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京01破196号关于解除合同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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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京01破196号关于解除合同的告知书

关于解除合同的告知书


北京北大未名 (略) 各合同当事人:

(略) 第一 (略) 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2024)京01破申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天和 (略) 对北京北大未名 (略) (以下简称“北大未名”)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2024)京01破196号决定书, (略) 尚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为维持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略) 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经管理人研究,现决定解除2024年4月 (略) 与您单位/个人签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含口头合同)。

因解除上述合同造成您单位/个人损失的,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管理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方式及材料准备详见管理人发布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的《北京北大未名 (略) 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网址如下:

http://**

特此告知。

北京北大未名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 (略)

关于解除合同的告知书


北京北大未名 (略) 各合同当事人:

(略) 第一 (略) 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2024)京01破申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天和 (略) 对北京北大未名 (略) (以下简称“北大未名”)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2024)京01破196号决定书, (略) 尚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为维持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略) 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经管理人研究,现决定解除2024年4月 (略) 与您单位/个人签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含口头合同)。

因解除上述合同造成您单位/个人损失的,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管理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方式及材料准备详见管理人发布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的《北京北大未名 (略) 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网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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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告知。

北京北大未名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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