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环卫基础设施维修维护服务二标段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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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环卫基础设施维修维护服务二标段中标结果

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环卫基础设施维修维护服务二标段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GK-*-1
采购人(全称):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 (略)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环卫基础设施维修维护服务二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环卫基础设施维修维护服务二标段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详见采购需求 1 2.46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佰零*万*仟*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元/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 —— **

3.2 履行地点: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次项目采购内容主要区域为汽车队办公楼、二环线停车场,湘湖环卫所,荷花园环卫所,火星环卫所,东屯渡环卫所,马王堆环卫所,东岸环卫所,马坡岭环卫所,东湖环卫所、其中包括:人行地下通道、垃圾站、公共卫生间、环卫工作间以及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维修等造价在 10万元以内的日常基础设施设备项目(见10 条(附表考核内容 1)项目)的维修维护,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类项目(如停保场维护等与环卫相关的工程设施维护维修项目,以及上级指定或报经区主管领导批准同意的其他工程设施维护维修项目等),在技术要求简单、不涉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采购人经研究后采取简易流程组织实施,由供应商进行维修改造维护维修服务,按设施维修维护服务进行结算。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最终结算金额=经采购人及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的结算总造价*(1-中标优惠率)

第一次付款:供应商维修维护服务完成后并经我中心组织验收合格后,按季度报送维修工作量,采购人核定工作量并根据区财政拨款进度支付核定金额的40%先行给供应商作为人工工资、维护维修服务材料等日常开支费用;

第二次付款:根据区财政拨款进度付款,付至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核定维修维护服务费的95%;

第三次付款:根据区财政拨款进度付款,审定后核定维修维护服务费的5%余款待质保期到期后付清。验收合格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经承包人提交申请后支付。

由供应商根据考核之后的核算金额开具正规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合法有效发票以后支付,最后具体支付的时间以财政资金到位时间为准。

备注:采购人对供应商每个季度报送维修工作量进行考核,未达到标准则按相关规定

扣分、扣款再进行第一次付款,考核内容详见附件。

4.2 收款账户: (略) 长沙三湘支行(湖南 (略) :*88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方在收到*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维修质量应符合项目有关设计和要求规范,达到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5.2.2 保修要求:参照建设部【2000】年 80 号令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2.3、零星维修项目在质保期内,供应商对于该项目具有免费维保、维修义务,对采购人提出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在 2 小时内做出响应。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验收时间:每个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完工后,维护维修服务单位向采购人提交竣工报告,申请本项目竣工验收。

5.3.2 验收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3.3 验收标准:

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考核结果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次验收。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3)供应商一年内承接的所有维修维护服务均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供应商应在 30日内将项目完工资料和项目完工结算书交采购人,由采购人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采购人按该项目最终结算金额支付剩余金额。如没按时报送导致支付延迟等情况均由供应商承担。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采购人权利和义务

6.1.1 负责工程结算报审,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

6.1.2 组织竣工验收,接管技术资料归档,负责竣工结算审批。

6.1.3 提供有利条件,支持配合供应商相关工作,确保维修顺利进行。

6.1.4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采购人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6.1.5 供应商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6.1.6 如果供应商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采购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终止合同而不给供应商补偿。

6.1.7 如果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6.1.8 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6.5 严格执行《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内部审计制度》,向供应商下达作业通知,供应商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服务项目

完成后,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验收,并核定服务项目的实际工作量,经三级审计后进行结算付款。

6.2 供应商(供货商)权利和义务

6.2.1 组织编制竣工结算,按时申报工程款,做到工程款专款专用。

6.2.2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6.2.3 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6.2.4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采购人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6.2.5 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维护维修服务管理规定和其它技术规范以及采购人的作业“通知”要求进行维修和改造服务,服从采购人的技术指导,服务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供应商收到作业“通知”后,工期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未按时完成酌情扣除 200-3000 元/次,如与上级要求不符或检查不合格则扣除 1000 元/次。合同期内,发生任何质量与安全问题,由供应商负责且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6.2.6 在维修和改造服务时,应遵守采购人的相关规定,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文明作业,不得影响中心的正常生产。需配备维护维修服务员,应做好成品保护,保证作业区域内外已完成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不受损坏;因维护维修期间造成墙面、地面、天花及水、电、气、室外园林等相关损坏的,供应商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采购人不另行支付费用。保证维护维修服务现场的整洁,完工后负责清扫维护维修服务现场。

6.2.7 供应商应按结算评审要求提供详尽资料,留存影像资料。结算送审材料须有*、*双方项目、部门负责人确认、签章。签证单、工作量表须有采购人现场维护维修服务员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确认、签章。超合同金额、变更情形未按要求完成报批或手续不齐全的,不予办理结算评审。

6.2.8 根据采购人送审要求按时提供真实有效的结算评审资料,结算评审核减率超过 20%(含20%)以上的结算评审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根据相关收费标准,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支付。

6.2.9 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各种焊接,包括但不限于不锈钢或铝材设备、治疗车、滑轮等设备材料的维修维护,此类工作的人员须持证上岗。

6.3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4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4.1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采购人在合同条款第5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应商提出了索赔,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供应商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供应商负担。同时,供应商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4.2 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供应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应商接受。如果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供应商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5.1 供应商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5.2 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

7.5.3 如果供应商迟延交货,采购人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应商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供应商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采购所 (略) 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盖章处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盖章处
地址: (略) 芙蓉区文艺路12号 地址: (略) 芙蓉区远大路与东二环西南角湘域东方家园B座5层505房
法定代表人: 张军 法定代表人: 戴辉
委托代理人: 申锟 委托代理人: 戴勇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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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GK-*-1
采购人(全称):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 (略)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环卫基础设施维修维护服务二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环卫基础设施维修维护服务二标段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详见采购需求 1 2.46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佰零*万*仟*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元/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 —— **

3.2 履行地点: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次项目采购内容主要区域为汽车队办公楼、二环线停车场,湘湖环卫所,荷花园环卫所,火星环卫所,东屯渡环卫所,马王堆环卫所,东岸环卫所,马坡岭环卫所,东湖环卫所、其中包括:人行地下通道、垃圾站、公共卫生间、环卫工作间以及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维修等造价在 10万元以内的日常基础设施设备项目(见10 条(附表考核内容 1)项目)的维修维护,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类项目(如停保场维护等与环卫相关的工程设施维护维修项目,以及上级指定或报经区主管领导批准同意的其他工程设施维护维修项目等),在技术要求简单、不涉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采购人经研究后采取简易流程组织实施,由供应商进行维修改造维护维修服务,按设施维修维护服务进行结算。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最终结算金额=经采购人及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的结算总造价*(1-中标优惠率)

第一次付款:供应商维修维护服务完成后并经我中心组织验收合格后,按季度报送维修工作量,采购人核定工作量并根据区财政拨款进度支付核定金额的40%先行给供应商作为人工工资、维护维修服务材料等日常开支费用;

第二次付款:根据区财政拨款进度付款,付至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核定维修维护服务费的95%;

第三次付款:根据区财政拨款进度付款,审定后核定维修维护服务费的5%余款待质保期到期后付清。验收合格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经承包人提交申请后支付。

由供应商根据考核之后的核算金额开具正规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合法有效发票以后支付,最后具体支付的时间以财政资金到位时间为准。

备注:采购人对供应商每个季度报送维修工作量进行考核,未达到标准则按相关规定

扣分、扣款再进行第一次付款,考核内容详见附件。

4.2 收款账户: (略) 长沙三湘支行(湖南 (略) :*88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方在收到*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维修质量应符合项目有关设计和要求规范,达到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5.2.2 保修要求:参照建设部【2000】年 80 号令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2.3、零星维修项目在质保期内,供应商对于该项目具有免费维保、维修义务,对采购人提出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在 2 小时内做出响应。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验收时间:每个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完工后,维护维修服务单位向采购人提交竣工报告,申请本项目竣工验收。

5.3.2 验收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3.3 验收标准:

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考核结果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次验收。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3)供应商一年内承接的所有维修维护服务均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供应商应在 30日内将项目完工资料和项目完工结算书交采购人,由采购人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采购人按该项目最终结算金额支付剩余金额。如没按时报送导致支付延迟等情况均由供应商承担。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采购人权利和义务

6.1.1 负责工程结算报审,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

6.1.2 组织竣工验收,接管技术资料归档,负责竣工结算审批。

6.1.3 提供有利条件,支持配合供应商相关工作,确保维修顺利进行。

6.1.4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采购人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6.1.5 供应商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6.1.6 如果供应商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采购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终止合同而不给供应商补偿。

6.1.7 如果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6.1.8 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6.5 严格执行《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内部审计制度》,向供应商下达作业通知,供应商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服务项目

完成后,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验收,并核定服务项目的实际工作量,经三级审计后进行结算付款。

6.2 供应商(供货商)权利和义务

6.2.1 组织编制竣工结算,按时申报工程款,做到工程款专款专用。

6.2.2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6.2.3 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6.2.4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采购人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6.2.5 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维护维修服务管理规定和其它技术规范以及采购人的作业“通知”要求进行维修和改造服务,服从采购人的技术指导,服务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供应商收到作业“通知”后,工期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未按时完成酌情扣除 200-3000 元/次,如与上级要求不符或检查不合格则扣除 1000 元/次。合同期内,发生任何质量与安全问题,由供应商负责且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6.2.6 在维修和改造服务时,应遵守采购人的相关规定,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文明作业,不得影响中心的正常生产。需配备维护维修服务员,应做好成品保护,保证作业区域内外已完成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不受损坏;因维护维修期间造成墙面、地面、天花及水、电、气、室外园林等相关损坏的,供应商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采购人不另行支付费用。保证维护维修服务现场的整洁,完工后负责清扫维护维修服务现场。

6.2.7 供应商应按结算评审要求提供详尽资料,留存影像资料。结算送审材料须有*、*双方项目、部门负责人确认、签章。签证单、工作量表须有采购人现场维护维修服务员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确认、签章。超合同金额、变更情形未按要求完成报批或手续不齐全的,不予办理结算评审。

6.2.8 根据采购人送审要求按时提供真实有效的结算评审资料,结算评审核减率超过 20%(含20%)以上的结算评审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根据相关收费标准,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支付。

6.2.9 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各种焊接,包括但不限于不锈钢或铝材设备、治疗车、滑轮等设备材料的维修维护,此类工作的人员须持证上岗。

6.3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4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4.1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采购人在合同条款第5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应商提出了索赔,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供应商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供应商负担。同时,供应商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4.2 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供应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应商接受。如果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供应商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5.1 供应商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5.2 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

7.5.3 如果供应商迟延交货,采购人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应商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供应商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采购所 (略) 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盖章处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盖章处
地址: (略) 芙蓉区文艺路12号 地址: (略) 芙蓉区远大路与东二环西南角湘域东方家园B座5层505房
法定代表人: 张军 法定代表人: 戴辉
委托代理人: 申锟 委托代理人: 戴勇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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