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野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争议调解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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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野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争议调解工作的

牧野区财政局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争议调解工作的

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拓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政府采购投诉争议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解意义

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健全行政裁决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投诉纠纷处理效率,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调解原则

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各项投诉、举报争议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决定、调解与决定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一)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二)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四)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五)其他可以进行调解的投诉。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四、调解人员

政府采购投诉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可以安排本部门有执法资格且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小组,负责投诉调解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与财政部门一起参与调解工作。财政部门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协助调解。

五、调解方式

对适用调解机制的投诉、举报案件,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小组也可以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六、调解程序

(一)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在下达投诉受理通知前,财政部门要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分析研判,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受理投诉案件。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查受理。

(二)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

(三)调解成功后,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执1份,财政部门留存1份。投诉人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后,书面撤回投诉书,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

七、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

(三)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八、调解要求

(一)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争议调解工作,积极配合,主动对接,推动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在调解中,调解小组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投诉处理,不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三)对在投诉调解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应予以保密。

(略) 牧野区财政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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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野区财政局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争议调解工作的

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拓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政府采购投诉争议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解意义

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健全行政裁决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投诉纠纷处理效率,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调解原则

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各项投诉、举报争议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决定、调解与决定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一)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二)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四)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五)其他可以进行调解的投诉。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四、调解人员

政府采购投诉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可以安排本部门有执法资格且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小组,负责投诉调解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与财政部门一起参与调解工作。财政部门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协助调解。

五、调解方式

对适用调解机制的投诉、举报案件,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小组也可以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六、调解程序

(一)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在下达投诉受理通知前,财政部门要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分析研判,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受理投诉案件。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查受理。

(二)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

(三)调解成功后,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执1份,财政部门留存1份。投诉人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后,书面撤回投诉书,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

七、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

(三)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八、调解要求

(一)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争议调解工作,积极配合,主动对接,推动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在调解中,调解小组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投诉处理,不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三)对在投诉调解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应予以保密。

(略) 牧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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