。在各标项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对各标项采购文件进行了认真阅读,全面了解了标项的基本概况及采购需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规范、审慎的原则,严格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了独立评审。1、四个标项的采购需求不同。四个标项的楼宇分布范围、设施折旧率、楼宇建筑特点(高度、外立面材质、设施安装方式)、养护重点、养护难度、养护服务区域交通及环境条件等实际情况不一。标项一楼宇集中,且大部分楼宇位于钱江新城核心区,超高楼宇居多、设施密度大,政府重要保障活动多,对养护单位高空作业能力、应急响应速度等要求高;标项二楼宇范围分布广,并包含了火车东站及周边建筑等杭州重要窗口设施,对养护单位机动能力、对设施情况的认知具有较高的要求;标项三以钱塘江北岸沿线楼宇为重点,其中包括灯光秀楼宇,对养护单位重大活动保障、灯光秀保障等能力有较高要求;标项四楼宇位于老城区(湖滨、小营、清波街道等),养护范围散、交通拥堵,商业区多,但建筑及景观照明设施老旧,养护难度大,养护单位需充分、清晰认知本项目的复杂度。基于以上情况,需要投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具体明确的养护服务方案。2、投标文件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若投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理解充分,方案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匹配度高,则得分高;若投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理解一般,方案基本完整,针对性不强、匹配程度不高,则得分一般;若投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理解差,方案欠缺,针对性差,匹配度低,则得分低。质疑函中涉及的浙江 (略) 、浙江 (略) 等公司,其对应中标标项所提供的投标文件针对性强、匹配度佳(例如,浙江 (略) 在标项三的重大活动保障方案中详细阐述了通行保障方案、楼宇分布情况以及项目实时观测点位;浙江 (略) 在标项四中逐一分析了所有建筑、设施的现状及日后的针对性养护计划)。结论:各标项客观分得分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依据各标项不同的采购需求,在评分标准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主观分存在高低不同,在评审过程中所有标项不存在畸高、畸低、主观分偏差30%以上等异常情形。因此,本次评标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第二、该项目评审客观分均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客观、独立打分。且通过“技术评分明细表”计算,并未发现评分畸高、畸低行为。对于投诉人提供的其他项目的打分结果截图,我单位认为不同政府采购项目之间,因需求、评分细则不完全相同,不具有可比性。用类似项目评分主张评审不公正,依据不足。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针对投诉事项5答复:第一、本项目依法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所有标项的投标,但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标项四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得重复。投诉单位提出标项一和标项二的中标单位均只投了一个标段。经我单位查询,滨和 (略) 投标标项一、三, (略) (略) 投标标项二与事项不符。第二、经查阅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未发现投标文件具有关联性或雷同性,评标委员会也未认定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并且评标委员会未认定投标人报价无效,投诉人主张“有暗箱操作嫌疑”缺乏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缺乏事实依据。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打分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不应予以支持。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3、4、5,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无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应予以支持。此复。被投诉人浙江 (略) 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电子版)、评标资料、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答复的会议纪要等证据。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第一、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有倾向性”,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中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经查询政府采购云平台,投诉单位于2023-12-08 14:03:54获取采购文件,2024年1月8日提供采购文件内容质疑函,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因为投诉人该条质疑已过质疑时限,故我单位在质疑回复函中不予接收。第二、本项目车辆的评分标准是依据对于车辆的要求及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设定。标项1养护内容中大部分楼宇位于钱江新城核心区,重要保障活动多,标项2养护内容中楼宇范围分布广,涵盖采荷、凯旋、闸弄口、彭埠、笕桥、九堡、*兰等街道的景观亮灯设施。采购需求中要求应急响应速度快、情况多,故设置“配置满足需求的巡查车辆基础上,每增加1辆皮卡车得1分,最高得3分”的评分标准。标项3养护内容以钱塘江北岸沿线楼宇为重点,标项4养护楼宇位于老城区(湖滨、小营、清波街道等),养护范围交通拥堵、停车难,在实施过程中,机动车辆行动较为不便,故设置“配置满足需求的巡查车辆每具有1辆皮卡车得1分,最高得3分”的评分标准。各标项的采购需求对于车辆的需求不同,故采购人依据采购需求进行评分标准设定,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诉人对其主张“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有倾向性”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综上所述,本条投诉未经依法质疑,应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第一、在评标过程中,我方派出的监督员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任何违规行为。第二、经采购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咨询,评标委员会答复:“各标项客观分得分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依据各标项不同的采购需求,在评分标准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主观分存在高低不同,在评审过程中所有标项不存在畸高、畸低、主观分偏差30%以上等异常情形。因此,本次评标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经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审查, (略) 存在串通投标报价。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第一、在评标过程中,我方派出的监督员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任何违规行为。第二、经采购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咨询,评标委员会答复:“各标项客观分得分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依据各标项不同的采购需求,在评分标准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主观分存在高低不同,在评审过程中所有标项不存在畸高、畸低、主观分偏差30%以上等异常情形。因此,本次评标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针对投诉事项5答复:第一、在评标过程中,我方派出的监督员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任何违规行为。第二、本项目依法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所有标项的投标,但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标项四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得重复。投诉单位提出标项一和标项二的中标单位均只投了一个标段。经查询,中标单位实际投标情况与质疑方陈述不符。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打分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我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应予以支持。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3、4、5,我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无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应予以支持。此复。

相关供应商滨和 (略) 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回复:招标文件的起草,评分标准的设置,是根据招标内容的要求和技术需求来设置的,任何满足要求的单位都可以来投标,不存在倾向性。针对投诉事项2回复:不存在。针对投诉事项3回复:我公司根据自身的财务成本,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不存在其他串通投标的情况。针对投诉事项4回复:不存在。针对投诉事项5回复: (略) 只投了第一标段, (略) 是投标一二三标段的,因为第一标段中标后,第二三标自动失效的,此投诉表达本身与实际情况不符。另外我公司自行投标,不存在暗箱操作。

相关 (略) (略) 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回复:我公司投标依法依规进行,不存在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有倾向性问题。针对投诉事项2回复:我公司投标依法依规进行,不存在评标不公正问题。针对投诉事项3回复:我公司投标依法依规进行,不存在串通投标报价问题。针对投诉事项4回复:我公司投标依法依规进行,不存在评标不公正问题。针对投诉事项5回复:我公司投标依法依规进行,结合公司发展及现阶段运营情况综合 (略) 业务要求,不存在有暗箱操作问题。

相关供应商浙江 (略) 未作答复。

相关供应商浙江 (略) 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回复: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我司认为无任何倾向性,其中车辆、设备等条件均符合照明设施养护要求。我司投标文件不存在三辆登高车,投诉方推断我司具有三辆登高车,是无稽之言。针对投诉事项2回复:我司每个标段的商务技术文件根据每个标段现状分析、项目特点分析等不同而编制,故每个标段的商务技术文件的数量、质量是有区别的,标段一共597页,标段二共574页,标段四共635页。针对投诉事项3回复:我司报价严格、谨慎,结合各方面成本考虑作出的报价,都是单独报价,不存在与其他单位串通报价。针对投诉事项4回复:我司每个标段的商务技术文件根据每个标段现状分析、项目特点分析等不同而编制,故每个标段的商务技术文件的数量、质量是有区别的,标段一共597页,标段二共574页,标段四共635页。针对投诉事项5回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司出于养护成本、投标成本、中标几率等各种因素考虑,选择或者放弃投标标段,属于公司正常决策。我司中标的标段报价为*元,投诉单位报价为*元,其他投标单位有报价为*元和*元。结合以上情况,不属于投诉单位所说的高价中标。

相关供应商 (略) 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回复:无倾向性。针对投诉事项2回复:不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针对投诉事项3回复:我公司因资信技术部分有扣分,所以在报价方面有所偏低,但也是结合自己的成本,才确定我单位的投标报价的,不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况。针对投诉事项4回复:不存在。针对投诉事项5回复:不存在。

相关供应商浙江 (略) 述称:我公司已收到关于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编号:SCCG-LD-2023-001)投诉书, (略) 存在串通投标报价情况,我公司不予认可。情况说明如下:1、我公司之所以报价低,是因为我单位在客观分上有所扣分,为了获得此项业绩,在投标中更具有竞争力,所以我单位报了低价。不存在串通投标报价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SCCG-LD-2023-001),2023年12月5日发布公开采购公告,12月26日09:30开标,12月27日发布结果公告,滨和 (略) 为标项1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元; (略) (略) 为标项2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6元;浙江 (略) 为标项3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元;浙江 (略) 为标项4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元。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于2024年1月12日、1月22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有倾向性。事实依据:根据四个标段的评分细则来看,第11.1项评分均为车辆评分点,根据四个标段要求不同推断,大胜具有三辆登高车,中元具有四辆巡查车。根据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标一标二要求巡查车辆为3辆和4辆,标三标四要求巡查车车辆2辆皮卡车,为何加分项从标项一、标项二的“每增加一辆皮卡车”变成了标项三标项四的“每具有一辆皮卡车”变为评分点(图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质疑事项2:评标不公正。事实依据:四个标项的主观分评分细则大致相同,我司标项一的主观分与浙江 (略) 相差1.29分,标项二相差2分,但在浙江 (略) 中标的标项四却相差10分整;同样,我司标项二主观分与浙江 (略) 相差2.71分,在浙江 (略) 所中标的标项三上却相差9.71分;为何在评分细则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在不同标段的主观分相差如此之多,其余两司针对其对应中标的标段所投标是有多完美,才能有如此大的主观差距。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质疑事项3:疑似存在串通投标报价。事实依据:就 (略) 而言,其虽投了四个标段,然而在标项一和标项四上所报价格离奇之低,在另外两个标段却依旧正常报价,且恰巧在滨和 (略) 和浙江 (略) 所中两个标段,且标段一除却我司外刚好只有大胜、 (略) 投标,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标项三浙江 (略) 身上,是否抱团有待商榷。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质疑事项4:评标不公正。事实依据:除却标项一只有四家单位参与投标的情况,其余三个标段我司排名均为第四名,且四个标段我司与中标单位的差距四舍五入均为13分,如若中元或是大胜在不同标段所编写的投标文件内的评分技术方案相同的情况下,为何他们的起伏如此之大,而我司却如此平稳,甚至平稳到不论谁是第一名,跟第一名的差距都几乎一样。


标项一

标项二

标项三

标项四

第一名

84.48

83.87

81.37

80.35

(略)

71.47

70.29

67.88

66.51

相差值

13.01

13.58

13.49

13.84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质疑事项5:有暗箱操作嫌疑。事实依据:四个标段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一标限价*元,中标单位:滨和 (略) ,中标价*元。二标限价*元,中标单位: (略) (略) ,中标价 *元。三标限价*元,中标单位:浙江 (略) ,中标价*元。四标限价*元,中标单位:浙江 (略) 中标价*元 ;均是高价中标,且一标和二标的中标单位均只投了一个标段,是有什么把握让他们认为只投这一个标段就一定能中标?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图略)。

被投诉人浙江 (略) 答复: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你单位主张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有倾向性,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中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质疑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对其他内容的质疑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经查询政府采购云平台,你单位2023-12-08 14:03:54获取采购文件,于2024年1月8日提供采购文件内容质疑函,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你单位已过质疑时限,本条质疑不予接收。对于评分细则中车辆的设定,采购人依据每标项采购需求中对车辆的要求并考虑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设定相关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故此条款采购人依据需求进行评分设定,并不存在你单位所述情况。你单位推断大胜具有三辆登高车,中元具有四辆巡查车,我单位查询了其投标文件,与你单位所述不符。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你单位主张评标不公正,所用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且经我单位查询相关证据,未发现专家有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评分时具有倾向性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评审专家的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汇总表、采购文件、评审报告等证据。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先评审标项一、后评审标项二、再评审标项三、最后评审标项四顺序进行,且每个标项均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以及相关材料,熟悉标项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采购响应文件无效情形,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和每标项递交的投标响应情况,对评分内容逐条进行打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该项目评审客观分均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客观、独立打分。根据《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但通过“技术评分明细表”计算,并未发现评分畸高、畸低行为。对于你单位提供的其他项目的打分结果截图,我单位认为不同政府采购项目之间,因需求、评分细则不完全相同,不具有可比性。用类似项目评分主张评审不公正,依据不足。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你方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你方主张疑似存在串通投标报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 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你单位未能提供存在上述情形的实质性证据,且评标委员会也未认定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你方主张的串通投标报价缺乏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你方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4答复:你单位主张评标不公正,所用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且经我单位查询相关证据,未发现专家有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评分时具有倾向性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评审专家的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汇总表、采购文件、评审报告等证据。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先评审标项一、后评审标项二、再评审标项三、最后评审标项四顺序进行,且每个标项均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以及相关材料,熟悉标项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采购响应文件无效情形,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和每标项递交的投标响应情况,对评分内容逐条进行打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该项目评审客观分均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客观、独立打分。根据《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但通过“技术评分明细表”计算,并未发现评分畸高、畸低行为。对于你单位提供的其他项目的打分结果截图,我单位认为不同政府采购项目之间,因需求、评分细则不完全相同,不具有可比性。用类似项目评分主张评审不公正,依据不足。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你方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5答复: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另外,本项目依法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所有标项的投标,但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标项四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得重复。你单位提出一标和二标的中标单位均只投了一个标段,经我单位查询,与事项不符。你单位提出均为高价中标。经查询,投标人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主张的“高价中标”,缺乏事实依据。评标委员会查阅相关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后,未发现投标文件具有关联性或雷同性,也未认定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并且评标委员会未认定投标人报价无效,你方主张暗箱操作嫌疑缺乏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你方质疑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采购内容 标项一、2024-2025年上城区钱江新城、四季青街道等区域涉及39家亮灯养护项目.......标项二、2024-2025年上城区火车东站、彭埠街道等区域涉及65家亮灯养护项目......标项三:2024-2025年上城区南星街道、紫阳街道、望江街道等区域涉及57家亮灯养护项目......标项四:2024-2025年上城区湖滨街道、清波街道、小营街道等区域涉及78家亮灯亮灯养护项目......。四、投标相关情况说明 (三)投标时对方案的要求:1.投标人需对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有清晰的认知,对本项目的背景和需求的理解深度,难点分析。........。7.投标人需结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理解,提供合理的服务承诺、相关设备、车辆、机具等。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以下内容标项一、二、三、四均适用)一、评标方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四、评标中的其他事项 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4.2.14标项1、标项2、标项3、标项4 的中标候选人不允许重复。评标委员会按标项1标项 2、标项3、标项4 的顺序依次进行评审,投标人在前面的标项中已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当前标项将做作无效标处理。

四、评审报告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显示: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标项1: (略) 、 (略) 、滨和 (略) 、浙江 (略) 4家供应商投标。标项2:浙江 (略) 、 (略) 、 (略) 、浙江 (略) 、浙江 (略) 、 (略) (略) 6家供应商投标。标项3:浙江 (略) 、 (略) 、 (略) 、浙江 (略) 、滨和 (略) 、浙江 (略) 、杭 (略) (略) 7家供应商投标。标项4:浙江新欣 (略) 、浙江 (略) 、 (略) 、 (略) 、浙江 (略) 、江苏侨 (略) 、浙江 (略) 、杭 (略) (略) 8家供应商投标。

五、评审报告 四、评审情况及说明 2、符合性审查情况说明 3、无效响应供应商名称、原因及现场确认情况均显示:……标项3:滨和 (略) ,不符合,说明:1.该单位已经是标项一中标候选人……该投标单位已是标段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具备投标资格。……标项4:浙江 (略) ,不符合,说明:1.该单位已经是标项三中标候选人……该单位已是标段三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投标资格。

六、评标资料(标项一)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显示:4家供应商报价分别为 (略) *元、 (略) *元、滨和 (略) *元、浙江 (略) *.8元。

评标资料(标项二)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显示:6家供应商报价 (略) (略) *.6元、浙江 (略) *.3元、浙江 (略) *元、 (略) *元、 (略) *元、浙江 (略) *元。

评标资料(标项三)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显示:6家供应商报价分别为浙江 (略) *元、 (略) *元、 (略) *元、浙江 (略) *元、浙江 (略) *元、杭 (略) (略) *元。

评标资料(标项四)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显示:7家供应商报价分别为浙江 (略) *元、杭 (略) (略) *元、 (略) *元、 (略) *元、江苏侨 (略) *元、浙江新欣 (略) *元、浙江 (略) *元。

七、评标资料(标项一)采购响应文件澄清通知(第一次)显示: (略) :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您单位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请提供说明或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是否承诺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 (略) 澄清称:我公司承诺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评标资料(标项一)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第二次)显示: (略) :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请按照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略) 澄清称:因我公司人员、车辆设备比较齐全,对本项目有能力完成,且对项目成本测算也做过充分核算, (略) 报价,若我公司中标,承诺不影响产品质量,并且能诚信履约。特此澄清!

评标资料(标项三)采购响应文件澄清通知显示:浙江 (略) :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您单位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请提供说明或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是否承诺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浙江 (略) 澄清称:本公司已详细阅读你方发放的澄清函,关于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我单位承诺为了获得此项业绩,我单位虽然报价低于项目预算50%,但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

八、评审报告显示:

标项1:相关供应商滨和 (略) 商务技术得分:81.29分,价格得分3.19分,最终得分为84.48分,排序第一;相关供应商浙江大胜科技工程有限公商务技术得分71.0分,价格得分3.34分,最终得分为74.34分,排序第二;投诉人 (略) 商务技术得分67.71分,价格得分3.76分,最终得分为71.47分,排序第三;相关供应商 (略) 商务技术得分:47.61分,价格得分10.0分,最终得分为57.61分,排序第四。

标项2:相关 (略) (略) 商务技术得分78.71分,价格得分5.16分,最终得分为83.87分,排序第一;相关供应商浙江 (略) 商务技术得分70.29分,价格得分5.37分,最终得分为75.66分,排序第二;相关供应商浙江 (略) 商务技术得分68.0分,价格得分5.37分,最终得分为73.37分,排序第三;投诉人 (略) 商务技术得分64.29分,价格得分6.0分,最终得分为70.29分,排序第四;相关供应商 (略) 商务技术得分51.14分,价格得分6.54分,最终得分为57.68分,排序第五;……。

标项3:相关供应商浙江 (略) 商务技术得分77.57分,价格得分3.8分,最终得分为81.37分,排序第一;相关供应商浙江 (略) 商务技术得分59.57分,价格得分10.0分,最终得分为69.57分,排序第二;……;投诉人 (略) 商务技术得分63.86分,价格得分4.02分,最终得分为67.88分,排序第四;相关供应商 (略) 商务技术得分53.57分,价格得分4.55分,最终得分为58.12分,排序第五;……。

标项4:相关供应商浙江 (略) 商务技术得分77.43分,价格得分2.92分,最终得分为80.35分,排序第一;……;相关供应商 (略) 商务技术得分57.43分,价格得分10.0分,最终得分为67.43分,排序第三;投诉人 (略) 商务技术得分63.43分,价格得分3.08分,最终得分为66.51分,排序第四;……。

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标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滨和 (略) ;标项2:第一中标候选人: (略) (略) ;标项3: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 (略) ;标项4: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 (略) 。其他需说明的评审情况:标项1:无。标项2:无。标项3:中标单位虽然投标报价最高,综合评标得分最高。标项4:无。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 (略) 于2024年1月30日邀请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答复,并于2024年2月2日提供了由原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关于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答复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显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2024第1号)第2条,第4条答复内容如下:评标委员会按照先评审标项一、后评审标项二、再评审标项三、最后评审标项四顺序进行评审。在各标项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对各标项采购文件进行了认真阅读,全面了解了标项的基本概况及采购需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规范、审慎的原则,严格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了独立评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四个标项的采购需求不同。四个标项的楼宇分布范围、设施折旧率、楼宇建筑特点(高度、外立面材质、设施安装方式)、养护重点、养护难度、养护服务区域交通及环境条件等实际情况不一。标段一楼宇集中,且大部分楼宇位于钱江新城核心区,超高楼宇居多、设施密度大,政府重要保障活动多,对养护单位高空作业能力、应急响应速度等要求高;标段二楼宇范围分布广,并包含了火车东站及周边建筑等杭州重要窗口设施,对养护单位机动能力、对设施情况的认知具有较高的要求;标段三以钱塘江北岸沿线楼宇为重点,其中包括灯光秀楼宇,对养护单位重大活动保障、灯光秀保障等能力有较高要求;标段四楼宁位*老城区(湖滨、小营、清波街道等),养护范围散、交通拥堵,商业区多,但建筑及景观照明设施老旧,养护难度大,养护单位需充分、清晰认知本项目的复杂度。基于以上情况,需要投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具体明确的养护服务方案。二、投标文件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若投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理解充分,方案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匹配度高,则得分高;若投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理解一般,方案基本完整,针对性不强、匹配程度不高,则得分一般;若投标文件中对项目需求理解差,方案欠缺,针对性差,匹配度低,则得分低。质疑函中涉及的浙江 (略) 、浙江 (略) 等公司,其对应中标标项所提供的投标文件针对性强、匹配度佳(例如,浙江 (略) 在标项3的重大活动保障方案中详细阐述了通行保障方案、楼宇分布情况以及项目实时观测点位;浙江 (略) 在标项4中逐一分析了所有建筑、设施的现状及日后的针对性养护计划)。结论:各标项客观分得分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依据各标项不同的采购需求,在评分标准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主观分存在高低不同,在评审过程中所有标项不存在畸高、畸低、主观分偏差30%以上等异常情形。因此,本次评标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2024第1号)第3条答复如下:经审查, (略) 、滨和 (略) 和浙江 (略) 其投标文件中未发现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未发现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中未发现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情况。

十、政采云平台显示: (略) 于2023年12月8日14:03:54申请采购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有倾向性”,实质系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项目于2023年12月5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同时发布。投诉人于2023年12月8日获取招标文件,其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投诉人于2023年1月8日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间,不属依法质疑。相应地,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规定。据此,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关于投诉事项2、4。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投标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得分,取决于其技术商务评审因素的得分,本项目四个标项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中载明了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个投标供应商技术商务具体评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一致,对主观评审因素评分未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形。经核对,各供应商技术商务汇总得分与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7名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内合计数与各细项得分加总一致。各供应商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汇总以及明细情况已随同中标结果一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人应当已经知道其商务技术得分低于中标供应商(或某特定供应商)一定分值具体是由哪几项评审因素得分组成,而投诉人却对其主张“评标不公正”未能明确线索指向,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评标委员会对其与浙江 (略) 、浙江 (略) 的评审打分在不同标项中差距过大,但不能仅仅以此为由认定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不公正。被投诉人浙江 (略) 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作了解释说明,提供了评标委员会签署的《关于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答复的会议纪要》。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投诉答复材料中也表示“在评标过程中,我方派出的监督员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任何违规行为”“本次评标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浙江 (略) 、浙江 (略) 评审打分存在明显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4,均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主张 (略) 与滨和 (略) 、浙江 (略) “存在串通投标报价”,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人提供 (略) 与滨和 (略) 参加其他项目的情况,拟说明 (略) 与滨和 (略) 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投诉人浙江 (略) 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提供了评标委员会签署的《关于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答复的会议纪要》。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投诉答复材料中也表示“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 (略) 与滨和 (略) 、浙江 (略) 等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存在恶意串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标项三浙江 (略) 身上”,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故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仅以“均是高价中标,且一标和二标的中标单位均只投了一个标段,是有什么把握让他们认为只投这一个标段就一定能中标”为由,主张“有暗箱操作嫌疑”,缺乏依据。被投诉人浙江 (略) 和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分别作了解释说明,并均表示“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我方不予认同”。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存在恶意串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2024-2025年上城区亮灯养护项目(编号:SCCG-LD-2023-00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略) 上 (略) 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2月2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略) 上城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余蕾
3、联系电话: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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