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辽02破1号关于光电子大连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审核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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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辽02破1号关于光电子大连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审核结果的公示

关于光电子(大连)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审核结果的公示

光电子(大连)有限公司( (略) )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略) (略) 于**日作出(2023)辽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日作出(2023)辽02破1-1号决定书,指定了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 (略) 提起诉讼。”

经管理人调查,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光电子公司已无在职职工,无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情形。

经核查,光电子公司存在原职工李仁海子女抚恤费用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略) (略) (2012)大民五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每月应向李仁海儿子李明亮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340元。李明亮**日出生,计算到18岁满(支付期间自2022年8月至成年之2025年5月)共计11,390元,属于职工债权。

另外,管理 (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州新区(保税区)办事处提交的资料,称尹秀坤等110名原职工到该中心投诉, (略) 补缴住房公积金。经管理人核查,这些原职工到该中心投诉的时间为2022年8月, (略) 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均已经距离举报时间超过一年,多者甚至超过17年。关于住房公积金补缴,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进入破产程序后,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及清偿顺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认定。根据 (略) 印发的《 (略) 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7条规定:“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依据该规定,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工资性质进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管理人认为原职工投诉的相关事宜虽然属于职工债权范畴,但由于主张权利的时间均已经超过离职后一年的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该中心转递资料中涉及的尹秀坤等110名原职工要求补缴公积金的债权不予认可。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至**日止。若职工或相关权利人对公示内容有任何问题,均可在公示期间联系管理人工作人员:王律师,电话:*。若职工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异议者可依 (略) 提起诉讼。

特此公示。

光电子(大连)有限公司管理人


附:职工债权公示清单

职工债权公示清单

单位:元

序号

姓名

债权内容

个人合计

1

李明亮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1,390

职工债权总计(含税)

11,390



,大连

关于光电子(大连)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审核结果的公示

光电子(大连)有限公司( (略) )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略) (略) 于**日作出(2023)辽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日作出(2023)辽02破1-1号决定书,指定了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 (略) 提起诉讼。”

经管理人调查,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光电子公司已无在职职工,无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情形。

经核查,光电子公司存在原职工李仁海子女抚恤费用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略) (略) (2012)大民五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每月应向李仁海儿子李明亮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340元。李明亮**日出生,计算到18岁满(支付期间自2022年8月至成年之2025年5月)共计11,390元,属于职工债权。

另外,管理 (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州新区(保税区)办事处提交的资料,称尹秀坤等110名原职工到该中心投诉, (略) 补缴住房公积金。经管理人核查,这些原职工到该中心投诉的时间为2022年8月, (略) 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均已经距离举报时间超过一年,多者甚至超过17年。关于住房公积金补缴,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进入破产程序后,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及清偿顺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认定。根据 (略) 印发的《 (略) 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7条规定:“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依据该规定,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工资性质进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管理人认为原职工投诉的相关事宜虽然属于职工债权范畴,但由于主张权利的时间均已经超过离职后一年的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该中心转递资料中涉及的尹秀坤等110名原职工要求补缴公积金的债权不予认可。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至**日止。若职工或相关权利人对公示内容有任何问题,均可在公示期间联系管理人工作人员:王律师,电话:*。若职工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异议者可依 (略) 提起诉讼。

特此公示。

光电子(大连)有限公司管理人


附:职工债权公示清单

职工债权公示清单

单位:元

序号

姓名

债权内容

个人合计

1

李明亮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1,390

职工债权总计(含税)

1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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