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2024年专业化统防统治整村推进示范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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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2024年专业化统防统治整村推进示范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泾县2024年专业化统防统治整村推进示范项目

二、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泾县 (略)

供应商地址:泾县琴溪镇赤滩村沿河组9号

成交金额:*.00元

三、主要标的信息:

1、实施面积5000亩,飞防作业2次,合计10000亩次;飞防作业要求:亩用水量≥1.5L ,飞行高度≤2.2m,飞行速度≤6m/s,机器载重量≥10L。

2、第一次防治药剂配方(有效成分g a.i./200g):呋虫胺8g、*维盐2g、茚虫威1.5g、苯醚*环唑3.5g、*环唑3g、芸苔素内酯0.0005g。亩制剂使用量不低于200克。

3、第二次防治药剂配方(有效成分g a.i./200g):呋虫胺6g、烯啶虫胺3g、*维盐1.5g、茚虫威1.5g、肟菌酯3.5g、稻瘟灵20g、芸苔素内酯0.0005g。亩制剂使用量不低于250克。

四、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招标代理费及清单编制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及《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 号文)标准的100%计取 。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若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泾县种植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中心),安徽 (略) 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泾县泾川镇交通路124号(农业大楼), (略) 泾县泾川镇青弋江北路26号。

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泾县财政局(地址: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296号、电话:0563-*)提出投诉。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包别号(如有);

1.3、被质疑人名称;

1.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1.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1.6、必要的法律依据;

1.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2.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2.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2.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2.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七、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泾县种植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中心)

地址:泾县泾川镇交通路124号(农业大楼)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 (略)

地址: (略) 泾县泾川镇青弋江北路26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先生、汪先生

电话:*、*

泾县种植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中心)

安徽 (略)

**日

一、项目名称:泾县2024年专业化统防统治整村推进示范项目

二、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泾县 (略)

供应商地址:泾县琴溪镇赤滩村沿河组9号

成交金额:*.00元

三、主要标的信息:

1、实施面积5000亩,飞防作业2次,合计10000亩次;飞防作业要求:亩用水量≥1.5L ,飞行高度≤2.2m,飞行速度≤6m/s,机器载重量≥10L。

2、第一次防治药剂配方(有效成分g a.i./200g):呋虫胺8g、*维盐2g、茚虫威1.5g、苯醚*环唑3.5g、*环唑3g、芸苔素内酯0.0005g。亩制剂使用量不低于200克。

3、第二次防治药剂配方(有效成分g a.i./200g):呋虫胺6g、烯啶虫胺3g、*维盐1.5g、茚虫威1.5g、肟菌酯3.5g、稻瘟灵20g、芸苔素内酯0.0005g。亩制剂使用量不低于250克。

四、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招标代理费及清单编制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及《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 号文)标准的100%计取 。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若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泾县种植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中心),安徽 (略) 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泾县泾川镇交通路124号(农业大楼), (略) 泾县泾川镇青弋江北路26号。

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泾县财政局(地址: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296号、电话:0563-*)提出投诉。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包别号(如有);

1.3、被质疑人名称;

1.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1.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1.6、必要的法律依据;

1.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2.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2.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2.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2.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七、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泾县种植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中心)

地址:泾县泾川镇交通路124号(农业大楼)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 (略)

地址: (略) 泾县泾川镇青弋江北路26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先生、汪先生

电话:*、*

泾县种植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中心)

安徽 (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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