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习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ZHY-2024-02-27
二、项目名称:习水县第十二中学等5所新(扩)建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天合同创 (略)
地 址: (略) 钟山 (略) 25号
被投诉人1:习水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习水县杉王街 (略)
被投诉人2:贵州和益工程 (略)
地址: (略) 新蒲新区蔷薇国际X9栋12楼1204号
相关供应商: (略)
地址:北京丰台区科 (略) 4号15层15B05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该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进行修改,未按相关法规要求进行重新招标。投诉事项2:包 6《采购清单》所要求提供的样品与包 6《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的样品描述前后不统一,不便于投标供应商理解采购文件及样品的提供。投诉事项3:更正公告变更后的技术参数错误。投诉事项4:产品的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采购代理机构罔顾样品分为主观分的客观事实,不响应政策法规要求,评分标准设定的主观分过高,有人为控标的风险。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编制错误,供应商无法正确理解要求,投标文件无法响应。本局于2024年6月11日正式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并依法向被投诉人习水县教育体育局、贵州和益工程 (略) 及相关供应商 (略) 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调取了该项目的相关材料,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投诉成立, (略) 就本项目包3的中标无效,责令习水县教育体育局、贵州和益工程 (略) 就本项目包3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投诉事项二、三、五、六等四项投诉成立,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三)投诉事项四投诉不成立,驳回该项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习水县财政局
2024年08月05日
一、项目编号:GZHY-2024-02-27
二、项目名称:习水县第十二中学等5所新(扩)建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天合同创 (略)
地 址: (略) 钟山 (略) 25号
被投诉人1:习水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习水县杉王街 (略)
被投诉人2:贵州和益工程 (略)
地址: (略) 新蒲新区蔷薇国际X9栋12楼1204号
相关供应商: (略)
地址:北京丰台区科 (略) 4号15层15B05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该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进行修改,未按相关法规要求进行重新招标。投诉事项2:包 6《采购清单》所要求提供的样品与包 6《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的样品描述前后不统一,不便于投标供应商理解采购文件及样品的提供。投诉事项3:更正公告变更后的技术参数错误。投诉事项4:产品的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采购代理机构罔顾样品分为主观分的客观事实,不响应政策法规要求,评分标准设定的主观分过高,有人为控标的风险。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编制错误,供应商无法正确理解要求,投标文件无法响应。本局于2024年6月11日正式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并依法向被投诉人习水县教育体育局、贵州和益工程 (略) 及相关供应商 (略) 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调取了该项目的相关材料,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投诉成立, (略) 就本项目包3的中标无效,责令习水县教育体育局、贵州和益工程 (略) 就本项目包3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投诉事项二、三、五、六等四项投诉成立,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三)投诉事项四投诉不成立,驳回该项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习水县财政局
2024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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