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琼中县黎母山镇荔枝仔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及审查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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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琼中县黎母山镇荔枝仔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及审查结果的公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琼中县黎母山镇荔枝仔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及审查结果的公示

根据《 (略)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请批准其采矿权的采矿登记机关审查、公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三项第一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的规定,

我局组织专家对《琼中县黎母山镇荔枝仔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签证》进行了评审,评审专家组同意该石场的局部变更予以通过评审。根据《 (略)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国土资储字〔2017〕94号)对方案中“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山土地复垦”章节进行公示的规定,现将局部变更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日至**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意见或建议应在公示期限内提出,逾期或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咨询电话:*联系人:李女士

**日


附件1:工程联系单(琼中县黎母山镇荔枝仔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pdf

附件2-琼中县黎母山镇荔枝仔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签证专家组意见.pdf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琼中县黎母山镇荔枝仔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及审查结果的公示

根据《 (略)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请批准其采矿权的采矿登记机关审查、公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三项第一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的规定,

我局组织专家对《琼中县黎母山镇荔枝仔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签证》进行了评审,评审专家组同意该石场的局部变更予以通过评审。根据《 (略)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国土资储字〔2017〕94号)对方案中“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山土地复垦”章节进行公示的规定,现将局部变更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日至**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意见或建议应在公示期限内提出,逾期或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咨询电话:*联系人:李女士

**日


附件1:工程联系单(琼中县黎母山镇荔枝仔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pdf

附件2-琼中县黎母山镇荔枝仔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签证专家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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