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宗地编号: | 宝山区庙行镇共康社区N12-0701单元P-02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庙行镇康家村) | 宗地总面积: | 1.*公顷 | 宗地坐落: | 东至P-03(生产防护绿地), (略) ,西至P-01(生产防护绿地),北至一 (略) | ||
年限: | 40年 | 土地用途: | 其他商服用地 | 项目名称: | |||
成交价: | *万元 | 受让单位: | 上海华 (略) | ||||
备注: | 1、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求:套数不小于130套,具体以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为准。该项目全装修比例为100%。该项目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根据《 (略) 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沪租赁办沪租赁办[2019]5号)中第二条:落实《 (略) 自持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和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7]9号)要求,本 (略) 场培育过程中应以中小套型为主,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套均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2、自持物业要求:本地块内商业用房和租赁住房物业由庙行镇集体经济组织以成本价回购,回购后由庙行镇集体经济组织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 3、运营管理要求:该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严格按照“只租不售”模式管理,仅用于出租, (略) 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根据《关于确认庙行镇共康社区N12-0701单元P-02地块租赁住房建设主体的请示》(宝庙府办[2023]2号文)、《 (略) 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庙行镇共康社区N12-0701单元P-02地块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主体的批复》(宝府[2023]20号文)相关要求:该 (略) 、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控体系,并严格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实施。项目 (略) 、区保障性租赁住宅管理要求,履行支持宝山区产业发展义务,首先满足服务宝山区产业人口租赁需求。该项目应严格按 (略) 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实施建设和供应, (略) 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方式变相销售。项目租赁价格初次定价应在同地段、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后续调价增幅应不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不高于5%。 4、公建配套要求:本地块内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2200平方米(计容)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800平方米(计容)的综合健身馆,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不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备用空间。上述设施应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上述设施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庙行镇人民政府。地块内配置2处生活垃圾房,其中住宅区域垃圾房包含分类收集间和分类管理间,分类收集间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1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大于120米,分类管理间建筑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宜与分类收集间合建;商业区域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小于24平方米。配建1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占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上述配套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归受让人所有。本项目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类,核武器抗力级别为核五、六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常五、六级,战时用途为一、二等人员隐蔽部。在本地块待建建筑屋顶(建筑物标高30米左右),按照《 (略)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图集》要求,建设一间不少于10平方米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建成后由民防管理部门使用。 5、本项目中整体持有运营、租赁对象确定、租赁价格确定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区房管部门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 6、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 (1)认定时间要求:根据《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联〔2022〕2 号),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90个工作日内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如拒不办理项目认定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认定程序要求:受让人应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以及项目地块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并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批准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7、违反管理要求的监管部门和违约处置: 巡查、检查中发现出租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供应对象、准入条件、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情况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或移送执法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市房屋管理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出租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责令出租单位退回已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 |
二、公示期:2024年04月18日 至 2024年04月22日
三、该宗地双方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在3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相关事宜在合同中约定
八、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略) 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单位地址: (略) 宝 (略) 45号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沈彦钊
联系电话:*-8002
电子邮件:
宗地编号: | 宝山区庙行镇共康社区N12-0701单元P-02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庙行镇康家村) | 宗地总面积: | 1.*公顷 | 宗地坐落: | 东至P-03(生产防护绿地), (略) ,西至P-01(生产防护绿地),北至一 (略) | ||
年限: | 40年 | 土地用途: | 其他商服用地 | 项目名称: | |||
成交价: | *万元 | 受让单位: | 上海华 (略) | ||||
备注: | 1、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求:套数不小于130套,具体以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为准。该项目全装修比例为100%。该项目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根据《 (略) 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沪租赁办沪租赁办[2019]5号)中第二条:落实《 (略) 自持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和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7]9号)要求,本 (略) 场培育过程中应以中小套型为主,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套均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2、自持物业要求:本地块内商业用房和租赁住房物业由庙行镇集体经济组织以成本价回购,回购后由庙行镇集体经济组织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 3、运营管理要求:该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严格按照“只租不售”模式管理,仅用于出租, (略) 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根据《关于确认庙行镇共康社区N12-0701单元P-02地块租赁住房建设主体的请示》(宝庙府办[2023]2号文)、《 (略) 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庙行镇共康社区N12-0701单元P-02地块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主体的批复》(宝府[2023]20号文)相关要求:该 (略) 、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控体系,并严格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实施。项目 (略) 、区保障性租赁住宅管理要求,履行支持宝山区产业发展义务,首先满足服务宝山区产业人口租赁需求。该项目应严格按 (略) 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实施建设和供应, (略) 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方式变相销售。项目租赁价格初次定价应在同地段、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后续调价增幅应不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不高于5%。 4、公建配套要求:本地块内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2200平方米(计容)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800平方米(计容)的综合健身馆,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不计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备用空间。上述设施应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上述设施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庙行镇人民政府。地块内配置2处生活垃圾房,其中住宅区域垃圾房包含分类收集间和分类管理间,分类收集间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1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大于120米,分类管理间建筑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宜与分类收集间合建;商业区域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小于24平方米。配建1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占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上述配套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归受让人所有。本项目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类,核武器抗力级别为核五、六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常五、六级,战时用途为一、二等人员隐蔽部。在本地块待建建筑屋顶(建筑物标高30米左右),按照《 (略)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图集》要求,建设一间不少于10平方米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建成后由民防管理部门使用。 5、本项目中整体持有运营、租赁对象确定、租赁价格确定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区房管部门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 6、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 (1)认定时间要求:根据《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联〔2022〕2 号),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90个工作日内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如拒不办理项目认定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认定程序要求:受让人应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以及项目地块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并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批准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7、违反管理要求的监管部门和违约处置: 巡查、检查中发现出租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供应对象、准入条件、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情况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或移送执法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市房屋管理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出租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责令出租单位退回已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 |
二、公示期:2024年04月18日 至 2024年04月22日
三、该宗地双方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在3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相关事宜在合同中约定
八、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略) 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单位地址: (略) 宝 (略) 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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