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川0603破3号四川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23川0603破3号四川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四川众 (略) 破产案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23年9月8日, (略) 旌 (略) 作出(2023)川0603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德阳 (略) 、四川天强 (略) 对四川众 (略) (以下简称“众鑫公司”)的破产清算。同日, (略) 旌 (略) 以(2023)川0603破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四川众 (略) 管理人,开展本案破产清算相关工作。
2024年6月27日,经管理 (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四川众 (略) 破产案债权人会议召开形式及表决规则的方案》以非现场方式于2024年7 (略)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对第一次债权人会后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进行核查。
为便于债权人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规定,经管理人申请,旌 (略) 于2024年7月3日作出(2023)川0603破3号之二《决定书》,确定各债权人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临时债权额,临时表决权。2024年7月1日,管理人向80家已申报的 (略)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材料, (略)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以非现场方式于2024年7月12日期间召开。管理人亦告知:本次债权人会议将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的表决规则对本《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本次表决结果将作为管理 (略) (略) 是否转入重整程序的重要参考。若本次《重整计划(草案)》各组表决均通过,管理人将据 (略) (略) 破产清算转入重整程序,届时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效力将延续至重整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将本次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 (略) , (略) 认可并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无需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 (略)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程序终结,众鑫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
若本次表决未通过的,则众鑫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清算。
(略) 实际情况、《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众鑫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设置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四个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设置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各表决组表决情况如下:
一、优先债权组
优先债权组债权人共43家,债权金额共计19,*。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43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40家,占该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比例为93.02%;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3,*,占该组债权金额比例为69.17%。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优先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组债权人共4家,债权金额共计*。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4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4家,占该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比例为100%,所代表债权金额为*,占该组债权金额比例为100%。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组债权人共1家,债权金额共计1,*。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1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1家,占该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比例为100%,所代表债权金额为1,*,占该组债权金额比例为100%。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共74家,债权金额共计50,*。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74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54家,占该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比例为72.97%;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4,*,占该组债权金额比例为48.68%。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出资人组
出资人组出资人共2家,出席本次会议的出资人2家,表决同意的出资人2家,所代表出资人权益比例为100%。
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综上,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出资人组,四表决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四川众 (略) 重整计划(草案)》在本次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四川众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四川众 (略) 破产案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23年9月8日, (略) 旌 (略) 作出(2023)川0603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德阳 (略) 、四川天强 (略) 对四川众 (略) (以下简称“众鑫公司”)的破产清算。同日, (略) 旌 (略) 以(2023)川0603破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四川众 (略) 管理人,开展本案破产清算相关工作。
2024年6月27日,经管理 (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四川众 (略) 破产案债权人会议召开形式及表决规则的方案》以非现场方式于2024年7 (略)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对第一次债权人会后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进行核查。
为便于债权人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规定,经管理人申请,旌 (略) 于2024年7月3日作出(2023)川0603破3号之二《决定书》,确定各债权人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临时债权额,临时表决权。2024年7月1日,管理人向80家已申报的 (略)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材料, (略)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以非现场方式于2024年7月12日期间召开。管理人亦告知:本次债权人会议将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的表决规则对本《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本次表决结果将作为管理 (略) (略) 是否转入重整程序的重要参考。若本次《重整计划(草案)》各组表决均通过,管理人将据 (略) (略) 破产清算转入重整程序,届时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效力将延续至重整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将本次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 (略) , (略) 认可并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无需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 (略)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程序终结,众鑫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
若本次表决未通过的,则众鑫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清算。
(略) 实际情况、《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众鑫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设置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四个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设置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各表决组表决情况如下:
一、优先债权组
优先债权组债权人共43家,债权金额共计19,*。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43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40家,占该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比例为93.02%;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3,*,占该组债权金额比例为69.17%。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优先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组债权人共4家,债权金额共计*。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4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4家,占该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比例为100%,所代表债权金额为*,占该组债权金额比例为100%。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组债权人共1家,债权金额共计1,*。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1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1家,占该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比例为100%,所代表债权金额为1,*,占该组债权金额比例为100%。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共74家,债权金额共计50,*。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74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54家,占该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比例为72.97%;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4,*,占该组债权金额比例为48.68%。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出资人组
出资人组出资人共2家,出席本次会议的出资人2家,表决同意的出资人2家,所代表出资人权益比例为100%。
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综上,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出资人组,四表决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四川众 (略) 重整计划(草案)》在本次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四川众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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