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木业厂房废旧材料资产评估中标结果
瑞丰木业厂房废旧材料资产评估中标结果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方: 达州发展(控股) (略)
评估机构: 四川豪思房地产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评估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对评估事项做如下约定:
一、委托方和评估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
1.委托方(*方)
名称: 达州发展(控股) (略)
注册地址: (略) 南 (略) (略)
2.评估机构(*方)
名称:四川豪思房地产 (略)
注册地址: (略) 青羊 (略) 三段16号6层636号
二、评估目的
委托方为满足处置资产的需要,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所涉 (略) 瑞丰木业厂房废旧材料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评估对象为 本次评估 (略) 瑞丰木业厂房废旧材料资产。
2.评估范围为 型钢20吨、彩钢瓦2吨
评估范围具体情况详见《废旧资产处置评估申报明细表》。
3.凡列入评估申报表并由委托方现场指定的资产均为本次评估评估范围。
四、评估基准日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经双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 2023年11月23日 。
五、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评估机构在收到委托方评估委托要求所需提供的全部资料后,在委托方的配合协调下尽快完成受托的评估工作;在收到委托方要求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的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正式的评估报告 三 份。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或提前完成评估工作,双方需另行协商。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1.按照相关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经协商本次收取评估服务费:2000.00 元,(大写:*仟元整 ),计价货币种类为人民币,上述服务费含税费、食宿、交通费用。
2.委托方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支付评估服务费,委托方发现正式评估报告存在质量问题或重大瑕疵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及时更正,支付时间顺延。
3.因委托方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或终止时,委托方应当按照评估机构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委托方已经事先支付评估服务费的,实行多退少补。
4.*方账户信息:
户名:四川豪思房地产 (略)
帐号:* * *
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达州分行
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应当为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工作。
2.在评估人员的指导和建议下,委托方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按评估要求填写《废旧资产处置评估申报明细表》及有关资料。
3.委托方根据评估机构要求收集提供评估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评估机构所需的会计资料、工程资料、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与评估目的相关的经济情形的批准文件等,委托方应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资料虚假或不准确而造成评估结果失真,由委托方负责。
4.委托方应当对其提供的评估申报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5.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6.按评估委托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评估费用。
九、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2.对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关于委托方(产权持有者)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密。
3.遵守职业道德,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评估机构及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5.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评估机构可以中止履行委托合同;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解除委托合同。中止或解除委托合同时,评估机构收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收取相应的评估服务费,委托方已经事先支付评估服务费的,实行多退少补。
6.评估机构应按约定时间向委托方出具评估报告书,并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7.评估机构按约定时间提交评估报告书。若因委托方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材料,评估机构有权延长交付报告书的时间。
8.在评估过程中,若因委托方原因提出重大更改,造成评估机构返工,双方应另行协商加收评估费用和延长出具评估报告书的时间。
十、委托合同的变更
1.委托方和评估机构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商对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委托合同。
2.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委托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
1.如评估机构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预收评估服务费应退还委托方,如委托方无故终止本约定,评估机构有权终止评估工作且不退还预收的评估业务服务费。
2.双方如一方违反委托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评估服务费 20 %支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3.双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委托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有另外规定的除外。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引起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第 1 种解决方式:
1.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2.提交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 * 份,委托方和评估机构各执 *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委托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方:达州发展(控股) (略)
*方:四川豪思房地产 (略)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2023年11月23日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方: 达州发展(控股) (略)
评估机构: 四川豪思房地产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评估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对评估事项做如下约定:
一、委托方和评估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
1.委托方(*方)
名称: 达州发展(控股) (略)
注册地址: (略) 南 (略) (略)
2.评估机构(*方)
名称:四川豪思房地产 (略)
注册地址: (略) 青羊 (略) 三段16号6层636号
二、评估目的
委托方为满足处置资产的需要,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所涉 (略) 瑞丰木业厂房废旧材料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评估对象为 本次评估 (略) 瑞丰木业厂房废旧材料资产。
2.评估范围为 型钢20吨、彩钢瓦2吨
评估范围具体情况详见《废旧资产处置评估申报明细表》。
3.凡列入评估申报表并由委托方现场指定的资产均为本次评估评估范围。
四、评估基准日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经双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 2023年11月23日 。
五、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评估机构在收到委托方评估委托要求所需提供的全部资料后,在委托方的配合协调下尽快完成受托的评估工作;在收到委托方要求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的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正式的评估报告 三 份。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或提前完成评估工作,双方需另行协商。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1.按照相关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经协商本次收取评估服务费:2000.00 元,(大写:*仟元整 ),计价货币种类为人民币,上述服务费含税费、食宿、交通费用。
2.委托方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支付评估服务费,委托方发现正式评估报告存在质量问题或重大瑕疵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及时更正,支付时间顺延。
3.因委托方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或终止时,委托方应当按照评估机构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委托方已经事先支付评估服务费的,实行多退少补。
4.*方账户信息:
户名:四川豪思房地产 (略)
帐号:* * *
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达州分行
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应当为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工作。
2.在评估人员的指导和建议下,委托方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按评估要求填写《废旧资产处置评估申报明细表》及有关资料。
3.委托方根据评估机构要求收集提供评估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评估机构所需的会计资料、工程资料、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与评估目的相关的经济情形的批准文件等,委托方应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资料虚假或不准确而造成评估结果失真,由委托方负责。
4.委托方应当对其提供的评估申报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5.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6.按评估委托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评估费用。
九、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2.对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关于委托方(产权持有者)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密。
3.遵守职业道德,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评估机构及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5.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评估机构可以中止履行委托合同;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解除委托合同。中止或解除委托合同时,评估机构收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收取相应的评估服务费,委托方已经事先支付评估服务费的,实行多退少补。
6.评估机构应按约定时间向委托方出具评估报告书,并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7.评估机构按约定时间提交评估报告书。若因委托方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材料,评估机构有权延长交付报告书的时间。
8.在评估过程中,若因委托方原因提出重大更改,造成评估机构返工,双方应另行协商加收评估费用和延长出具评估报告书的时间。
十、委托合同的变更
1.委托方和评估机构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商对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委托合同。
2.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委托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
1.如评估机构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预收评估服务费应退还委托方,如委托方无故终止本约定,评估机构有权终止评估工作且不退还预收的评估业务服务费。
2.双方如一方违反委托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评估服务费 20 %支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3.双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委托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有另外规定的除外。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引起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第 1 种解决方式:
1.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2.提交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 * 份,委托方和评估机构各执 *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委托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方:达州发展(控股) (略)
*方:四川豪思房地产 (略)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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