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2024年成都市学校食堂餐用具、食材安全市级抽检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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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2024年成都市学校食堂餐用具、食材安全市级抽检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N*4

二、项目名称:20 (略) 学校食堂餐用具、 (略) 级抽检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略) 食 (略) (略) 温江区芙蓉大道二段10号 702,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合同包一):

服务类( (略) 食 (略) )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C* 其他教育服务 20 (略) 学校食堂餐用具、 (略) 级抽检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文炳、吴建明、李文彬(采购人代表)、冯渊成、邱雪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以成交金额为计算基数,并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0-100万*1.5%;100-500万*0.8%】,下浮20%后收取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0.8424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备案号:*28812[2024]02864,行业类别:其他未列明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略) 财政局,监督电话:028-*。

服务范围:

为进 (略)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 (略) 内学校食堂开展食品抽检工作。

服务要求:

1、抽样要求:

抽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参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执行。

2、抽样时间: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抽样要求,投标人按采购人要求完成相关抽样工作,必须在**日之前完成抽检及结果报送。

3、抽样地点:由采购人确定具体抽样地点。

4、抽样人员:投标人应至少配备两名固定抽样人员负责本项目。现场应有专业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出示工作证、抽样委托书。

5、购样及其它:抽检样品由抽样人员现场购买,被抽样单位(人)必须为所购样品开具国家正式财务发票,如被抽检人无法提供正式发票的、且该产品必须抽检的需开具手写收据并签字确认。

6、送样要求: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至检测实验室,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投标人应当釆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对有低温要求的样品,必须釆取冷藏、冷冻等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检测实验室。散装样品涉及微生物检测指标的,必须釆用无菌包装,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实验室。

7、抽检样品管理和封存要求:抽检样品(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应当现场封样,抽样封条上应填写抽样时间、抽样人员、和被抽检人现场签名确认。投标人应建立通风良好、隔绝污染、具有冷藏、冷冻条件的样品库、备样库,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测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时间、单位和品种分类存放;检验结论合格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测结论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当自检测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未经采购人许可,投标人不得擅自动用备份样品。

8、检测要求:

8.1检验依据:投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和对应抽检食品的国家质量标准和国家安全标准,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 (略)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检的判定依据。检测程序,认真负责,按照食品检测技术要求做好样品检测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测原始记录,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必须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8.2检验项目:按照抽检计划规定及标准指标(注:结合实际抽检样品可做适当调整),抽检计划调整需经采购人同意后实施。

8.3检验结果:投标人应按抽检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投标人从接收样品起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验报告);有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按照抽检方案规定将检验报告报送采购人。

8.4保密性:投标人不得向除采购人之外的人员或单位提供检测检验报告。

9、其它要求:

9.1投标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抽检报告的描述必须明确清晰,不能模糊不清。

9.2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并配合采购人开展风险研判工作。

9.3采购人可对投标人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9.4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确认无误后12小时内将问题或有关情况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配合采购人为采购人提供相关检测检验的技术支持。

9.5投标人依法、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抽检过程及检验结果负责。若投标人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验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项目合同,投标人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6涉及检测的全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结果,不得未经采购人允许私自将检测报告结果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如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或透露。

★9.7技术标准及规范:应满足现行有效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范等。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参数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服务标准:1、抽样要求:

抽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参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执行。

2、抽样时间: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抽样要求,投标人按采购人要求完成相关抽样工作,必须在**日之前完成抽检及结果报送。

3、抽样地点:由采购人确定具体抽样地点。

4、抽样人员:投标人应至少配备两名固定抽样人员负责本项目。现场应有专业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出示工作证、抽样委托书。

5、购样及其它:抽检样品由抽样人员现场购买,被抽样单位(人)必须为所购样品开具国家正式财务发票,如被抽检人无法提供正式发票的、且该产品必须抽检的需开具手写收据并签字确认。

6、送样要求: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至检测实验室,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投标人应当釆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对有低温要求的样品,必须釆取冷藏、冷冻等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检测实验室。散装样品涉及微生物检测指标的,必须釆用无菌包装,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实验室。

7、抽检样品管理和封存要求:抽检样品(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应当现场封样,抽样封条上应填写抽样时间、抽样人员、和被抽检人现场签名确认。投标人应建立通风良好、隔绝污染、具有冷藏、冷冻条件的样品库、备样库,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测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时间、单位和品种分类存放;检验结论合格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测结论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当自检测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未经采购人许可,投标人不得擅自动用备份样品。

8、检测要求:

8.1检验依据:投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和对应抽检食品的国家质量标准和国家安全标准,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 (略)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检的判定依据。检测程序,认真负责,按照食品检测技术要求做好样品检测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测原始记录,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必须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8.2检验项目:按照抽检计划规定及标准指标(注:结合实际抽检样品可做适当调整),抽检计划调整需经采购人同意后实施。

8.3检验结果:投标人应按抽检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投标人从接收样品起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验报告);有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按照抽检方案规定将检验报告报送采购人。

8.4保密性:投标人不得向除采购人之外的人员或单位提供检测检验报告。

9、其它要求:

9.1投标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抽检报告的描述必须明确清晰,不能模糊不清。

9.2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并配合采购人开展风险研判工作。

9.3采购人可对投标人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9.4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确认无误后12小时内将问题或有关情况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配合采购人为采购人提供相关检测检验的技术支持。

9.5投标人依法、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抽检过程及检验结果负责。若投标人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验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项目合同,投标人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6涉及检测的全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结果,不得未经采购人允许私自将检测报告结果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如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或透露。

★9.7技术标准及规范:应满足现行有效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范等。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参数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供应商具有类似食品安全抽检相关项目业绩。 2、供应商结合本项目的要求,提供服务团队,服务团队包括抽样岗位的人员、检验岗位的人员、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业务沟通,整体对接工作),服务团队人员具有食品或相关领域(环境或生物或化学或医学或质量)职称或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优先。 3、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抽检服务方案,包含:①岗位设置及人员安排;②抽检方案(包括:检验标准和核心指标、工作进度推进等;③抽样要求:包括抽样注意事项及样品运输交付等;④样品验收及结果上报:包括样品验收要求、预处理、检验及结果上报、异议处理等;⑤抽检全环节质量控制措施;⑥其他可开展的食品安全服务;⑦应急响应;⑧学校食品安全现状问题的分析。 4、供应商需为本项目配置理化检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①气相色谱仪一台、②液相色谱仪一台、③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一台、④液相色谱-质谱串联仪一台、⑤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一台)、微生物检验设备。 5、供应商需具有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 6、供应 (略) 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农产品能力验证或盲样考核取得满意(或通过)结果。 7、供应商需具备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 说明:本章标注★的为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明确须提供佐证材料的,按要求提供,未明确的,以商务应答表响应为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地址: (略) 金牛区同兴路2号

联系方式:0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正 (略)

地址: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1栋9层10号

联系方式:0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女士

电话:028-*

四川正 (略)

**日


一、项目编号:N*4

二、项目名称:20 (略) 学校食堂餐用具、 (略) 级抽检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略) 食 (略) (略) 温江区芙蓉大道二段10号 702,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合同包一):

服务类( (略) 食 (略) )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C* 其他教育服务 20 (略) 学校食堂餐用具、 (略) 级抽检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文炳、吴建明、李文彬(采购人代表)、冯渊成、邱雪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以成交金额为计算基数,并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0-100万*1.5%;100-500万*0.8%】,下浮20%后收取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0.8424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备案号:*28812[2024]02864,行业类别:其他未列明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略) 财政局,监督电话:028-*。

服务范围:

为进 (略)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 (略) 内学校食堂开展食品抽检工作。

服务要求:

1、抽样要求:

抽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参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执行。

2、抽样时间: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抽样要求,投标人按采购人要求完成相关抽样工作,必须在**日之前完成抽检及结果报送。

3、抽样地点:由采购人确定具体抽样地点。

4、抽样人员:投标人应至少配备两名固定抽样人员负责本项目。现场应有专业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出示工作证、抽样委托书。

5、购样及其它:抽检样品由抽样人员现场购买,被抽样单位(人)必须为所购样品开具国家正式财务发票,如被抽检人无法提供正式发票的、且该产品必须抽检的需开具手写收据并签字确认。

6、送样要求: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至检测实验室,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投标人应当釆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对有低温要求的样品,必须釆取冷藏、冷冻等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检测实验室。散装样品涉及微生物检测指标的,必须釆用无菌包装,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实验室。

7、抽检样品管理和封存要求:抽检样品(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应当现场封样,抽样封条上应填写抽样时间、抽样人员、和被抽检人现场签名确认。投标人应建立通风良好、隔绝污染、具有冷藏、冷冻条件的样品库、备样库,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测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时间、单位和品种分类存放;检验结论合格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测结论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当自检测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未经采购人许可,投标人不得擅自动用备份样品。

8、检测要求:

8.1检验依据:投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和对应抽检食品的国家质量标准和国家安全标准,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 (略)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检的判定依据。检测程序,认真负责,按照食品检测技术要求做好样品检测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测原始记录,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必须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8.2检验项目:按照抽检计划规定及标准指标(注:结合实际抽检样品可做适当调整),抽检计划调整需经采购人同意后实施。

8.3检验结果:投标人应按抽检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投标人从接收样品起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验报告);有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按照抽检方案规定将检验报告报送采购人。

8.4保密性:投标人不得向除采购人之外的人员或单位提供检测检验报告。

9、其它要求:

9.1投标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抽检报告的描述必须明确清晰,不能模糊不清。

9.2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并配合采购人开展风险研判工作。

9.3采购人可对投标人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9.4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确认无误后12小时内将问题或有关情况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配合采购人为采购人提供相关检测检验的技术支持。

9.5投标人依法、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抽检过程及检验结果负责。若投标人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验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项目合同,投标人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6涉及检测的全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结果,不得未经采购人允许私自将检测报告结果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如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或透露。

★9.7技术标准及规范:应满足现行有效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范等。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参数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服务标准:1、抽样要求:

抽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参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执行。

2、抽样时间: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抽样要求,投标人按采购人要求完成相关抽样工作,必须在**日之前完成抽检及结果报送。

3、抽样地点:由采购人确定具体抽样地点。

4、抽样人员:投标人应至少配备两名固定抽样人员负责本项目。现场应有专业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出示工作证、抽样委托书。

5、购样及其它:抽检样品由抽样人员现场购买,被抽样单位(人)必须为所购样品开具国家正式财务发票,如被抽检人无法提供正式发票的、且该产品必须抽检的需开具手写收据并签字确认。

6、送样要求: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至检测实验室,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投标人应当釆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对有低温要求的样品,必须釆取冷藏、冷冻等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检测实验室。散装样品涉及微生物检测指标的,必须釆用无菌包装,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实验室。

7、抽检样品管理和封存要求:抽检样品(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应当现场封样,抽样封条上应填写抽样时间、抽样人员、和被抽检人现场签名确认。投标人应建立通风良好、隔绝污染、具有冷藏、冷冻条件的样品库、备样库,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测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时间、单位和品种分类存放;检验结论合格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测结论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当自检测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未经采购人许可,投标人不得擅自动用备份样品。

8、检测要求:

8.1检验依据:投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和对应抽检食品的国家质量标准和国家安全标准,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 (略)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检的判定依据。检测程序,认真负责,按照食品检测技术要求做好样品检测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测原始记录,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必须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8.2检验项目:按照抽检计划规定及标准指标(注:结合实际抽检样品可做适当调整),抽检计划调整需经采购人同意后实施。

8.3检验结果:投标人应按抽检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投标人从接收样品起2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出具检验报告);有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按照抽检方案规定将检验报告报送采购人。

8.4保密性:投标人不得向除采购人之外的人员或单位提供检测检验报告。

9、其它要求:

9.1投标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抽检报告的描述必须明确清晰,不能模糊不清。

9.2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并配合采购人开展风险研判工作。

9.3采购人可对投标人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9.4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确认无误后12小时内将问题或有关情况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配合采购人为采购人提供相关检测检验的技术支持。

9.5投标人依法、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抽检过程及检验结果负责。若投标人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验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项目合同,投标人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6涉及检测的全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结果,不得未经采购人允许私自将检测报告结果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如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或透露。

★9.7技术标准及规范:应满足现行有效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范等。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参数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供应商具有类似食品安全抽检相关项目业绩。 2、供应商结合本项目的要求,提供服务团队,服务团队包括抽样岗位的人员、检验岗位的人员、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业务沟通,整体对接工作),服务团队人员具有食品或相关领域(环境或生物或化学或医学或质量)职称或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优先。 3、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抽检服务方案,包含:①岗位设置及人员安排;②抽检方案(包括:检验标准和核心指标、工作进度推进等;③抽样要求:包括抽样注意事项及样品运输交付等;④样品验收及结果上报:包括样品验收要求、预处理、检验及结果上报、异议处理等;⑤抽检全环节质量控制措施;⑥其他可开展的食品安全服务;⑦应急响应;⑧学校食品安全现状问题的分析。 4、供应商需为本项目配置理化检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①气相色谱仪一台、②液相色谱仪一台、③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一台、④液相色谱-质谱串联仪一台、⑤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一台)、微生物检验设备。 5、供应商需具有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 6、供应 (略) 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农产品能力验证或盲样考核取得满意(或通过)结果。 7、供应商需具备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 说明:本章标注★的为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明确须提供佐证材料的,按要求提供,未明确的,以商务应答表响应为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地址: (略) 金牛区同兴路2号

联系方式:0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正 (略)

地址: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1栋9层10号

联系方式:0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女士

电话:028-*

四川正 (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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