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2号
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2号
一、项目编号:驿政采购-2024-01-3 | ||||
二、项目名称: (略) 驿城区教 (略) 第一高级中学迁建项目智慧校园建设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 (略) | ||||
地址: (略) 天中山大 (略) 交叉口御苑城13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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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投诉人 (略) 对 (略) 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项目把施工类、货物类和服务类打包进行招标采购不合理,本项目属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同类别采购对供应商资质要求不同,本项目包含大量货物采购,此设置对于没有施工资质货物供应商具有排斥性,容易造成货物采购类价格高的现象,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不利于项目实施。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存在把大量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的、加盖厂家印章的【检测报告、官网截图、产品彩页】等证明文件作为采购需求,等同于直接把采购结果指向特定供应商;采购需求中存在采购标的固定精确的产品外型尺寸,产品净重,产品毛重要求。这些设置不合理与相关规定不符。 投诉事项3:技术参数分值设置与作为评审因素的评分技术参数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违反综合评分规定。 投诉事项4:把投标人(供应商) (略) 级及以上专精特新认定企业作为评分评审因素不合理,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专精特新认定标准和企业营业收入,成立年限等规模条件有关。 投诉事项5:没有依法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属于违规。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经调查核实以及组织专家论证,处理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属于系统集成项目,且招标文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未设置施工资质作为资格条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招标文件符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是为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防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存在等同于直接把采购结果直接指向特定供应商。经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如:葫芦架外型尺寸、产品净重、产品毛重要求为固定值,属于订制产品,不存在直接指向特定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该项目评审因素(技术指标)的设置与分值完全对应,作为系统集成项目参数的设置是为了保证其功能和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国家制定了有关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该项目可构成供应商的充分竞争。符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七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该项目属于系统集成,不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符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略) 驿城区财政局 | ||||
2024年4月1日 |
一、项目编号:驿政采购-2024-01-3 | ||||
二、项目名称: (略) 驿城区教 (略) 第一高级中学迁建项目智慧校园建设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 (略) | ||||
地址: (略) 天中山大 (略) 交叉口御苑城13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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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投诉人 (略) 对 (略) 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项目把施工类、货物类和服务类打包进行招标采购不合理,本项目属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同类别采购对供应商资质要求不同,本项目包含大量货物采购,此设置对于没有施工资质货物供应商具有排斥性,容易造成货物采购类价格高的现象,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不利于项目实施。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存在把大量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的、加盖厂家印章的【检测报告、官网截图、产品彩页】等证明文件作为采购需求,等同于直接把采购结果指向特定供应商;采购需求中存在采购标的固定精确的产品外型尺寸,产品净重,产品毛重要求。这些设置不合理与相关规定不符。 投诉事项3:技术参数分值设置与作为评审因素的评分技术参数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违反综合评分规定。 投诉事项4:把投标人(供应商) (略) 级及以上专精特新认定企业作为评分评审因素不合理,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专精特新认定标准和企业营业收入,成立年限等规模条件有关。 投诉事项5:没有依法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属于违规。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经调查核实以及组织专家论证,处理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属于系统集成项目,且招标文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未设置施工资质作为资格条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招标文件符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是为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防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存在等同于直接把采购结果直接指向特定供应商。经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如:葫芦架外型尺寸、产品净重、产品毛重要求为固定值,属于订制产品,不存在直接指向特定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该项目评审因素(技术指标)的设置与分值完全对应,作为系统集成项目参数的设置是为了保证其功能和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国家制定了有关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该项目可构成供应商的充分竞争。符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七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该项目属于系统集成,不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符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略) 驿城区财政局 | ||||
2024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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