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财政局关于金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腹腔镜设备的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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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财政局关于金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腹腔镜设备的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4HY-C*


二、项目名称:金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略) )腹腔镜设备的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合肥 (略)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888号合肥医疗健康产业园区X16幢518、519室
2 安徽 (略) 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福路009号
3 金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略) 金寨县梅山镇金寨江店燕子河路与悬剑山路交口南100米(金寨县卫计委旁)
4 安徽 (略) (略) 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B座20F



投诉人:合肥 (略)

地 址: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888号合肥医疗健康产业园区X16幢518、519室

被投诉人:安徽 (略) ;金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安徽 (略)

地 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福路009号; (略) 金寨县梅山镇金寨江店燕子河路与悬剑山路交口南100米(金寨县卫计委旁); (略) 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B座20F

相关供应商:安徽 (略)

地 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福路009号


四、基本情况

本局于**日现场收到合肥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安徽 (略)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事项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技术白皮书”不属于有效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法规要求,中标供应商不应获得对应评标分值;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有6项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参数技术要求,属于虚假应标。本局书面审查并于**日邀请了三位专家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公开调查,调查结果如下:1.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专家组均认为技术白皮书是有效证明材料,满足招标文件和评标要求。2.被投诉人1提供 (略) 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业务专业章的《医用4K荧光内窥镜摄像系统产品技术要求》及LED医用内窥镜冷光源《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产品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能证明所投产品是满足招标文件需求,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成立,本局于**日向各方当事人下达投诉处理决定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取消中标人资格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严格执行《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金财购〔2024〕30号)规定,依法组织规范验收,可以邀请投诉人参与验收。若产品验收不合格,则依法取消中标人资格并按虚假响应情形予以行政处罚,届时重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金寨县财政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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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一、项目编号:2024HY-C*


二、项目名称:金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略) )腹腔镜设备的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合肥 (略)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888号合肥医疗健康产业园区X16幢518、519室
2 安徽 (略) 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福路009号
3 金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略) 金寨县梅山镇金寨江店燕子河路与悬剑山路交口南100米(金寨县卫计委旁)
4 安徽 (略) (略) 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B座20F



投诉人:合肥 (略)

地 址: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888号合肥医疗健康产业园区X16幢518、519室

被投诉人:安徽 (略) ;金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安徽 (略)

地 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福路009号; (略) 金寨县梅山镇金寨江店燕子河路与悬剑山路交口南100米(金寨县卫计委旁); (略) 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B座20F

相关供应商:安徽 (略)

地 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福路009号


四、基本情况

本局于**日现场收到合肥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安徽 (略)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事项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技术白皮书”不属于有效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法规要求,中标供应商不应获得对应评标分值;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有6项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参数技术要求,属于虚假应标。本局书面审查并于**日邀请了三位专家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公开调查,调查结果如下:1.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专家组均认为技术白皮书是有效证明材料,满足招标文件和评标要求。2.被投诉人1提供 (略) 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业务专业章的《医用4K荧光内窥镜摄像系统产品技术要求》及LED医用内窥镜冷光源《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产品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能证明所投产品是满足招标文件需求,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成立,本局于**日向各方当事人下达投诉处理决定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取消中标人资格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严格执行《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金财购〔2024〕30号)规定,依法组织规范验收,可以邀请投诉人参与验收。若产品验收不合格,则依法取消中标人资格并按虚假响应情形予以行政处罚,届时重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金寨县财政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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