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血液制品生产基地项目验证测试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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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血液制品生产基地项目验证测试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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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兰州血液制品生产基地项目验证测试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0768-2442CSIMCSC020)
公示结束时间:2024 年 06 月 27 日
一、评标情况
标段(包)[001]兰州血液制品生产基地项目验证测试服务:
1、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
中标候选人第 1 名:国药奇贝德(上海) (略) ,投标报价:396.4579 万
元,质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交货期/服务期:550 天;
中标候选人第 2 名: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投标报价:528.6788 万元,
质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交货期/服务期:550 天;
中标候选人第 3 名:上海森松 (略) ,投标报价:542.* 万元,
质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交货期/服务期:550 天;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中标候选人(国药奇贝德(上海) (略) )的项目负责人:赵洪军/;
中标候选人(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凯/;
中标候选人(上海森松 (略) )的项目负责人:贾强/;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中标候选人(国药奇贝德(上海) (略) )的资格能力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要
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中标候选人(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的资格能力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的资格能力条件;
中标候选人(上海森松 (略) )的资格能力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资格能力条件;
4、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情况
中标候选人(国药奇贝德(上海) (略) )的评标情况:经评审,综合排名第
一;
中标候选人(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的评标情况:经评审,综合排名第二;
中标候选人(上海森松 (略) )的评标情况:经评审,综合排名第三;
二、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对上述结果如有异议,可以自公示之日起 3 日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进行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异议必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2.应当提交异议书,并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人的名称;
(3)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还需提交
授权委托书;异议人为个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由本人提
交。
4.下列异议将不予接收:
(1)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提出的;
(2)异议人不能证明是所异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和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査证的;
(4)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5.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异议,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
行。
三、其他
/
四、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五、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北京天坛 (略)
地 址: (略) 双 (略) 280 号天坛生物成都办公区(成都蓉生永安厂区 A
栋)
联 系 人:穆先生
电 话:028-*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四川分公司
地 址: (略) 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777 号 B 座 15 层 1508 号
联 系 人: 刘老师、颜老师
电 话: 028-*
电子邮件: *@*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详情见附件
(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兰州血液制品生产基地项目验证测试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0768-2442CSIMCSC020)
公示结束时间:2024 年 06 月 27 日
一、评标情况
标段(包)[001]兰州血液制品生产基地项目验证测试服务:
1、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
中标候选人第 1 名:国药奇贝德(上海) (略) ,投标报价:396.4579 万
元,质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交货期/服务期:550 天;
中标候选人第 2 名: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投标报价:528.6788 万元,
质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交货期/服务期:550 天;
中标候选人第 3 名:上海森松 (略) ,投标报价:542.* 万元,
质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交货期/服务期:550 天;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中标候选人(国药奇贝德(上海) (略) )的项目负责人:赵洪军/;
中标候选人(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凯/;
中标候选人(上海森松 (略) )的项目负责人:贾强/;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中标候选人(国药奇贝德(上海) (略) )的资格能力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要
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中标候选人(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的资格能力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的资格能力条件;
中标候选人(上海森松 (略) )的资格能力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资格能力条件;
4、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情况
中标候选人(国药奇贝德(上海) (略) )的评标情况:经评审,综合排名第
一;
中标候选人(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的评标情况:经评审,综合排名第二;
中标候选人(上海森松 (略) )的评标情况:经评审,综合排名第三;
二、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对上述结果如有异议,可以自公示之日起 3 日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进行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异议必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2.应当提交异议书,并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人的名称;
(3)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还需提交
授权委托书;异议人为个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由本人提
交。
4.下列异议将不予接收:
(1)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提出的;
(2)异议人不能证明是所异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和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査证的;
(4)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5.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异议,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
行。
三、其他
/
四、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五、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北京天坛 (略)
地 址: (略) 双 (略) 280 号天坛生物成都办公区(成都蓉生永安厂区 A
栋)
联 系 人:穆先生
电 话:028-*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四川分公司
地 址: (略) 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777 号 B 座 15 层 1508 号
联 系 人: 刘老师、颜老师
电 话: 028-*
电子邮件: *@*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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