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民健康卡平台运维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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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居民健康卡平台运维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略) (略) 运维服务

项目单位: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4月3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4年4月24日

中标供应商名称: (略) 易 (略)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略) 软件园 (略) 18号504之一

中标(成交)金额: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评审小组成员:王健,陈荣,李程

地址: (略) 政务 (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黄正兴

联系方式:0551-*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书面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 (略) 蜀山 (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西楼615室,联系电话:0551-*,*。

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纪委提出投诉,联系人:梁昌龄,联系电话:0551-*。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略) (略) 运维服务

项目单位: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4月3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4年4月24日

中标供应商名称: (略) 易 (略)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略) 软件园 (略) 18号504之一

中标(成交)金额: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评审小组成员:王健,陈荣,李程

地址: (略) 政务 (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黄正兴

联系方式:0551-*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书面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 (略) 蜀山 (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西楼615室,联系电话:0551-*,*。

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纪委提出投诉,联系人:梁昌龄,联系电话:0551-*。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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