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殡仪馆殡葬礼仪服务外包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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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殡仪馆殡葬礼仪服务外包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庐江县殡仪馆殡葬礼仪服务外包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庐江县殡仪馆殡葬礼仪服务外包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2024ANNWZ*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7月2日

开标日期:2024年7月23日

庐江县殡仪馆殡葬礼仪服务外包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上海福 (略)

地址:青浦区夏阳街道枫泾村

投标费率:百分之七十四点五(74.5%)

质量:合格

服务期限: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年一签。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庐江县殡葬管理所

地址: (略) 庐江县庐 (略) 123号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 (略)

地址: (略) 庐江县庐城 (略) 喜塘新村14号

项目负责人:林工

联系电话:*

公示期: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7月26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庐江县庐城 (略) 喜塘新村14号,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 (略) 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551-*。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23日

庐江县殡仪馆殡葬礼仪服务外包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庐江县殡仪馆殡葬礼仪服务外包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2024ANNWZ*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7月2日

开标日期:2024年7月23日

庐江县殡仪馆殡葬礼仪服务外包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上海福 (略)

地址:青浦区夏阳街道枫泾村

投标费率:百分之七十四点五(74.5%)

质量:合格

服务期限: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年一签。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庐江县殡葬管理所

地址: (略) 庐江县庐 (略) 123号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 (略)

地址: (略) 庐江县庐城 (略) 喜塘新村14号

项目负责人:林工

联系电话:*

公示期: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7月26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庐江县庐城 (略) 喜塘新村14号,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 (略) 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551-*。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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