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琅琊区公租房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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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琅琊区公租房合同备案

备案机构:琅琊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受理地点:琅琊区濠河路99号5楼512室
咨询电话:*
琅琊区公租房合同备案模板如下所示:
琅琊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方):琅琊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承租方(*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滁政〔2010〕129号) (略) 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养护的通知》(滁房字〔2011〕22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下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

房屋座落

小区 栋 单元 号房

房屋面积(㎡)

保障人口

自有住房

租金标准:

一类租金标准(保障内0.5元,保障外1元) □

二类租金标准(保障内1元,保障外1.5元) □

三类租金标准(保障内1.5元, (略) 场价) □
月租金
年租金合计
租赁期限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其他事项

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调整公租房租金标准,双方自政府文件规定的调租之日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章 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 公租房租金每年收缴一次。租金收取方式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公告月份现场办公,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集中收取。二是承租人在集中收取期间未能交纳租金的,应主动前往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缴纳租金。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管理与回收

第四条 房屋交付时,*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五条 承租人应当于每年12月底书面向*方如实报告家庭住房状况、收入状况、家庭成员变动情况。

年度审核时,*方需提供下列资料并配合*方等有关部门入户调查。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凭证;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3)承租人身份证明;

(4)承租人家庭成员户口证明;

(5)收入状况证明;

(6)最近三个月的水电交费单据;

(7)婚姻状况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向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可以依法 (略) 强制执行,运营机构也可 (略) 提起诉讼。

第八条 经核定*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60日内交还*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方验收*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

第九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与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房屋维修约定

第十条 租赁期间,*方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二条 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瓷盆、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因*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三条 对*方维修的项目,*方向*方提出维修请求后,*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维修时,*方应按*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房屋安全约定

第十四条 *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方备案后方可施工。*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方所有,*方不得要求补偿。

第十六条 *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 因*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方的,*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物业管理及相关费用的约定

第十九条 *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 (略) 垃圾处理费。*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方在承租期间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应当结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应由承租人承担的各项费用。

第七章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有变动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与*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经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变更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族成员可向*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由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出租或出借的;

(2)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通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资产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

(3)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价资,与他人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等,变卖使用权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六个月以上租金或房屋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

(5)私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6)未经许可,私自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损坏公共租赁住房房室内、外设施设备,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现状的;

(7)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子女拥有家用轿车或大型运输工具的;

(8)在公共过道或小区内其他场所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杂物,破坏小区环境,影响小区安全,不听劝告的;

(9)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10)拒绝接受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的。

(二)租赁期间,因*方不具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经区有关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再次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先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方须按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欠租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欠租违约金=欠租金额×10%×逾期月数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满*方不向有*方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或接到*方《公共租赁住房腾退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方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 (略) 强制执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章 免责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间, (略) 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房屋所 (略) 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式*份,*方执*份、*方执*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方(签章):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杨光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略) 金山路和滁河路交叉口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机构:琅琊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受理地点:琅琊区濠河路99号5楼5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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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方):琅琊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承租方(*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滁政〔2010〕129号) (略) 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养护的通知》(滁房字〔2011〕22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下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

房屋座落

小区 栋 单元 号房

房屋面积(㎡)

保障人口

自有住房

租金标准:

一类租金标准(保障内0.5元,保障外1元) □

二类租金标准(保障内1元,保障外1.5元) □

三类租金标准(保障内1.5元, (略) 场价) □
月租金
年租金合计
租赁期限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其他事项

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调整公租房租金标准,双方自政府文件规定的调租之日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章 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 公租房租金每年收缴一次。租金收取方式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公告月份现场办公,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集中收取。二是承租人在集中收取期间未能交纳租金的,应主动前往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缴纳租金。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管理与回收

第四条 房屋交付时,*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五条 承租人应当于每年12月底书面向*方如实报告家庭住房状况、收入状况、家庭成员变动情况。

年度审核时,*方需提供下列资料并配合*方等有关部门入户调查。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凭证;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3)承租人身份证明;

(4)承租人家庭成员户口证明;

(5)收入状况证明;

(6)最近三个月的水电交费单据;

(7)婚姻状况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向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可以依法 (略) 强制执行,运营机构也可 (略) 提起诉讼。

第八条 经核定*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60日内交还*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方验收*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

第九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与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房屋维修约定

第十条 租赁期间,*方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二条 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瓷盆、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因*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三条 对*方维修的项目,*方向*方提出维修请求后,*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维修时,*方应按*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房屋安全约定

第十四条 *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方备案后方可施工。*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方所有,*方不得要求补偿。

第十六条 *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 因*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方的,*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物业管理及相关费用的约定

第十九条 *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 (略) 垃圾处理费。*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方在承租期间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应当结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应由承租人承担的各项费用。

第七章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有变动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与*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经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变更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族成员可向*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由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出租或出借的;

(2)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通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资产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

(3)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价资,与他人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等,变卖使用权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六个月以上租金或房屋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

(5)私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6)未经许可,私自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损坏公共租赁住房房室内、外设施设备,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现状的;

(7)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子女拥有家用轿车或大型运输工具的;

(8)在公共过道或小区内其他场所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杂物,破坏小区环境,影响小区安全,不听劝告的;

(9)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10)拒绝接受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的。

(二)租赁期间,因*方不具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经区有关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再次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先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方须按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欠租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欠租违约金=欠租金额×10%×逾期月数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满*方不向有*方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或接到*方《公共租赁住房腾退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方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 (略) 强制执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章 免责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间, (略) 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房屋所 (略) 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式*份,*方执*份、*方执*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方(签章):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杨光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略) 金山路和滁河路交叉口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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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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