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世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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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世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3)闽0128民初4057号

林世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受理原告平 (略) 与被告林世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40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044元、水电公摊费720元,共计476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3‰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28日为*.6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略) 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 *


信息来源:http://**

(2023)闽0128民初4057号

林世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受理原告平 (略) 与被告林世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8民初40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044元、水电公摊费720元,共计476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3‰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28日为*.6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略) 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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