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和2021年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和2021年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略) 常态化制度化推动带量采购有关安排,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和2021年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以下统称“本次集采”)已形成中选结果,结合《 (略) 医疗保障局关于进 (略) 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3〕9号,以下统称9号文件)要求,现就执行本次集采中选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管理有关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药品范围和采购周期
(一)本次集采中选药品形成的供应清单产品实 (略) 、统一调价、带量采购。医疗机构使用数字证 (略) (略) 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网址:http://**#/unitLogin)查询中选药品供应清单、中选价格及约定采购量等。其他属于带量采购范围内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可作为中选药品的补充进行采购销售。
(二)本次集采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相同品种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情况,原则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有序衔接。
三、时间安排
5月24日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本次集采中选药品产品信息及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可登录查询本单位相关药品约定任务量等信息, (略) 上采购、备货调价等工作。5月31日0时起医疗机构全面执行本次集采中选结果及配套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按照本单位常态化制度化贯彻落实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做好培训教育、药品遴选、调价签约、信息维护、网上采购、备货验收、结算药款、窗口解释等各环节工作。结合医保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畅通 (略) 渠道,建立承担约定采购任务中选 (略) 并优先使用制度;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通过招采子系统实时掌握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占比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自查自纠,严格按协议约定完成约定采购量,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仍应优先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持续做好临床质量和疗效监测,提升用药水平,做好对患者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采购期内,如遇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对中选药品采购供应有较大影响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替代药品,按 (略) 上登记,同时做好患者引导工作,避免引发社会舆情。
(二)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排产与备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对于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期届满。中选企业应动态联动全国各省级及省际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因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价格水平较低的中选药品。对无法正常履行产供职责的中选企业,本市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平台提示、 (略) 任务量、纳入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
(三)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9号文件相关要求,完善日常监测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各医疗机构采购情况,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动处置, (略) 区两级上下配合、互相促进的局面,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发展。
(略) 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3日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略) 常态化制度化推动带量采购有关安排,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和2021年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以下统称“本次集采”)已形成中选结果,结合《 (略) 医疗保障局关于进 (略) 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3〕9号,以下统称9号文件)要求,现就执行本次集采中选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管理有关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药品范围和采购周期
(一)本次集采中选药品形成的供应清单产品实 (略) 、统一调价、带量采购。医疗机构使用数字证 (略) (略) 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网址:http://**#/unitLogin)查询中选药品供应清单、中选价格及约定采购量等。其他属于带量采购范围内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可作为中选药品的补充进行采购销售。
(二)本次集采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相同品种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情况,原则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有序衔接。
三、时间安排
5月24日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本次集采中选药品产品信息及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可登录查询本单位相关药品约定任务量等信息, (略) 上采购、备货调价等工作。5月31日0时起医疗机构全面执行本次集采中选结果及配套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按照本单位常态化制度化贯彻落实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做好培训教育、药品遴选、调价签约、信息维护、网上采购、备货验收、结算药款、窗口解释等各环节工作。结合医保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畅通 (略) 渠道,建立承担约定采购任务中选 (略) 并优先使用制度;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通过招采子系统实时掌握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占比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自查自纠,严格按协议约定完成约定采购量,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仍应优先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持续做好临床质量和疗效监测,提升用药水平,做好对患者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采购期内,如遇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对中选药品采购供应有较大影响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替代药品,按 (略) 上登记,同时做好患者引导工作,避免引发社会舆情。
(二)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排产与备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对于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期届满。中选企业应动态联动全国各省级及省际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因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价格水平较低的中选药品。对无法正常履行产供职责的中选企业,本市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平台提示、 (略) 任务量、纳入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
(三)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9号文件相关要求,完善日常监测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各医疗机构采购情况,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动处置, (略) 区两级上下配合、互相促进的局面,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发展。
(略) 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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