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5·23”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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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5·23”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23日,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致1人死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旗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指导工作,要求全力进行救援,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 (略) 第493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太仆寺旗人民政府批准,2024年5月23日成立了宝昌河防洪治理工程渣土车司机死亡案件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专班,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依法对事故进行了调查。经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了事故性质,认定了涉事企业及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提出了处理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中标企业: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企业名称: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 (略) 赛罕区保全庄金 (略) 项目S1号楼108号

  成立时间:2018年6月14日

  经营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公路工程监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测绘服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公司性质: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注册资本:*仟万元

  有效期为2018年6月14日至长期。

  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2024年3月1日由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下发红头文件,成立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任命项目经理王某,执行常务经理李某某,技术负责人为张某,质检员刘某某,施工员腾某某,材料员杨某,安全员韩某某,资料员孟某某,应急物资专管员尹某某。

  (二)发包单位: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2021年3月30日太仆寺旗编制委员会下发“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确定该单位为旗水利局所属公益一类,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拨款;目前核定事业编制14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副主任2名(股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要职责:承担水利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水资源论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等有关报告和方案审查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取水许可、取水计划、水权收储、水权转让与交易、水资源有偿使用、水价改革、灌溉水利用系数测算、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节约用水、地下水管理和超采区治理等水资源管理保护事务的技术支撑和辅助性工作,承担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及智慧水利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承担水行政执法辅助、水利普法、水法规宣传等相关工作,承担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技术支撑和辅助性工作,承担全旗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监测预报和水土流失调查的技术支撑和辅助性工作,承担全旗河道、水库、堤防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防汛度汛的技术支撑和辅助性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御的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承担旗河长制办公室日常事务保障工作,参与拟定编制水利计划、规划相关工作,承担水利新措施、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完成旗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监理公司:内蒙古同洲 (略)

  企业名称:内蒙古同洲 (略)

  注册地址:内蒙 (略) 赛罕区东达广场

  成立时间:2004年2月10日

  经营范围: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水利工程咨询,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等。

  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公司性质: (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注册资本:*佰万

  有效期为2004年2月10日至长期

  取得资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级,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级,金属结构监理,水利工程环境保护监理等资质。

  (四)石料供应单位:太仆寺旗昌祺碎石石粉厂

  企业名称:太仆寺旗昌祺碎石石粉厂

  注册地址:太仆寺旗宝昌镇禹仁围子

  成立时间:2005年6月3日

  经营范围: 凝灰岩露天开采。一般经营项目: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公司性质:普通合伙企业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注册资本:*佰万元

  营业执照有效期:2005年06月03日至长期

  太仆寺旗昌祺碎石石粉厂成立于2005年3月,开采矿种为建筑用凝灰岩,矿区面积为0.263平方公里,生产规模为*立方米/年。2015年3月26日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为C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015年7月履行了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2016年9月18日初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23年3月履行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2023年11月16日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蒙)FM安许证字〔2023〕006点击查看>>号,有效期为2023年11月16日至2026年11月15日。安全生产手续合法有效。

  (五)运输单位:太仆寺旗红义货物运输中心

  企业名称:太仆寺旗红义货物运输中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红旗镇红义村郝家营子3组41号

  成立时间:2021年08月20日

  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明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公司性质:个体经营

  经营者:贺某某,身份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219

  贺某某本人于2021年8月20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8月19日,现有翻斗车2辆(蒙H·*、蒙H·*),其中事故车辆(蒙H·*)于2021年8月20 (略) 运输证。

  (六)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项目概况

  1.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于2024年2月22,通过招标人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及推荐,公示无异议后被确定为宝昌河治理工程中标人,招标编号:XMGGGC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2.内蒙古同洲 (略) 于2024年2月22,通过招标人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及推荐,公示无异议后被确定为宝昌河治理工程监理中标人,招标编号:XMGGGC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3. (略) 分别于2024年3月1日与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签订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工程施工合同和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第二标段合同。

  4.该项目建设地址为太仆寺旗宝昌河,中标工期153日历天,承包方式为总承包,建设规模为堤坡防护长6.84km,其中左岸长3.42km,右岸长3.42km;河道清淤疏浚长3.42km;拆除漫水桥2座,新建农桥2座。

  5.2024年2月至5月上旬,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李某某通过面对面、电话及微信的方式与太仆寺旗昌祺碎石石粉厂法人代表杨某某协商石料购买和石料供应相关事宜,几次协商后,确定太仆寺旗昌祺碎石石粉厂为供料方,后经太仆寺旗昌祺碎石石粉厂法人杨某某介绍,确定太仆寺旗红义货物运输中心为运料方,截止事故发生后,三方均未书面签订相关协议,5月11日至5月23日共运输石料17车、719立方米。

  (七)行业监管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仆寺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暂行)》的通知(太政字〔2024〕17号)及太仆寺旗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为河道、水库、堤防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二、事故发生、报告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及对相关涉事人员询问调查和调取现场视频监控,司机苑某某(死者)驾驶事故车辆(蒙H·*)于2024年5月23日14时32分进入施工现场,14时37分停在指定石料堆放点开始首次卸料,现场工作人员尹某某在未确认卸料是否完成的情况下离开卸料现场;14时43分许,苑某某发现车厢内仍有部分石料未卸尽,随即驾车前往首次卸料点北侧约10米处进行二次升降卸料,卸料过程中车厢触碰横跨宝昌河10KV高压线(现场实测,10K (略) 对地最小距离7.3米,符合交通困难地区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4.5米的要求),高压电流击中左后前轮胎,苑某某在查看轮胎异常情况时触碰车身触电倒地身亡,导致事故发生。

宝昌河治理工程“5·23”事故发生现场示意图1

  宝昌河治理工程“5·23”事故发生现场示意图2

  (二)事故报告经过

  2024年5月23日15时40分,项目部格宾石笼施工队工人庚某某发现一辆翻斗车未熄火,1人躺在翻斗车左后方,疑似已无生命体征,随后电话向格宾石笼施工队负责人赵某某报告相关情况;5月23日15时51分,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李某某接到赵某某电话报告发生事故;5月23日15时52分,李某某给材料员尹某某打电话进行再次确认;5月23日15时56分,尹某某电话通知贺某某(红义货物运输中心经营者)后,又于5月23日15时59分拨打120急救电话;5月23日16时03分,太仆旗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接到贺某某电话报警,简要了解基本情况后,第一时间向新华派出所和刑警队派出警情;120救护车于5月23日16时05分到达事故现场,因担心事故车辆还处于触电状态,急救人员不敢靠近,贺某 (略) 请求断电;供电分公司已于5月23日15时21分 (略) 进行停电隔离;5月23日16时07分,太仆寺旗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刘某(贺某某朋友)报警电话;5月23日16时04分,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杨某某通过供电局渠道得知施工现场发生事故;5月23日16时08分,杨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询问情况(未接通); 5月23日16时10分,杨某某接到李某某回电,确认事故发生;5月23日16时13分,杨某某电话向太仆寺旗水利局局长徐某某汇报事故发生情况;5月23日16时25分左右,徐某某、杨某某等一行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5月23日1 (略) 到达现场配合事故处理,于5月23日16时29分对存在返送电风险的手套厂、加气站两个用户设备进行隔离;5月23日16时32分,急救人员现场对苑某某进行心电图诊断后,诊断后确认死亡;5月23日16时38分太仆寺旗水利局局长徐某某向旗领导汇报事故情况;5月23日17时左右,太旗应急管理局接到死者亲属电话报告后,随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核实,并于20时49分通过应急值班系统向上级初步报告了事故情况;5月23日21时03分,太仆寺旗水利局向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书面报送了《太仆寺旗水利局关于宝昌河治理工程发生意外情况报告》。

  (三)事故应急响应及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未在第一时间按照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并未开展救援处置工作,且未及时、如实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太仆寺旗委、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公安局、电力公司、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抵达现场联合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并对现场进行管控;太仆寺旗人民政府紧急成立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的5个工作组,在旗委、政府统筹指挥下同步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合人民币248余万元。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伤亡情况

苑某某

汉族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43X

太仆寺旗宝昌镇

享阳花园

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苑某某(死者、驾驶员)在驾驶翻斗车进行卸料作业时,未对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安全确认,思想麻痹大意,安全风险意识不足,违章在高压线下进行卸料作业,触碰横跨宝昌河10KV高压电线导致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1)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发生时,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常务副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均未在施工现场。

  (2)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未与运输方签订书面《石料运输合同》,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6﹞420号)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3)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未与运输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只是在双方拟定的合同中简要明确了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未对运输方工作人员进行全过程协调、管理。

  2.内蒙古同洲 (略) 。

  (1)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2)未有效督促施工方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3)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3.太仆寺旗红义货物运输中心(贺某某)。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对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疏于管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

  5.太仆寺旗水利局。

  未能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对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缺位。

  (三)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涉事企业及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涉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如下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 免于追责人员的处理建议

  1.苑某某,男,55岁,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43X,自卸车驾驶员,作为从业人员,未对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安全确认,思想麻痹大意,安全风险意识不足,最终导致触电身亡,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该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企业的处理建议

  1.王某,男,41岁,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211,作为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任命的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六)、(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给予撤职处分。

  2.李某某,男,35岁,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616,作为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任命的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未指派本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不到位,未对横跨宝昌河10KV高压线进行危险源风险辨识,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该起事故负主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韩某某,男,36岁,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411,作为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任命的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任命文件要求履行工作职责,未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管,事故发生时未在太仆寺旗,且未向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报备手续,对该起事故负主要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尹某某,男,43岁,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637,作为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指定的负责施工现场石料装卸与摆放和卸料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该起事故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其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贺某某,男,36岁,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219,作为太仆寺旗红义货物运输中心的经营者,石料运输的承包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第(一)、(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违法分包,未对分包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对该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内蒙古同洲 (略) 未能严格履行工程监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施工方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建议旗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严格按照“四方责任”,依规依纪给予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追责问责。建议公安机关依据《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人员予以立案侦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要认真吸取“5·23”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触电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规定,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并履行施工项目及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合同签订工作,在合同中必须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切实加强承包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太仆寺旗水利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健全完善管控台账,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要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联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日常巡查检查全覆盖。

  (四)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督促企业开展全体职工安全警示教育大会,将此次生产安全事故作为警示教育内容。督促企业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同时强化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职工懂规程、守制度、惧违章,从源头上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2024年5月23日,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致1人死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旗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指导工作,要求全力进行救援,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 (略) 第493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太仆寺旗人民政府批准,2024年5月23日成立了宝昌河防洪治理工程渣土车司机死亡案件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专班,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依法对事故进行了调查。经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了事故性质,认定了涉事企业及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提出了处理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中标企业: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企业名称: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 (略) 赛罕区保全庄金 (略) 项目S1号楼108号

  成立时间:2018年6月14日

  经营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公路工程监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测绘服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公司性质: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注册资本:*仟万元

  有效期为2018年6月14日至长期。

  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2024年3月1日由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下发红头文件,成立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任命项目经理王某,执行常务经理李某某,技术负责人为张某,质检员刘某某,施工员腾某某,材料员杨某,安全员韩某某,资料员孟某某,应急物资专管员尹某某。

  (二)发包单位: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2021年3月30日太仆寺旗编制委员会下发“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确定该单位为旗水利局所属公益一类,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拨款;目前核定事业编制14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副主任2名(股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要职责:承担水利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水资源论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等有关报告和方案审查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取水许可、取水计划、水权收储、水权转让与交易、水资源有偿使用、水价改革、灌溉水利用系数测算、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节约用水、地下水管理和超采区治理等水资源管理保护事务的技术支撑和辅助性工作,承担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及智慧水利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承担水行政执法辅助、水利普法、水法规宣传等相关工作,承担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技术支撑和辅助性工作,承担全旗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监测预报和水土流失调查的技术支撑和辅助性工作,承担全旗河道、水库、堤防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防汛度汛的技术支撑和辅助性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御的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承担旗河长制办公室日常事务保障工作,参与拟定编制水利计划、规划相关工作,承担水利新措施、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完成旗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监理公司:内蒙古同洲 (略)

  企业名称:内蒙古同洲 (略)

  注册地址:内蒙 (略) 赛罕区东达广场

  成立时间:2004年2月10日

  经营范围: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水利工程咨询,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等。

  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公司性质: (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注册资本:*佰万

  有效期为2004年2月10日至长期

  取得资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级,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级,金属结构监理,水利工程环境保护监理等资质。

  (四)石料供应单位:太仆寺旗昌祺碎石石粉厂

  企业名称:太仆寺旗昌祺碎石石粉厂

  注册地址:太仆寺旗宝昌镇禹仁围子

  成立时间:2005年6月3日

  经营范围: 凝灰岩露天开采。一般经营项目: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公司性质:普通合伙企业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注册资本:*佰万元

  营业执照有效期:2005年06月03日至长期

  太仆寺旗昌祺碎石石粉厂成立于2005年3月,开采矿种为建筑用凝灰岩,矿区面积为0.263平方公里,生产规模为*立方米/年。2015年3月26日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为C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015年7月履行了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2016年9月18日初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23年3月履行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2023年11月16日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蒙)FM安许证字〔2023〕006点击查看>>号,有效期为2023年11月16日至2026年11月15日。安全生产手续合法有效。

  (五)运输单位:太仆寺旗红义货物运输中心

  企业名称:太仆寺旗红义货物运输中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红旗镇红义村郝家营子3组41号

  成立时间:2021年08月20日

  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明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公司性质:个体经营

  经营者:贺某某,身份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219

  贺某某本人于2021年8月20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8月19日,现有翻斗车2辆(蒙H·*、蒙H·*),其中事故车辆(蒙H·*)于2021年8月20 (略) 运输证。

  (六)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项目概况

  1.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于2024年2月22,通过招标人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及推荐,公示无异议后被确定为宝昌河治理工程中标人,招标编号:XMGGGC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2.内蒙古同洲 (略) 于2024年2月22,通过招标人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及推荐,公示无异议后被确定为宝昌河治理工程监理中标人,招标编号:XMGGGC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3. (略) 分别于2024年3月1日与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签订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工程施工合同和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第二标段合同。

  4.该项目建设地址为太仆寺旗宝昌河,中标工期153日历天,承包方式为总承包,建设规模为堤坡防护长6.84km,其中左岸长3.42km,右岸长3.42km;河道清淤疏浚长3.42km;拆除漫水桥2座,新建农桥2座。

  5.2024年2月至5月上旬,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李某某通过面对面、电话及微信的方式与太仆寺旗昌祺碎石石粉厂法人代表杨某某协商石料购买和石料供应相关事宜,几次协商后,确定太仆寺旗昌祺碎石石粉厂为供料方,后经太仆寺旗昌祺碎石石粉厂法人杨某某介绍,确定太仆寺旗红义货物运输中心为运料方,截止事故发生后,三方均未书面签订相关协议,5月11日至5月23日共运输石料17车、719立方米。

  (七)行业监管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仆寺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暂行)》的通知(太政字〔2024〕17号)及太仆寺旗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为河道、水库、堤防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二、事故发生、报告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及对相关涉事人员询问调查和调取现场视频监控,司机苑某某(死者)驾驶事故车辆(蒙H·*)于2024年5月23日14时32分进入施工现场,14时37分停在指定石料堆放点开始首次卸料,现场工作人员尹某某在未确认卸料是否完成的情况下离开卸料现场;14时43分许,苑某某发现车厢内仍有部分石料未卸尽,随即驾车前往首次卸料点北侧约10米处进行二次升降卸料,卸料过程中车厢触碰横跨宝昌河10KV高压线(现场实测,10K (略) 对地最小距离7.3米,符合交通困难地区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4.5米的要求),高压电流击中左后前轮胎,苑某某在查看轮胎异常情况时触碰车身触电倒地身亡,导致事故发生。

宝昌河治理工程“5·23”事故发生现场示意图1

  宝昌河治理工程“5·23”事故发生现场示意图2

  (二)事故报告经过

  2024年5月23日15时40分,项目部格宾石笼施工队工人庚某某发现一辆翻斗车未熄火,1人躺在翻斗车左后方,疑似已无生命体征,随后电话向格宾石笼施工队负责人赵某某报告相关情况;5月23日15时51分,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李某某接到赵某某电话报告发生事故;5月23日15时52分,李某某给材料员尹某某打电话进行再次确认;5月23日15时56分,尹某某电话通知贺某某(红义货物运输中心经营者)后,又于5月23日15时59分拨打120急救电话;5月23日16时03分,太仆旗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接到贺某某电话报警,简要了解基本情况后,第一时间向新华派出所和刑警队派出警情;120救护车于5月23日16时05分到达事故现场,因担心事故车辆还处于触电状态,急救人员不敢靠近,贺某 (略) 请求断电;供电分公司已于5月23日15时21分 (略) 进行停电隔离;5月23日16时07分,太仆寺旗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刘某(贺某某朋友)报警电话;5月23日16时04分,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杨某某通过供电局渠道得知施工现场发生事故;5月23日16时08分,杨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询问情况(未接通); 5月23日16时10分,杨某某接到李某某回电,确认事故发生;5月23日16时13分,杨某某电话向太仆寺旗水利局局长徐某某汇报事故发生情况;5月23日16时25分左右,徐某某、杨某某等一行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5月23日1 (略) 到达现场配合事故处理,于5月23日16时29分对存在返送电风险的手套厂、加气站两个用户设备进行隔离;5月23日16时32分,急救人员现场对苑某某进行心电图诊断后,诊断后确认死亡;5月23日16时38分太仆寺旗水利局局长徐某某向旗领导汇报事故情况;5月23日17时左右,太旗应急管理局接到死者亲属电话报告后,随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核实,并于20时49分通过应急值班系统向上级初步报告了事故情况;5月23日21时03分,太仆寺旗水利局向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书面报送了《太仆寺旗水利局关于宝昌河治理工程发生意外情况报告》。

  (三)事故应急响应及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未在第一时间按照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并未开展救援处置工作,且未及时、如实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太仆寺旗委、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公安局、电力公司、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抵达现场联合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并对现场进行管控;太仆寺旗人民政府紧急成立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的5个工作组,在旗委、政府统筹指挥下同步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合人民币248余万元。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伤亡情况

苑某某

汉族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43X

太仆寺旗宝昌镇

享阳花园

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苑某某(死者、驾驶员)在驾驶翻斗车进行卸料作业时,未对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安全确认,思想麻痹大意,安全风险意识不足,违章在高压线下进行卸料作业,触碰横跨宝昌河10KV高压电线导致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1)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发生时,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常务副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均未在施工现场。

  (2)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未与运输方签订书面《石料运输合同》,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6﹞420号)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3)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未与运输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只是在双方拟定的合同中简要明确了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未对运输方工作人员进行全过程协调、管理。

  2.内蒙古同洲 (略) 。

  (1)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2)未有效督促施工方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3)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3.太仆寺旗红义货物运输中心(贺某某)。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对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疏于管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

  5.太仆寺旗水利局。

  未能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对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缺位。

  (三)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涉事企业及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涉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如下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 免于追责人员的处理建议

  1.苑某某,男,55岁,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43X,自卸车驾驶员,作为从业人员,未对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安全确认,思想麻痹大意,安全风险意识不足,最终导致触电身亡,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该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企业的处理建议

  1.王某,男,41岁,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211,作为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任命的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六)、(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给予撤职处分。

  2.李某某,男,35岁,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616,作为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任命的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未指派本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不到位,未对横跨宝昌河10KV高压线进行危险源风险辨识,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该起事故负主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韩某某,男,36岁,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411,作为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任命的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任命文件要求履行工作职责,未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管,事故发生时未在太仆寺旗,且未向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报备手续,对该起事故负主要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尹某某,男,43岁,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637,作为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部指定的负责施工现场石料装卸与摆放和卸料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该起事故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其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贺某某,男,36岁,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219,作为太仆寺旗红义货物运输中心的经营者,石料运输的承包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第(一)、(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违法分包,未对分包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对该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内蒙古同洲 (略) 未能严格履行工程监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施工方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建议旗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严格按照“四方责任”,依规依纪给予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追责问责。建议公安机关依据《 (略) 、最 (略)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人员予以立案侦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 (略) 要认真吸取“5·23”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触电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规定,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并履行施工项目及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合同签订工作,在合同中必须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切实加强承包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太仆寺旗水利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健全完善管控台账,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太仆寺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要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联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日常巡查检查全覆盖。

  (四)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督促企业开展全体职工安全警示教育大会,将此次生产安全事故作为警示教育内容。督促企业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同时强化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职工懂规程、守制度、惧违章,从源头上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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