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江北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代理项目重新采购成交候选人公示
南京港江北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代理项目重新采购成交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 ** 09:54:17
项目编号: JSGK*FW
项目名称 | 南京港江 (略) 诉讼案件代理项目(重新采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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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JSGK*FW | ||||||||
采购方式 | 询价 | ||||||||
项目概况及采购范围 | 南京港江 (略) (以下简称“*方”)与南京长江七坝港 (略) (以下简称“*方”)在2013年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十年,租赁*方设备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及设备保证金600万元。期间江北集码头已建设完工,**日双方签订了《终止协议》,**日双方签订了《租赁资产交接备忘录》。根据《终止协议》第三条约定,*方扣除*方应支付租金后,应于资产交接完一周内(**日前)退还*方剩余保证金*.81元,但至今仍未退还。 江北集分别于2019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发送《退还剩余保证金》的函件, (略) 进行回函,声称遵循浦口区拆管中心桥林拆迁办指导意见,在没有处理好下游所建码头占用滩地补偿事宜之前,七坝港公司暂停支付相关款项,敦促江北集将拖延五年的遗留事宜尽快配合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再兑现码头开工 (略) 支持重点工程建设,相关补偿 (略) 交通局、浦口拆管中心桥林拆迁办负责按规定进行评估、审计并依法办理的承诺,同时长江委批文第四条款,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应妥善处理好拟建工程对第三方水事合法权益的影响的要求。据我方查实,并不存在对方上述占用事实,以上理由均不成立。 |
采购人 | 南京港江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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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徐女士 | 联系人电话 | 025-* |
采购代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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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 联系人电话 | / |
排名 | 候选人名称 | 投标报价 | 工期/供货期/服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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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 50000 | 至案件终结 |
2 |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 | 59800 | 至案例终结 |
3 | (略) 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 79000 | 至案件终结 |
4 |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 80000 | 365 |
5 | 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 | * | 至案件终结 |
6 |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 * | 270 |
7 |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 * | 365 |
8 | 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 * | 至案件终结 |
其他说明: | 1.无未通过响应性、形式性、资格评审情况。 2.本项目公示期至**日。 3.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招标机构(联系人:徐女士,电话:025-*)提出。 公示期满对评标结果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将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签发成交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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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投标人详细评审得分汇总 | 投标人得分汇总 |
---|---|---|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 100.00 | |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 100.00 | |
(略) 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 100.00 | |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 100.00 | |
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 100.00 | |
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 | 100.00 | |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 100.00 | |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 | 100.00 |
发布时间: ** 09:54:17
项目编号: JSGK*FW
项目名称 | 南京港江 (略) 诉讼案件代理项目(重新采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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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JSGK*FW | ||||||||
采购方式 | 询价 | ||||||||
项目概况及采购范围 | 南京港江 (略) (以下简称“*方”)与南京长江七坝港 (略) (以下简称“*方”)在2013年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十年,租赁*方设备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及设备保证金600万元。期间江北集码头已建设完工,**日双方签订了《终止协议》,**日双方签订了《租赁资产交接备忘录》。根据《终止协议》第三条约定,*方扣除*方应支付租金后,应于资产交接完一周内(**日前)退还*方剩余保证金*.81元,但至今仍未退还。 江北集分别于2019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发送《退还剩余保证金》的函件, (略) 进行回函,声称遵循浦口区拆管中心桥林拆迁办指导意见,在没有处理好下游所建码头占用滩地补偿事宜之前,七坝港公司暂停支付相关款项,敦促江北集将拖延五年的遗留事宜尽快配合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再兑现码头开工 (略) 支持重点工程建设,相关补偿 (略) 交通局、浦口拆管中心桥林拆迁办负责按规定进行评估、审计并依法办理的承诺,同时长江委批文第四条款,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应妥善处理好拟建工程对第三方水事合法权益的影响的要求。据我方查实,并不存在对方上述占用事实,以上理由均不成立。 |
采购人 | 南京港江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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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徐女士 | 联系人电话 | 025-* |
采购代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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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 联系人电话 | / |
排名 | 候选人名称 | 投标报价 | 工期/供货期/服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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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 50000 | 至案件终结 |
2 |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 | 59800 | 至案例终结 |
3 | (略) 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 79000 | 至案件终结 |
4 |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 80000 | 365 |
5 | 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 | * | 至案件终结 |
6 |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 * | 270 |
7 |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 * | 365 |
8 | 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 * | 至案件终结 |
其他说明: | 1.无未通过响应性、形式性、资格评审情况。 2.本项目公示期至**日。 3.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招标机构(联系人:徐女士,电话:025-*)提出。 公示期满对评标结果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将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签发成交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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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投标人详细评审得分汇总 | 投标人得分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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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 100.00 | |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 100.00 | |
(略) 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 100.00 | |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 100.00 | |
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 100.00 | |
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 | 100.00 | |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 100.00 | |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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