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3年度检查与办学评估工作结果的公示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3年度检查与办学评估工作结果的公示
(略) 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3年度检查与办学评估工作结果的公示
现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3年度检查与办学评估工作结果予以公示。
一、公示期
2023年5 月 6 日—2023 年5 月10 日(5个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及电话
地点:大渡口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培训鉴定科
通讯地址(邮编): 大渡口 (略) 1号
联系电话: 023-*
联系人: 赵亮、黄椿峻
三、公示要求
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反映。
2.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真实、具体、敢于负责。不允许借机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有意诬陷,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3.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情况严格保密。
附件:关于全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3年度检查与办学评估工作结果公示
(略) 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6日
关于全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3年度检查工作结果公示
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4〕47号)文件要求,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评、区联合工作组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结合日常管理情况,现将辖区2023年12月31日前,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未含2024年1月1日之后批准设立的)2023年度检查与办学评估结果公示如下:
一、合格机构(8所)
(略) 大渡口区育人职业培训学校
(略) 大渡口区康立中医康复职业培训学校
(略) 大渡口区建工职业培训学校
(略) 大渡口区建桥职业培训学校
(略) 大渡口区爱心汇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略) 大渡口区奔创职业培训学校
(略) 大渡口区芝诺数据职业培训学校
(略) 大渡口区百仕德职业培训学校
二、不合格机构(4所)
(略) 大渡口区至品职业培训学校
(略) 大渡口区博伦职业培训学校
(略) 大渡口区中夏职业培训学校
(略) 大渡口区语声职业技能 (略)
不合格的培训机构,不得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并应在2024年8月16日前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4〕47号)要求,进行逐项整改,整改期满,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复核评估。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拒不整改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培训招生。
(略) 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3年度检查与办学评估工作结果的公示
现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3年度检查与办学评估工作结果予以公示。
一、公示期
2023年5 月 6 日—2023 年5 月10 日(5个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及电话
地点:大渡口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培训鉴定科
通讯地址(邮编): 大渡口 (略) 1号
联系电话: 023-*
联系人: 赵亮、黄椿峻
三、公示要求
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反映。
2.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真实、具体、敢于负责。不允许借机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有意诬陷,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3.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情况严格保密。
附件:关于全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3年度检查与办学评估工作结果公示
(略) 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6日
关于全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3年度检查工作结果公示
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4〕47号)文件要求,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评、区联合工作组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结合日常管理情况,现将辖区2023年12月31日前,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未含2024年1月1日之后批准设立的)2023年度检查与办学评估结果公示如下:
一、合格机构(8所)
(略) 大渡口区育人职业培训学校
(略) 大渡口区康立中医康复职业培训学校
(略) 大渡口区建工职业培训学校
(略) 大渡口区建桥职业培训学校
(略) 大渡口区爱心汇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略) 大渡口区奔创职业培训学校
(略) 大渡口区芝诺数据职业培训学校
(略) 大渡口区百仕德职业培训学校
二、不合格机构(4所)
(略) 大渡口区至品职业培训学校
(略) 大渡口区博伦职业培训学校
(略) 大渡口区中夏职业培训学校
(略) 大渡口区语声职业技能 (略)
不合格的培训机构,不得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并应在2024年8月16日前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4〕47号)要求,进行逐项整改,整改期满,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复核评估。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拒不整改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培训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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