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检查结果的公示
关于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检查结果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商务领域二手车销售经营行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 (略) 人民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文件精神,结合2023年度抽查计划, (略) 商务局 (略) 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略) ,随机抽取2家企业,分别是:德阳浩洋 (略) (略) 、 (略) 兴 (略) 场有限公司,随机抽取2名执法检查人员,分别是:陈雪芬(执法证号:*)、陶然(执法证号:*),于2023年10月25日对抽取的汽车销售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namespace prefix = "o" />
序号 | 检查事项 | 被检单位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检查结果 |
1 | (略) 场监管 | 德阳浩洋 (略) (略) | 1. 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是否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按要求在“商 (略) ——企业端”备案企业相关信息。 2.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是否取得营业执照的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现场检查 | 未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现场已责令整改。 |
2 | (略) 场监管 | (略) 兴 (略) 场有限公司 | 1.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是否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按要求在“商 (略) ——企业端”备案企业相关信息。 2.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是否取得营业执照的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现场检查 | 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现问题 |
为进一步规范商务领域二手车销售经营行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 (略) 人民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文件精神,结合2023年度抽查计划, (略) 商务局 (略) 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略) ,随机抽取2家企业,分别是:德阳浩洋 (略) (略) 、 (略) 兴 (略) 场有限公司,随机抽取2名执法检查人员,分别是:陈雪芬(执法证号:*)、陶然(执法证号:*),于2023年10月25日对抽取的汽车销售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namespace prefix = "o" />
序号 | 检查事项 | 被检单位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检查结果 |
1 | (略) 场监管 | 德阳浩洋 (略) (略) | 1. 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是否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按要求在“商 (略) ——企业端”备案企业相关信息。 2.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是否取得营业执照的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现场检查 | 未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现场已责令整改。 |
2 | (略) 场监管 | (略) 兴 (略) 场有限公司 | 1.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是否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按要求在“商 (略) ——企业端”备案企业相关信息。 2.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是否取得营业执照的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现场检查 | 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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