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应急管理局四川省内江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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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应急管理局四川省内江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二次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略) 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略) 应急管理局
行政区域 (略) 公告时间 **日 18:57
首次公告日期 **日 更正日期 **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谢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 0832-*
采购单位 (略) 应急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 北环路西段仁爱路256-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32-*
代理机构名称 四川 (略)
代理机构地址 (略) 东兴区胜利路666号1栋2单元A区7层6号(汉安大道传化广场锦城A区)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83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日

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4: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合同包5: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合同包7: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合同包8: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合同包9: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合同包10: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合同包12: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合同包13: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合同包16: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合同包17: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合同包17代理服务费金额:7.4000(万元),更正为:0.0000(万元)。

原公告的合同包17代理服务费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更正为:无。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略) 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2-*。

地址: (略) 东兴区星桥街中段166号。

邮编:*

代理服务费收款账号:

收款单位:四川 (略)
开 户 行:工行成都高新天仁路支行
银行账号:4402 2394 1910 0022 932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应急管理局

地址:北环路西段仁爱路256-1号

联系方式:08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 (略)

地址: (略) 东兴区胜利路666号1栋2单元A区7层6号(汉安大道传化广场锦城A区)

联系方式:08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谢老师

电话:0832-*

四川 (略)

**日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略) 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略) 应急管理局
行政区域 (略) 公告时间 **日 18:57
首次公告日期 **日 更正日期 **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谢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 0832-*
采购单位 (略) 应急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 北环路西段仁爱路256-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32-*
代理机构名称 四川 (略)
代理机构地址 (略) 东兴区胜利路666号1栋2单元A区7层6号(汉安大道传化广场锦城A区)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83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日

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4: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合同包5: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合同包7: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合同包8: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合同包9: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合同包10: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合同包12: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合同包13: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合同包16: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合同包17: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第十七包原中标单位辽宁 (略) 放弃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合同包17代理服务费金额:7.4000(万元),更正为:0.0000(万元)。

原公告的合同包17代理服务费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更正为:无。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略) 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2-*。

地址: (略) 东兴区星桥街中段166号。

邮编:*

代理服务费收款账号:

收款单位:四川 (略)
开 户 行:工行成都高新天仁路支行
银行账号:4402 2394 1910 0022 932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应急管理局

地址:北环路西段仁爱路256-1号

联系方式:08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 (略)

地址: (略) 东兴区胜利路666号1栋2单元A区7层6号(汉安大道传化广场锦城A区)

联系方式:08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谢老师

电话:0832-*

四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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