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路小学2024年维修改造工程第二次的中标候选人
人民路小学2024年维修改造工程第二次的中标候选人
人民路小学2024年维修改造工程(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期:2024年 7月12日至 **日)
项目标段名称 | 人民路小学2024年维修改造工程(第二次) | 最高限价(或比选控制价)(元) | *.07 | |||||
项目编码 | ** | |||||||
比选公告编号 | / | |||||||
比选人 | (略) 渝中区人民路小学校 | 比选人联系电话 | * | |||||
比选代理机构 | 重庆顶轶建设 (略) | 比选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023-* | |||||
中标候选人排序 | 名称 | 比选申请总报价(元) | 工期 | 质量 | 拟任项目经理 | |||
姓名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
第一名 | (略) 登威 (略) | *.13 | 达到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要求 | 达到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要求 | 刘运乔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川*5 | |
第二名 | / | / | / | / | / | / | / | |
第三名 | / | / | / | / | / | / | / | |
中标候选人响应比选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第一中标候选人: (略) 登威 (略) 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 比选申请业绩: (略) 安居区白马镇中心小学校改扩建项目 项目经理业绩: (略) 安居区白马镇中心小学校改扩建项目 | |||||||
比选文件规定应公示的其他内容 | 否决比选申请情况: (略) 渝 (略) 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中的比选申请总报价为*.09元,低于总报价最高限价的70%,且未提供其比选申请总报价合理的书面说明和相关佐证证明材料,不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2.2.3条比选申请总报价第4款要求,根据竞争性比选文件《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比选申请情况一览表》“A-17 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总报价低于总报价最高限价的70%时,应在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函作出比选申请总报价合理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证明其报价是合理的。比选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佐证证明材料或者佐证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是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之规定,其比选申请文件被否决。 | |||||||
中标候选人评标情况 | 中标候选人符合性审查均合格。 | |||||||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比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比选人: (略) 渝中区人民路小学校(联系人:邱老师,联系电话:*)提出异议。 | |||||||
比选人(盖章): (略) 渝中区人民路小学校 **日 | 比选代理机构(盖章): 重庆顶轶建设 (略) 2024年7 月12日 | |||||||
注:1.比选人及其委托的比选代理机对填写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2.发布媒介和电子比选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3.中标候选人公示纸质文本须加盖单位公章,多页还应加盖骑缝章。
人民路小学2024年维修改造工程(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期:2024年 7月12日至 **日)
项目标段名称 | 人民路小学2024年维修改造工程(第二次) | 最高限价(或比选控制价)(元) | *.07 | |||||
项目编码 | ** | |||||||
比选公告编号 | / | |||||||
比选人 | (略) 渝中区人民路小学校 | 比选人联系电话 | * | |||||
比选代理机构 | 重庆顶轶建设 (略) | 比选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023-* | |||||
中标候选人排序 | 名称 | 比选申请总报价(元) | 工期 | 质量 | 拟任项目经理 | |||
姓名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
第一名 | (略) 登威 (略) | *.13 | 达到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要求 | 达到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要求 | 刘运乔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川*5 | |
第二名 | / | / | / | / | / | / | / | |
第三名 | / | / | / | / | / | / | / | |
中标候选人响应比选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第一中标候选人: (略) 登威 (略) 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 比选申请业绩: (略) 安居区白马镇中心小学校改扩建项目 项目经理业绩: (略) 安居区白马镇中心小学校改扩建项目 | |||||||
比选文件规定应公示的其他内容 | 否决比选申请情况: (略) 渝 (略) 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中的比选申请总报价为*.09元,低于总报价最高限价的70%,且未提供其比选申请总报价合理的书面说明和相关佐证证明材料,不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2.2.3条比选申请总报价第4款要求,根据竞争性比选文件《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比选申请情况一览表》“A-17 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总报价低于总报价最高限价的70%时,应在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函作出比选申请总报价合理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证明其报价是合理的。比选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佐证证明材料或者佐证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是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比选申请处理”之规定,其比选申请文件被否决。 | |||||||
中标候选人评标情况 | 中标候选人符合性审查均合格。 | |||||||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比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比选人: (略) 渝中区人民路小学校(联系人:邱老师,联系电话:*)提出异议。 | |||||||
比选人(盖章): (略) 渝中区人民路小学校 **日 | 比选代理机构(盖章): 重庆顶轶建设 (略) 2024年7 月12日 | |||||||
注:1.比选人及其委托的比选代理机对填写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2.发布媒介和电子比选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3.中标候选人公示纸质文本须加盖单位公章,多页还应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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