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大站静桉南TOD综合开发项目商业地块减振降噪专题研究服务评审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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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大站静桉南TOD综合开发项目商业地块减振降噪专题研究服务评审结果公示

四川师大站静桉南TOD综合开发项目商业地块减振降噪专题研究服务

评审结果公示

项目及标段名称

四川师大站静桉南TOD综合开发项目商业地块减振降噪专题研究服务

遴选人

成都锦江区静 (略) (略)

遴选人联系电话

028-*

开选地点

成都 (略)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开选时间

*-10:00:00

公示期

*-*

遴选最高限价(元)

*.00

中选候选人及排名

中选候选人名称

参选报价(元)

综合得分

第一名

中海环境科技(上海) (略)

*.00

88.01

第二名

(略) (略)

*.00

79.12

第三名

(略) (深圳) (略)

*.00

75.73

其他参选人(除中选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参选人名称

参选报价(元)或否决参选依据条款(参选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遴选文件评审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评审的参选价(元,不含税)或否决参选理由(参选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比选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综合得分

/

/

/

/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1.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并将盖章质疑文件送达遴选人。遴选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遴选参选活动。

2.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遴选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师大站静桉南TOD综合开发项目商业地块减振降噪专题研究服务

评审结果公示

项目及标段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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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人

成都锦江区静 (略) (略)

遴选人联系电话

028-*

开选地点

成都 (略)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开选时间

*-10:00:00

公示期

*-*

遴选最高限价(元)

*.00

中选候选人及排名

中选候选人名称

参选报价(元)

综合得分

第一名

中海环境科技(上海) (略)

*.00

88.01

第二名

(略) (略)

*.00

79.12

第三名

(略) (深圳) (略)

*.00

75.73

其他参选人(除中选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参选人名称

参选报价(元)或否决参选依据条款(参选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遴选文件评审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评审的参选价(元,不含税)或否决参选理由(参选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比选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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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1.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并将盖章质疑文件送达遴选人。遴选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遴选参选活动。

2.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遴选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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