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通信电源系统建设项目四次评审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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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通信电源系统建设项目四次评审结果公示

安徽省 (略) 受某单位委托,就三明通信电源系统建设项目(四次)进行询价。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一、询价结果

1.项目名称:三明通信电源系统建设项目(四次)

2.项目编号:*-1477

3.评审结果:

第一成交候选人:青岛 (略)

第二成交候选人:北京 (略)

第三成交候选人: (略)

公示期: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04月01日

各有关当事人如有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具体格式详见全军武器装备 (略) )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持质疑材料原件向安徽省 (略) 一次性当面提出(不接收邮寄、电子邮件及传真等)。

二、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单位名称;

3.质疑事项、请求、主张;

4.必要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依据、理由和线索;

6.提出质疑的日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书面质疑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如有)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原件),否则不予接收。

三、质疑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1.质疑方不是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者不是联合体指定牵头方;

2.质疑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未加盖单位公章;

3.提出质疑时间超出规定有效期限的;

4.质疑书内容不完整且拒不补充完善的;

5.同一质疑方对同一质疑事项提出相悖内容的;

6.质疑事项已经完成处理并书面答复质疑方的;

7.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程序的;

8.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9.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10.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11.其他有关法规文件规定不予受理的。

四、恶意质疑投诉处理

对有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质疑或投诉行为的供应商,应当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失信名单,根据失信行为失信程度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并视情做出以下处理:

1.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

2. 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 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将有关事项移交国家、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五、相关费用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第三方调查取证,专家评审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处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质疑的,所产生的费用由质疑方承担;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或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六、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 (略)

联系人电话:0551-*

特此公示。


,三明

安徽省 (略) 受某单位委托,就三明通信电源系统建设项目(四次)进行询价。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一、询价结果

1.项目名称:三明通信电源系统建设项目(四次)

2.项目编号:*-1477

3.评审结果:

第一成交候选人:青岛 (略)

第二成交候选人:北京 (略)

第三成交候选人: (略)

公示期: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04月01日

各有关当事人如有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具体格式详见全军武器装备 (略) )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持质疑材料原件向安徽省 (略) 一次性当面提出(不接收邮寄、电子邮件及传真等)。

二、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单位名称;

3.质疑事项、请求、主张;

4.必要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依据、理由和线索;

6.提出质疑的日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书面质疑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如有)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原件),否则不予接收。

三、质疑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1.质疑方不是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者不是联合体指定牵头方;

2.质疑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未加盖单位公章;

3.提出质疑时间超出规定有效期限的;

4.质疑书内容不完整且拒不补充完善的;

5.同一质疑方对同一质疑事项提出相悖内容的;

6.质疑事项已经完成处理并书面答复质疑方的;

7.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程序的;

8.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9.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10.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11.其他有关法规文件规定不予受理的。

四、恶意质疑投诉处理

对有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质疑或投诉行为的供应商,应当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失信名单,根据失信行为失信程度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并视情做出以下处理:

1.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

2. 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 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将有关事项移交国家、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五、相关费用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第三方调查取证,专家评审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处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质疑的,所产生的费用由质疑方承担;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或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六、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 (略)

联系人电话:0551-*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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