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永宁县城镇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项目结果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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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永宁县城镇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项目结果听证会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部下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99号),根据自然资源部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7号),根据文件要求,已开展了永宁县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和集体农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项目,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永宁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于**日举行永宁县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永宁县集体农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现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日上午9:00

二、听证会地点: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六楼会议室(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三、听证会内容:听取听证会议代表对永宁县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集体农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接受咨询。

四、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须知: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1、永宁县辖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永宁县辖区内依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永宁县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凡拟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或法人,请于**日18:00时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本单位营业执照向永宁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填写报名表。

五、听证会代表参加听证会注意事项:

1、听证会议代表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迟到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不得进入会场;

2、听证会议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3、听证会议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的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4、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严禁在会场无理取闹、大声喧哗。

联系人:叶璇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部下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99号),根据自然资源部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7号),根据文件要求,已开展了永宁县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和集体农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项目,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永宁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于**日举行永宁县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永宁县集体农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现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日上午9:00

二、听证会地点: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六楼会议室(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三、听证会内容:听取听证会议代表对永宁县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集体农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接受咨询。

四、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须知: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1、永宁县辖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永宁县辖区内依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永宁县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凡拟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或法人,请于**日18:00时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本单位营业执照向永宁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填写报名表。

五、听证会代表参加听证会注意事项:

1、听证会议代表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迟到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不得进入会场;

2、听证会议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3、听证会议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的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4、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严禁在会场无理取闹、大声喧哗。

联系人:叶璇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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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部下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99号),根据自然资源部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7号),根据文件要求,已开展了永宁县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和集体农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项目,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永宁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于**日举行永宁县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永宁县集体农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现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日上午9:00

二、听证会地点: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六楼会议室(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三、听证会内容:听取听证会议代表对永宁县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集体农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接受咨询。

四、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须知: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1、永宁县辖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永宁县辖区内依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永宁县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凡拟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或法人,请于**日18:00时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本单位营业执照向永宁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填写报名表。

五、听证会代表参加听证会注意事项:

1、听证会议代表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迟到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不得进入会场;

2、听证会议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3、听证会议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的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4、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严禁在会场无理取闹、大声喧哗。

联系人:叶璇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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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部下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99号),根据自然资源部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7号),根据文件要求,已开展了永宁县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和集体农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项目,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永宁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于**日举行永宁县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永宁县集体农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现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日上午9:00

二、听证会地点: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六楼会议室(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三、听证会内容:听取听证会议代表对永宁县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集体农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接受咨询。

四、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须知: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1、永宁县辖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永宁县辖区内依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永宁县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凡拟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或法人,请于**日18:00时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本单位营业执照向永宁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填写报名表。

五、听证会代表参加听证会注意事项:

1、听证会议代表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迟到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不得进入会场;

2、听证会议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3、听证会议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的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4、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严禁在会场无理取闹、大声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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