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开区东十路(螺丝塘路—长永高速)污水临时抽排服务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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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开区东十路(螺丝塘路—长永高速)污水临时抽排服务中标结果

供应商填写合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1
发包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 (略)   (*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 (略)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经开区东十路(螺丝塘路—长永高速)污水临时抽排服务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经开区东十路(螺丝塘路—长永高速)污水临时抽排服务项目
(2)工程地点: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因长永高速北辅道建设尚未启动,导致东十路(螺丝塘路-长永高速)污水不能由南往北排入长永高速北辅道,且近期污水无地排放。现计划进行临时抽排,以解决该排水问题。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含管道封堵及拆除、污水泵抽水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1095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5元

(1)分部分项工程费:人民币(大写)点击查看>>万零*佰点击查看>>元*角*分(*.71元);

(2)单价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零元 (0元);

(3)总价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 *佰点击查看>>元*角*分(912.24元);

(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点击查看>>元*角*分(45.68元);

(5)其他项目费:人民币(大写) 零元(0元);

(6)销项税额:人民币(大写) *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51399.87 元);


2.付款方式及验收:

详见专用条款相关约定


其他说明:

成交优惠率=[1-(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中的单价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中的总价措施项目费)/(上限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上限价中的单价措施项目费+上限价中的总价措施项目费)]*100%,为3.98%。

最终合同价款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结算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固定费率部分分别按照各专业工程的中标(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数按比例进行调整;即:各专业中标(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各专业上限(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各专业固定绿色施工安全文明防护措施项目费。


3.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
4.付款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 (略) 通过单位自行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熊晓希、身份证号码:*11X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签订。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工程所 (略) 提起诉讼。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 (略) 提起诉讼。

发包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 (略) (公章) 承包人(全称): 湖南 (略) (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7T 组织机构代码: *00P
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3楼 地址: (略) (略) 长沙县青山铺镇青山村19号
法定代表人: 陈海龙 法定代表人: 唐忠良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曹兴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账号: *68
开户银行: 浦发银行星沙支行

附件列表
  1. 纸质合同扫描件.pdf

供应商填写合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1
发包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 (略)   (*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 (略)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经开区东十路(螺丝塘路—长永高速)污水临时抽排服务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经开区东十路(螺丝塘路—长永高速)污水临时抽排服务项目
(2)工程地点: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因长永高速北辅道建设尚未启动,导致东十路(螺丝塘路-长永高速)污水不能由南往北排入长永高速北辅道,且近期污水无地排放。现计划进行临时抽排,以解决该排水问题。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含管道封堵及拆除、污水泵抽水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1095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5元

(1)分部分项工程费:人民币(大写)点击查看>>万零*佰点击查看>>元*角*分(*.71元);

(2)单价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零元 (0元);

(3)总价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 *佰点击查看>>元*角*分(912.24元);

(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点击查看>>元*角*分(45.68元);

(5)其他项目费:人民币(大写) 零元(0元);

(6)销项税额:人民币(大写) *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51399.87 元);


2.付款方式及验收:

详见专用条款相关约定


其他说明:

成交优惠率=[1-(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中的单价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中的总价措施项目费)/(上限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上限价中的单价措施项目费+上限价中的总价措施项目费)]*100%,为3.98%。

最终合同价款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结算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固定费率部分分别按照各专业工程的中标(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数按比例进行调整;即:各专业中标(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各专业上限(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各专业固定绿色施工安全文明防护措施项目费。


3.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
4.付款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 (略) 通过单位自行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熊晓希、身份证号码:*11X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签订。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工程所 (略) 提起诉讼。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 (略) 提起诉讼。

发包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 (略) (公章) 承包人(全称): 湖南 (略) (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7T 组织机构代码: *00P
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3楼 地址: (略) (略) 长沙县青山铺镇青山村19号
法定代表人: 陈海龙 法定代表人: 唐忠良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曹兴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账号: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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