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2024年度勘测生产车辆租赁服务第一批二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2024年度勘测生产车辆租赁服务第一批二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合同包1: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成都国信 (略) | (略) 武侯区西部智谷D区二栋一单元503 | 单价:* |
合同包1(合同包一):
服务类(成都国信 (略)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
1-1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小型轿车1A 租赁服务 | 小型轿车1A 租赁服务 | 1.供应商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略) 旅客运输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若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服务车辆接送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车辆接送费用。 3.在提供服务期间,不限制服务车辆保险理赔次数。 4.租赁期内,采购人承租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处理有关定损、理赔、维修等事宜并垫付相关费用。 5.在提供服务期间,无论哪方责任,均不再收取保险递增费用以及车辆加速折旧费用。 6.严格执行响应文件承诺的价格和其他服务。 7.供应商为租赁车辆购买车船税,负责车辆的定期保养、维修、年检。 8.如租赁车辆出现不能使用的情况,供应商提供备用车辆,费用包含在此次响应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9.供应商为租赁车辆办理ETC,产生的通行费据实结算(不含成都绕城高速费)。 | 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 (一)车辆要求:详见租赁车辆参数表(附件)。 (二)车辆租赁模式: 供应商提供车辆租赁,采购人自行驾驶。 (三)租赁车辆要求: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所有车辆须为自有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良好,非事故车、非盗抢车,年检合格,车辆证照齐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进行电子签章,格式自拟)。 2.供应商须为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租赁车辆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责任险(不低于*)、车辆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乘客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5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7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或提供保险单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3.如供应商投入租赁车辆应为非川A或川G车牌的车辆,成都绕城产生的通行费用自行承担。 | * |
1-2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小型轿车1B租赁服务 | 小型轿车1B租赁服务 | 1.供应商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略) 旅客运输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若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服务车辆接送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车辆接送费用。 3.在提供服务期间,不限制服务车辆保险理赔次数。 4.租赁期内,采购人承租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处理有关定损、理赔、维修等事宜并垫付相关费用。 5.在提供服务期间,无论哪方责任,均不再收取保险递增费用以及车辆加速折旧费用。 6.严格执行响应文件承诺的价格和其他服务。 7.供应商为租赁车辆购买车船税,负责车辆的定期保养、维修、年检。 8.如租赁车辆出现不能使用的情况,供应商提供备用车辆,费用包含在此次响应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9.供应商为租赁车辆办理ETC,产生的通行费据实结算(不含成都绕城高速费)。 | 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 (一)车辆要求:详见租赁车辆参数表(附件)。 (二)车辆租赁模式: 供应商提供车辆租赁,采购人自行驾驶。 (三)租赁车辆要求: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所有车辆须为自有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良好,非事故车、非盗抢车,年检合格,车辆证照齐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进行电子签章,格式自拟)。 2.供应商须为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租赁车辆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责任险(不低于*)、车辆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乘客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5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7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或提供保险单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3.如供应商投入租赁车辆应为非川A或川G车牌的车辆,成都绕城产生的通行费用自行承担。 | * |
1-3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小型轿车2租赁服务 | 小型轿车2租赁服务 | 1.供应商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略) 旅客运输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若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服务车辆接送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车辆接送费用。 3.在提供服务期间,不限制服务车辆保险理赔次数。 4.租赁期内,采购人承租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处理有关定损、理赔、维修等事宜并垫付相关费用。 5.在提供服务期间,无论哪方责任,均不再收取保险递增费用以及车辆加速折旧费用。 6.严格执行响应文件承诺的价格和其他服务。 7.供应商为租赁车辆购买车船税,负责车辆的定期保养、维修、年检。 8.如租赁车辆出现不能使用的情况,供应商提供备用车辆,费用包含在此次响应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9.供应商为租赁车辆办理ETC,产生的通行费据实结算(不含成都绕城高速费)。 | 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 (一)车辆要求:详见租赁车辆参数表(附件)。 (二)车辆租赁模式: 供应商提供车辆租赁,采购人自行驾驶。 (三)租赁车辆要求: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所有车辆须为自有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良好,非事故车、非盗抢车,年检合格,车辆证照齐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进行电子签章,格式自拟)。 2.供应商须为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租赁车辆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责任险(不低于*)、车辆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乘客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5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7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或提供保险单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3.如供应商投入租赁车辆应为非川A或川G车牌的车辆,成都绕城产生的通行费用自行承担。 | * |
1-4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小型普通客车1租赁服务 | 小型普通客车1租赁服务 | 1.供应商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略) 旅客运输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若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服务车辆接送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车辆接送费用。 3.在提供服务期间,不限制服务车辆保险理赔次数。 4.租赁期内,采购人承租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处理有关定损、理赔、维修等事宜并垫付相关费用。 5.在提供服务期间,无论哪方责任,均不再收取保险递增费用以及车辆加速折旧费用。 6.严格执行响应文件承诺的价格和其他服务。 7.供应商为租赁车辆购买车船税,负责车辆的定期保养、维修、年检。 8.如租赁车辆出现不能使用的情况,供应商提供备用车辆,费用包含在此次响应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9.供应商为租赁车辆办理ETC,产生的通行费据实结算(不含成都绕城高速费)。 | 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 (一)车辆要求:详见租赁车辆参数表(附件)。 (二)车辆租赁模式: 供应商提供车辆租赁,采购人自行驾驶。 (三)租赁车辆要求: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所有车辆须为自有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良好,非事故车、非盗抢车,年检合格,车辆证照齐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进行电子签章,格式自拟)。 2.供应商须为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租赁车辆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责任险(不低于*)、车辆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乘客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5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7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或提供保险单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3.如供应商投入租赁车辆应为非川A或川G车牌的车辆,成都绕城产生的通行费用自行承担。 | * |
1-5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小型普通客车2租赁服务 | 小型普通客车2租赁服务 | 1.供应商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略) 旅客运输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若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服务车辆接送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车辆接送费用。 3.在提供服务期间,不限制服务车辆保险理赔次数。 4.租赁期内,采购人承租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处理有关定损、理赔、维修等事宜并垫付相关费用。 5.在提供服务期间,无论哪方责任,均不再收取保险递增费用以及车辆加速折旧费用。 6.严格执行响应文件承诺的价格和其他服务。 7.供应商为租赁车辆购买车船税,负责车辆的定期保养、维修、年检。 8.如租赁车辆出现不能使用的情况,供应商提供备用车辆,费用包含在此次响应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9.供应商为租赁车辆办理ETC,产生的通行费据实结算(不含成都绕城高速费)。 | 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 (一)车辆要求:详见租赁车辆参数表(附件)。 (二)车辆租赁模式: 供应商提供车辆租赁,采购人自行驾驶。 (三)租赁车辆要求: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所有车辆须为自有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良好,非事故车、非盗抢车,年检合格,车辆证照齐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进行电子签章,格式自拟)。 2.供应商须为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租赁车辆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责任险(不低于*)、车辆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乘客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5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7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或提供保险单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3.如供应商投入租赁车辆应为非川A或川G车牌的车辆,成都绕城产生的通行费用自行承担。 | * |
1-6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交通通行费租赁服务 | 交通通行费租赁服务 | 1.供应商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略) 旅客运输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若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服务车辆接送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车辆接送费用。 3.在提供服务期间,不限制服务车辆保险理赔次数。 4.租赁期内,采购人承租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处理有关定损、理赔、维修等事宜并垫付相关费用。 5.在提供服务期间,无论哪方责任,均不再收取保险递增费用以及车辆加速折旧费用。 6.严格执行响应文件承诺的价格和其他服务。 7.供应商为租赁车辆购买车船税,负责车辆的定期保养、维修、年检。 8.如租赁车辆出现不能使用的情况,供应商提供备用车辆,费用包含在此次响应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9.供应商为租赁车辆办理ETC,产生的通行费据实结算(不含成都绕城高速费)。 | 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 (一)车辆要求:详见租赁车辆参数表(附件)。 (二)车辆租赁模式: 供应商提供车辆租赁,采购人自行驾驶。 (三)租赁车辆要求: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所有车辆须为自有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良好,非事故车、非盗抢车,年检合格,车辆证照齐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进行电子签章,格式自拟)。 2.供应商须为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租赁车辆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责任险(不低于*)、车辆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乘客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5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7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或提供保险单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3.如供应商投入租赁车辆应为非川A或川G车牌的车辆,成都绕城产生的通行费用自行承担。 | * |
廖征鹏、廖勇、胥姝(采购人代表)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成本支出加合理利润为原则,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1.*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1.本项目采购预算*.00元。2.本项目计划备案编号为:**[2024]*。3.监督部门:监督部门: (略) 财政局;联系电话:028-*。
名称: (略) 勘 (略)
地址: (略) 金 (略) 北三段70号
联系方式:028-*
名称:四川乾 (略)
地址: (略) (略) 高新 (略) 333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401号
联系方式:028-*转623
项目联系人:苏伟
电话:028-*转623
四川乾 (略)
2024年04月08日
合同包1: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成都国信 (略) | (略) 武侯区西部智谷D区二栋一单元503 | 单价:* |
合同包1(合同包一):
服务类(成都国信 (略)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
1-1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小型轿车1A 租赁服务 | 小型轿车1A 租赁服务 | 1.供应商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略) 旅客运输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若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服务车辆接送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车辆接送费用。 3.在提供服务期间,不限制服务车辆保险理赔次数。 4.租赁期内,采购人承租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处理有关定损、理赔、维修等事宜并垫付相关费用。 5.在提供服务期间,无论哪方责任,均不再收取保险递增费用以及车辆加速折旧费用。 6.严格执行响应文件承诺的价格和其他服务。 7.供应商为租赁车辆购买车船税,负责车辆的定期保养、维修、年检。 8.如租赁车辆出现不能使用的情况,供应商提供备用车辆,费用包含在此次响应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9.供应商为租赁车辆办理ETC,产生的通行费据实结算(不含成都绕城高速费)。 | 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 (一)车辆要求:详见租赁车辆参数表(附件)。 (二)车辆租赁模式: 供应商提供车辆租赁,采购人自行驾驶。 (三)租赁车辆要求: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所有车辆须为自有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良好,非事故车、非盗抢车,年检合格,车辆证照齐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进行电子签章,格式自拟)。 2.供应商须为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租赁车辆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责任险(不低于*)、车辆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乘客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5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7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或提供保险单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3.如供应商投入租赁车辆应为非川A或川G车牌的车辆,成都绕城产生的通行费用自行承担。 | * |
1-2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小型轿车1B租赁服务 | 小型轿车1B租赁服务 | 1.供应商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略) 旅客运输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若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服务车辆接送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车辆接送费用。 3.在提供服务期间,不限制服务车辆保险理赔次数。 4.租赁期内,采购人承租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处理有关定损、理赔、维修等事宜并垫付相关费用。 5.在提供服务期间,无论哪方责任,均不再收取保险递增费用以及车辆加速折旧费用。 6.严格执行响应文件承诺的价格和其他服务。 7.供应商为租赁车辆购买车船税,负责车辆的定期保养、维修、年检。 8.如租赁车辆出现不能使用的情况,供应商提供备用车辆,费用包含在此次响应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9.供应商为租赁车辆办理ETC,产生的通行费据实结算(不含成都绕城高速费)。 | 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 (一)车辆要求:详见租赁车辆参数表(附件)。 (二)车辆租赁模式: 供应商提供车辆租赁,采购人自行驾驶。 (三)租赁车辆要求: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所有车辆须为自有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良好,非事故车、非盗抢车,年检合格,车辆证照齐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进行电子签章,格式自拟)。 2.供应商须为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租赁车辆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责任险(不低于*)、车辆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乘客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5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7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或提供保险单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3.如供应商投入租赁车辆应为非川A或川G车牌的车辆,成都绕城产生的通行费用自行承担。 | * |
1-3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小型轿车2租赁服务 | 小型轿车2租赁服务 | 1.供应商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略) 旅客运输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若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服务车辆接送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车辆接送费用。 3.在提供服务期间,不限制服务车辆保险理赔次数。 4.租赁期内,采购人承租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处理有关定损、理赔、维修等事宜并垫付相关费用。 5.在提供服务期间,无论哪方责任,均不再收取保险递增费用以及车辆加速折旧费用。 6.严格执行响应文件承诺的价格和其他服务。 7.供应商为租赁车辆购买车船税,负责车辆的定期保养、维修、年检。 8.如租赁车辆出现不能使用的情况,供应商提供备用车辆,费用包含在此次响应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9.供应商为租赁车辆办理ETC,产生的通行费据实结算(不含成都绕城高速费)。 | 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 (一)车辆要求:详见租赁车辆参数表(附件)。 (二)车辆租赁模式: 供应商提供车辆租赁,采购人自行驾驶。 (三)租赁车辆要求: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所有车辆须为自有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良好,非事故车、非盗抢车,年检合格,车辆证照齐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进行电子签章,格式自拟)。 2.供应商须为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租赁车辆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责任险(不低于*)、车辆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乘客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5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7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或提供保险单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3.如供应商投入租赁车辆应为非川A或川G车牌的车辆,成都绕城产生的通行费用自行承担。 | * |
1-4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小型普通客车1租赁服务 | 小型普通客车1租赁服务 | 1.供应商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略) 旅客运输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若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服务车辆接送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车辆接送费用。 3.在提供服务期间,不限制服务车辆保险理赔次数。 4.租赁期内,采购人承租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处理有关定损、理赔、维修等事宜并垫付相关费用。 5.在提供服务期间,无论哪方责任,均不再收取保险递增费用以及车辆加速折旧费用。 6.严格执行响应文件承诺的价格和其他服务。 7.供应商为租赁车辆购买车船税,负责车辆的定期保养、维修、年检。 8.如租赁车辆出现不能使用的情况,供应商提供备用车辆,费用包含在此次响应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9.供应商为租赁车辆办理ETC,产生的通行费据实结算(不含成都绕城高速费)。 | 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 (一)车辆要求:详见租赁车辆参数表(附件)。 (二)车辆租赁模式: 供应商提供车辆租赁,采购人自行驾驶。 (三)租赁车辆要求: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所有车辆须为自有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良好,非事故车、非盗抢车,年检合格,车辆证照齐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进行电子签章,格式自拟)。 2.供应商须为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租赁车辆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责任险(不低于*)、车辆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乘客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5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7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或提供保险单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3.如供应商投入租赁车辆应为非川A或川G车牌的车辆,成都绕城产生的通行费用自行承担。 | * |
1-5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小型普通客车2租赁服务 | 小型普通客车2租赁服务 | 1.供应商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略) 旅客运输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若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服务车辆接送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车辆接送费用。 3.在提供服务期间,不限制服务车辆保险理赔次数。 4.租赁期内,采购人承租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处理有关定损、理赔、维修等事宜并垫付相关费用。 5.在提供服务期间,无论哪方责任,均不再收取保险递增费用以及车辆加速折旧费用。 6.严格执行响应文件承诺的价格和其他服务。 7.供应商为租赁车辆购买车船税,负责车辆的定期保养、维修、年检。 8.如租赁车辆出现不能使用的情况,供应商提供备用车辆,费用包含在此次响应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9.供应商为租赁车辆办理ETC,产生的通行费据实结算(不含成都绕城高速费)。 | 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 (一)车辆要求:详见租赁车辆参数表(附件)。 (二)车辆租赁模式: 供应商提供车辆租赁,采购人自行驾驶。 (三)租赁车辆要求: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所有车辆须为自有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良好,非事故车、非盗抢车,年检合格,车辆证照齐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进行电子签章,格式自拟)。 2.供应商须为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租赁车辆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责任险(不低于*)、车辆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乘客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5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7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或提供保险单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3.如供应商投入租赁车辆应为非川A或川G车牌的车辆,成都绕城产生的通行费用自行承担。 | * |
1-6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交通通行费租赁服务 | 交通通行费租赁服务 | 1.供应商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略) 旅客运输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若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服务车辆接送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车辆接送费用。 3.在提供服务期间,不限制服务车辆保险理赔次数。 4.租赁期内,采购人承租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供应商负责处理有关定损、理赔、维修等事宜并垫付相关费用。 5.在提供服务期间,无论哪方责任,均不再收取保险递增费用以及车辆加速折旧费用。 6.严格执行响应文件承诺的价格和其他服务。 7.供应商为租赁车辆购买车船税,负责车辆的定期保养、维修、年检。 8.如租赁车辆出现不能使用的情况,供应商提供备用车辆,费用包含在此次响应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9.供应商为租赁车辆办理ETC,产生的通行费据实结算(不含成都绕城高速费)。 | 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 (一)车辆要求:详见租赁车辆参数表(附件)。 (二)车辆租赁模式: 供应商提供车辆租赁,采购人自行驾驶。 (三)租赁车辆要求: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所有车辆须为自有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良好,非事故车、非盗抢车,年检合格,车辆证照齐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进行电子签章,格式自拟)。 2.供应商须为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租赁车辆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责任险(不低于*)、车辆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乘客座位险保额不低于*元/座、5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7座汽车座位险保额共计不低于*元)。(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或提供保险单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3.如供应商投入租赁车辆应为非川A或川G车牌的车辆,成都绕城产生的通行费用自行承担。 | * |
廖征鹏、廖勇、胥姝(采购人代表)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成本支出加合理利润为原则,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1.*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1.本项目采购预算*.00元。2.本项目计划备案编号为:**[2024]*。3.监督部门:监督部门: (略) 财政局;联系电话:028-*。
名称: (略) 勘 (略)
地址: (略) 金 (略) 北三段70号
联系方式:028-*
名称:四川乾 (略)
地址: (略) (略) 高新 (略) 333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401号
联系方式:028-*转623
项目联系人:苏伟
电话:028-*转623
四川乾 (略)
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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