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光明街道2024年第三季度公务用车租赁服务的公告实施购买后-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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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光明街道2024年第三季度公务用车租赁服务的公告实施购买后-结果公告

关于购买光明街道2024年第三季度公务用车租赁

服务的公告(实施购买后)

根据《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2018-2019年度光明新区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光发财〔2018〕559号)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项目名称: 光明街道2024年第三季度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实施购买后公开的信息

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 深圳 (略) 、 (略) 小星 (略) 、 (略) (略)

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是: 深圳 (略) 为0.96(折扣率); (略) 小星 (略) 0.99(折扣率); (略) (略) 0.97(折扣率)。最终确定深圳 (略) 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0.96(折扣率)。我单位采取竞价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择定深圳 (略) 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0.96(折扣率)。

成交供应商(承接主体)名称: 深圳 (略)

项目成交金额:0.96(折扣率)

服务内容和承诺:

1、采购方委托供应商提供光明街道办事处3辆公务用车为期三个月的租赁服务;2、供应商向采购方提供车辆必需为新能源汽车且均为5座以上(含5座)、均为深圳牌照;3、供应商提供上述车辆时需在采购方指定位置配备不低于4个与车辆配备的充电桩以供车辆充电;4、服务期间,供应商提供车辆的日常维修及保养服务,同是采购方亦可自行将车辆开至供应商指定网点进行免费维护、保养和清洗。5、服务期间,供应商负责购买租赁车辆的保险,其中购买的乘客座位险不得低于5万元/座,购买第三者商业险不得低于100万/座;6、租赁车辆不得超过5000元/车/月。

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 光明街道党政综合办后勤保障部

地址: (略) 光明区光翠路北6号光明办事处附楼309

联系人: 谢工

联系电话:0755-*

传真: 电子邮箱:

公告日期:2024年6月 26日

备注:

一、未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购买服务实施前,采购人应当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购买服务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项目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对外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

关于购买光明街道2024年第三季度公务用车租赁

服务的公告(实施购买后)

根据《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2018-2019年度光明新区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光发财〔2018〕559号)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项目名称: 光明街道2024年第三季度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实施购买后公开的信息

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 深圳 (略) 、 (略) 小星 (略) 、 (略) (略)

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是: 深圳 (略) 为0.96(折扣率); (略) 小星 (略) 0.99(折扣率); (略) (略) 0.97(折扣率)。最终确定深圳 (略) 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0.96(折扣率)。我单位采取竞价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择定深圳 (略) 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0.96(折扣率)。

成交供应商(承接主体)名称: 深圳 (略)

项目成交金额:0.96(折扣率)

服务内容和承诺:

1、采购方委托供应商提供光明街道办事处3辆公务用车为期三个月的租赁服务;2、供应商向采购方提供车辆必需为新能源汽车且均为5座以上(含5座)、均为深圳牌照;3、供应商提供上述车辆时需在采购方指定位置配备不低于4个与车辆配备的充电桩以供车辆充电;4、服务期间,供应商提供车辆的日常维修及保养服务,同是采购方亦可自行将车辆开至供应商指定网点进行免费维护、保养和清洗。5、服务期间,供应商负责购买租赁车辆的保险,其中购买的乘客座位险不得低于5万元/座,购买第三者商业险不得低于100万/座;6、租赁车辆不得超过5000元/车/月。

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 光明街道党政综合办后勤保障部

地址: (略) 光明区光翠路北6号光明办事处附楼309

联系人: 谢工

联系电话:0755-*

传真: 电子邮箱:

公告日期:2024年6月 26日

备注:

一、未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购买服务实施前,采购人应当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购买服务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项目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对外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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